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法律调查报告
关于离婚问题的法律调查报告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离婚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家庭的不稳定则会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 由此可见,离婚不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昔日曾共同生活、亲密接触乃至有过甜蜜时光的夫妻,今日何以曲终人散、分道扬镳 。笔者分别从我院近十三年的离婚案件进行了分析比较,并从近三年来审结的离婚案件中随机抽取了100件(判决和调解的案件)进行了分析,得出以下一些微薄的结论,并提出一点拙见,以供大家参考。 一. 从xx年——xx年十三年来离婚案件的数量分析 年份 xx xx xx xx xx xx xx xx xx xx xx xx xx 件数 218 169 193 235 205 224 207 219 187 228 261 227 212 占当年的比例 20% 12% 16% 15% 13% 21% 18% 20% 15% 21% 25% 23% 24% (说明:因从xx年开始实行大民事统计,为了进行比较,从xx年起统一按大民事统计方法进行统计) 从以上表中可以看出,离婚案件的比例总体上是有所上升,并且占据民商事案件较大的比例。几年来,许多国家的离婚率直线上升。据美国统计,在过去100年间离婚增长率是人口增长率的13倍,有1/3的初婚者以离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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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前苏联的离婚率也高达35%左右。我国xx年离婚率为4.75%,而到了xx年离婚率竟增加到13%,有的大城市甚至达到了25%。① 二、通过对近三年判决和调解结案的离婚案件抽样分析,离婚案件在实体上的新特点 (一)结婚时间比较短,离婚率却比较高 结婚不到一年的有5件,占5%;结婚1—3年的15件,占15%;结婚3—5年的16件,占16%;结婚5—xx年的30件,占30%;结婚10—20年的25件,占25%;结婚20年以上的9件,占9%。 (二)、年龄比较小,离婚率较高 30岁以下离婚的占46.5%,30—40岁的离婚的占34.5%,40—50岁离婚的占13.5%,50岁以上离婚的占5%。 (三)、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 女方起诉为58件,占58%;男方起诉为42件,占42%。男方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有:性格不和及无感情基础、女方有婚外情、经济纠纷及对性生活不满;而女性提出的离婚理由主要是:丈夫xx妻子、性格不合、丈夫有外遇、经济纠纷及男方有罪。 (四)、离婚的原因比较集中 从分析表明,离婚的原因主要有:(1).因一方存在婚外情而导致离婚的25件,占25%;(2). 因不能正确对待家庭生活矛盾而导致离婚的23件,占23% ;(3).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长期分居而导致离婚的17件,占17%;(4)因双方感情不合分居而离婚的11件,占11% ;(5)因一方患有严重的疾病的8件,占8%;(6). 因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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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而离婚的4件,占4%(7) .因一方被判处刑法而离婚的3件,占3%;(8).因家庭经济困难而离婚的2件. 占2%;(9)因婆媳关系不和导致离婚的2件,占2%; (10).一方因网恋而导致离婚的1件,占1%。(11).其他案件4件,占4%。 (五)、通过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比例高,有88件,占88%。(不包括撤诉案件在内) 三、在程序上的新特点〖第一┆范文网整理该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 (一)、举证困难。在证实夫妻感情破裂方面的证据主要是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其他相关的书证和证人证言比较少。书面证据主要就是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大部分判决或调解离婚的,证据也不是很充分,从统计的判决准予离婚的57件案件中,只有结婚常住人口登记卡,当事人的陈述的有42件,占70%。大部分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是因为证据不足,从统计的12件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中,因证据不足的为8件,占67%。 (二)、公告送达的案件为11件,直接送达的为89件。 (三)、缺席的比例高,缺席审理的为24件, 占24%。 (四)、调解的比例比较低,调解结案的为31件,占31%。判决结案的为69件,占69%。(xx年我院一般民商案件的调解率为46%)。 (五)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短期内(在6个月到一年内)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比例高,有19件,占19%;第二次提出离婚诉讼判决准予离婚的比例高,19件中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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