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区
【发文字号】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11.26 【实施日期】2015.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9号)
《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NO:SC122631)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1月26日
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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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自然生态平衡,防止资源流失,促进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发展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研、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全省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省级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野生植物管理与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保护管理人员。
第五条 野生植物保护所需的保护、资源调查和管理经费,由省、市(州)、县(市、区)财政安排,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省财政应当对野生植物资源富集的地区给予重点支持。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利用的科学研究及其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2 / 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保护野生植物的宣传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识,增强公民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野生植物的珍贵、濒危和稀有情况,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提出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经征求公众、专家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调整,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列入《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附录的野生植物活体,在进出口时按照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物学特性和资源生长情况,确定其禁采区和禁采期;在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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