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经济法知识点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专题三 合流·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一)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情况

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1.财产权益

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2.担保财产的特别规定

(1)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2)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二)不属于债务人财产范围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信托、委托交易、融资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权利人可以“行使取回权”取回。

(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但是管理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取得财产所有权。

(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债务人工会所有的财产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二、债务人财产的特别规定

(一)债务人财产的收回(追回权) 1.针对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的情形 (1)时点。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2)情形。

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 (3)打破期限与时效。

出资期限的限制解除、不适用诉讼时效。 (4)行使收回权的主体。

①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或返还。

②管理人也可要求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协助抽逃)承担相应责任。

2.债务人董、监、高的非法收入

当企业出现“破产原因”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3.担保物收回(追回)

(1)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2)在质物或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二)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 1.无效的欺诈破产行为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2.破产撤销权

(三)取回权与抵销权 1.取回权

(1)一般取回权。

《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条件:

①(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他人财产。

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仅限于“原物”) (2)出卖人的取回权。

①取回条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

经济法知识点

专题三合流·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一)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情况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1.财产权益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转让的债权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4jddb9ox7t3x5if1klmb9gaib47veh009nq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