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支付¥1000元/天的违约金。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六份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后7天内。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承包人
3.1.2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报表和下月的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计划一式四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承包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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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 。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承包人按国家相关规定自行办理,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自负。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应对本工程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妥善保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符合当地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卫生相关管理要求,若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卫生不符合发包人或政府相关要求,竣工验收后十天内,做到料净场清。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配合好相关施工方的工作。 3.1.10 其他义务 在通用条款本款后增加:
3.1.10.1 所有的工程款在工程接受之前,都必须专用于本合同,不能向承包人公司本部调拨或挪作他用。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发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及工程款将拨到该银行,承包人对工程款的使用须接受发包人的监督。
3.1.10.2 承包人应代发包人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84 号)及云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办发〔2005〕197 号)及云南省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在指定的工资保障金开户银行预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如果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每发生一起,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同时发包人将暂停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并将积极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所进行的责罚。
3.1.10.3 与承包人管理范围内的其他承包人的配合与协调
(1)对包括其他承包人工作在内的工程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的安排、日常协调和管理; (2)为其他承包人及时提供足够的和无障碍的工作面;
(3)临时水、电接口其他临时设施的支持配合,包括临时用水用电和电的计量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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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其他承包人完成工作并将工作面移交给承包人后,承包人应采取成品保护措施和承担费用;
(5)提供其他承包人工作所需的基准定位线、主要轴线和其它定位点; (6)垃圾清运;
(7)现场已搭设的脚手架和外立面施工脚手架,且应保证脚手架符合有关安全操作要求;
(8)以上内容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1.10.4 承包人负责补遗工作
如果图纸范围内任何为本工程正常使用功能和设计使用寿命所必须的或为本工程适用的任何规范、规程或标准所要求的工作未以文字形式明确约定为承包人的工作,则此类工作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且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内,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费用和工期的索赔要求。
3.1.10.5
承包人必须直接承担解决扰民及民扰问题的工作并交纳和支付一切调停费用和补偿金。承包人不得以扰民及民扰问题为理由,向发包人提出费用索赔或工期延长的要求。
3.1.10.6 投标文件的充分性
承包人已经确认其提交的投标书的投标价格以及合同价格组成明细单和合同价格组成汇总表中开列的各项费率和价格的正确性和充分性。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承包人提交的投标书中的投标价格以及合同价格组成明细单和汇总表中开列的各项费率和价格已经全面、充分地体现和覆盖了:
(a) 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全部义务;
(b) 为该工程的正确实施、竣工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必须发生的一切费用; (c)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合同工作内容而必须发生的任何费用; (d) 为了符合约定而应包含的一切可能的费用; (e) 可以预见的任何紧急情况的处理费用。
3.1.10.7发包人有依照现场实际情况优化、变更工程量的权利,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按照发包人书面指令配合进行。
3.1.10.8承包人应实事求是的编制工程月度进度报表和工程结算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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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派驻本合同工程的项目经理不得兼任其他工程职务,且每个月的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21天,不够天数,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次?天的违约金。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元/次的违约金,并按发包人要求立即整改,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元/次的违约金,并按发包人要求立即整改,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元/次的违约金,并按发包人要求立即整改,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元/次的违约金,并按发包人要求立即整改,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在通用条款本款后增加: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发包人和总监理人认为项目经理不能胜任工作,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的7天内,按照发包人要求,提出新的项目经理人选,报发包人批准后,立即任命。 3.3 承包人人员管理
3.3.6 项目部管理机构
3.3.3.1 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做出的承诺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并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2006)。
3.3.3.2 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总监理人、项目管理单位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
承包人委派的现场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不得有兼职情况存在,并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
3.3.7 施工期间,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员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
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监理单位批准,必须妥善安排工地现场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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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
若违反上述规定,总监理人可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承包人必须就此做出书面解释和保证,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所称“现场办公”,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现场项目经理部、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员必须在施工场地全职上班,履行各自的职责。
3.3.8 承包人应在工地上提供满足本工程建设需要的在相关专业领域中业务熟练且经验丰富的技术管理人员和完成工程施工而需要的工人。劳务工人的素质必须符合其岗位要求。技术工人需持有有关工种的资格证书。
3.3.9 除合同文件中另有特殊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从当地或其它地方雇用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并负责安排他们的报酬、住房、膳食和交通及社会保险。与上述工作有关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在通用条款本款后增加:
承包人所投入的工程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发包人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人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即使征得发包人同意更换,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
前任人员更换后,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的,除按合同规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责任,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且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调换或撤离。如需调整,必须得到发包人同意确认,否则按违约予以经济处罚。
在工程进展过程中,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进度要求和实施情况,对项目管理人管理班子、项目管理班子进行调整、充实,或更换发包人认为不称职的承包人人员,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执行。
3.5 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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