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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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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注册税务师依法、公正执业,规范执业行为,增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进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遵纪遵法、爱岗敬业、文明礼貌、热心公益。

第三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遵守本规范,履行相应的职业责任和社会责任,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税法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以诚信为本,固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具有和维持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六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执业进程中获取的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七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保护职业声誉,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二章 诚信执业

第八条 注册税务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正直自律,诚实守信,规范执业。

第九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认真履行协议,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

规规定的期间、时效和与委托人约定的时刻,办理委托事项,严格守约,全面履约。

第十条 注册税务师不得向委托人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之外的酬金或谋取其他不合法利益,不得协助或鼓动税务公职人员违背法律。

第十一条 委托人委托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或执业规范所禁止的,注册税务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

第十二条 未经委托人同意,注册税务师不得将委托人所托事务转托他人办理。

第十三条 若是业务报告、申请资料或其他信息存在下列情形,注册税务师应当及时更正:

(一)含有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 (二)含有缺少依据的陈述或信息; (三)存在遗漏或表达不清的信息。

第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成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注册税务师和从业者执业行为规范有序。

第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避免发生任何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与同行维持良好关系,不得联合举高或压低业务收费,不得利用不合法手腕招揽业务。

第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对外宣传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真实,不得夸大自己,不允许贬低、诋毁同行。

第十八条 注册税务师从税务师事务所离职,未经许可不得带走客户资料,不得利用原单位客户资源谋取私利。

第十九条 成立注册税务师行业诚信档案,实施诚信红黑名单制度,记录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的诚信情形及奖惩信息,把固守诚信者列入“红名单”,把失信违规者列入“黑名单”。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负责诚信档案管理制度的制定;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负责进行诚信调查,出具诚信证明。

第二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参与公开招标时,应当主动出具诚信证明。

第三章 独立性

第二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维持独立性,秉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自己的职业判断。

第二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承办委托人业务,如有下列情形,应当主动向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说明情形并请求回避:

(一)与委托人存在紧密的商业关系或涉及直接经济利益的; (二)与委托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之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的;

(三)税务师事务所的收入过度依赖委托人,且委托人提出不妥要求的;

(四)税务师事务所受到解除业务关系要挟的; (五)项目组成员受雇于委托人的;

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

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注册税务师依法、公正执业,规范执业行为,增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进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注册税务师应当遵纪遵法、爱岗敬业、文明礼貌、热心公益。第三条注册税务师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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