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偏离
1.12.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投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投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投标文件 2.1 投标文件的组成
第一章 投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五章 评标办法
2.1.2投标人获取投标投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投标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在获得投标文件3日内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2.1.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投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本处所称异议是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投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投标人投标而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异议。异议与答复应采取书面形式。
2.1.4招标代理机构对异议的答复构成对投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第2.2款、第2.3款规定办理。
2.1.5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投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投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投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评标委员会将否决未对投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 2.2 投标文件的澄清
2.2.1潜在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疑问,应在投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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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投标文件予以澄清。
招标人(自行招标)或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招标)对已发出的投标文件需要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投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澄清问题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发布答疑、澄清或者修改通知,并通知投标人(要求投标报名时留准确的联系方式),投标人应注意招标人发布的澄清和修改通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2 投标文件的澄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领取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通知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澄清通知。 2.3 投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投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领取投标文件的投标人。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通知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修改通知。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有效期
3.1.1 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法律和投标文件规定的责任。
3.1.3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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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投标保证金
3.2.1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截止时间、形式、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其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3.2.2投标人未按前款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2.3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人确定中标投标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人。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3.2.4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责任担保。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中标投标人不按投标文件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2)中标投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投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3投标文件的编制
3.3.1 投标文件应当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3.2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盖单位章。投标人代表是法定代表人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3.3 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3.4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密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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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不按照投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开标会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准时举行,招标代理机构在此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准时参加开标会。投标人代表如出席会议,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人代表身份证明,出示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否则,视为对开标程序和内容无异议。 5.2 开标程序
5.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会纪律
(2)介绍参加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 (3)介绍本项目招标的主要过程 (4)检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5)启封投标文件、核验投标人代表身份 (6)唱标
(7)宣布评标安排及其他事项 (8)开标会结束 5.3 开标异议
5.3.1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投标人代表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代理机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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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
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6.2.1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五章 “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委员会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在评标报告中向招标人推荐中标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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