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装置)根据实际需求确定临时操作是否纳入正常操作规程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对生产过程中难以用规则语言来描述的操作行为可以采用操作规定的方式来进行表达,与操作规程具有相同的效力。其中:
(一)长期操作规定。长期操作规定的每条内容只能规定一项操作,尽量达到简洁、明确、具体的要求;必要时可以将有关的图表编写在操作规定中;长期操作规定可以多次使用,长期有效。
(二)定期操作规定。每个定期操作规定必须设定定期操作的日期和时间;定期操作规定可根据需要编制支持性文件。支持性文件为操作规程时,须以操作卡的形式使用和管理。
(三)临时操作规定。临时操作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在有效时间栏内)有效;临时操作规定由车间(装置)主任批准生效,各相关班长必须签字确认;临时操作规定超过规定的有效时间必须及时从现场撤出。 第二十三条操作卡按下列要求分别以活页形式放置在控制室的资料柜中,须注明名称,并以不同颜色的文件夹加以区分:
(一)操作规程(合订本)整体出版; (二)事故处理预案保存在红色文件夹内; (三)临时操作规定不设封面,存放在绿色文件夹内; (四)开工规程、停工规程、单体设备操作卡等单项操作规程分别放在不同的蓝色文件夹内。 第六章操作规程的评审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操作规程使用前的评审: (一)装置大检修开停工规程使用前,必须由地区分公司技术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会签。 (二)装置进行技术或设备改造后,必须由地区分公司技术主管部门组织对相应的操作规程进行评审、会签。 第二十五条操作规程的修改: (一)操作规程使用过程中的修改。操作规程执行过程中需要修改时,必须由车间(装置)主任签字确认。修改内容记录在操作规程对开的空白页上,并标上对应的操作序号。 (二)开停工、事故处理预案、单体设备等单项操作规程使用一次后,须将修改内容补充完善到操作规程正本中。操作规定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 (三)对安全生产影响较大并且车间(装置)无权独自确认的修改内容,按该操作规程的原会签程序重新组织会签。 第二十六条新改扩建装置首先编制操作规程(试行)版,试用一年后,更新为正式操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操作规程每年评审一次,确认操作规程的修改和补充完善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操作规程每五年全面修订一次,重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