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 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维护我区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企业开发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自2015年开始对在我区注册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开展年度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评价的原则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社会责任、开发经营行为、企业形象等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开、公布。
二、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
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负责在区内注册、从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区建设业联合会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三、信用信息的征集及分类
(一)信用信息的征集。信用信息通过建设、规划、国土、公安、城管、信访、工商、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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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组织提供、企业自行申报、征询业主、公众投诉、媒体公开公布等方式征集。 征集依据包括:
1、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的表彰决定,授予相关称号的文件以及出具的相关证明;
2、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行业管理记录、信访投诉案件、业主反馈记录、综合执法检查通报情况、住宅项目产品质量第三方检测结果、住宅工程质量用户入住评价情况等;
4、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二)信用信息的分类。信用信息按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分类。
1、优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开发建设、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的奖励和表彰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等,形成的行为记录。
2、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开发建设、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经县级及以上执法部门查实和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业主和合作对象的不诚信行为以及被媒体曝光的有关行为等,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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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用信息的公布
凡不涉及商业机密、法律法规未规定应当保密的企业信用信息,由区建设业联合会通过网站及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信息每月进行更新。
1、优良信用信息。正常公布期限为一年,可根据影响程度的不同延长公布期限。其中受到国家级表彰的公布期限延长为三年,受到省级表彰的公布期限延长为二年;公布期限起始时间自表彰或授予相关称号的决定文件生效之日起计算,自信息上报认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布。
2、不良信用信息。正常公布期限为一年,对社会影响大、影响周期长的不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延长至三年以内,公布期限起始时间自不良行为相关文件生效或不良行为事实认定无误之日起计算。
3、信息解除。优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信用信息公布,存入信息平台库;不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届满后,由企业提出申请,整改符合要求的,解除信用信息公布,存入信息平台库;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可延长公布期限。
五、信用等级的评价
(一)评价方法。企业信用评价实行信用记分制度,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建设业联合会每年1月份完成以信用记分为基础的企业上一年度信用状况等级评价。信用基础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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