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法考三国《世界贸易组织概述》知识点
希律法考为大家整理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世界贸易组织概述》知识点,商经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一、世界贸易组织
依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以下简称WTO协定),世界贸易组织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并开始运作。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世界贸易组织是依各成员立法机关批准的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设立的永久性组织,是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具有法律人格,可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处分财产,其官员可以享有各国给予的外交豁免。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
世界贸易组织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建立的多边性贸易组织,其成员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各国政府和单独关税区政府,任何个人、企业或其他非政府机构都不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也不能向它主张权利。
单独关税区,指不具有独立的完整的国家主权,但却在处理对外贸易关系及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的其他事项方面拥有自主权的地区。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都是这样的单独关税区。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第143个成员,世界贸易组织是以规则为依据、由成体成员管理的组织,各成员在该组织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各成员无论加入先后、势力强弱,在规则面前一律平等。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制度是一个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为核心的统一的多边贸易法律制度,由一系列规则组成。该制度是在继承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的规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各协议、规则各自规定了不同的独立义务,共同约束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
WTO协定正式确立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贸易制度,该协定本身主要是机构性的规定以及与组织机构有关的问题,它确立了多边贸易制度的框架,其结构是开放性的协定,附有一系列的协议、规则、减让表等。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规则分为两部分: (1)第一部分:多边贸易协议。
包括《WTO协定》及其附件1、附件2和附件3,这3个附件也合称为多边贸易协议,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整个法律制度,也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一揽子”的权利义务,对所有的成员都有约束力。
附件1:
①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议;
②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
③附件1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 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 附件3:贸易政策审查机制。 (2)第二部分:诸边贸易协议。
主要由附件4组成,包括《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奶制品协议》和《牛肉协议》,后两个协议已于1997年失效。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签订的《信息技术产品协议》也属于诸边贸易协议的范畴,诸边贸易协议只有极少数成员参加,也只对参加了诸边贸易协议的成员有约束力。
四、世界贸易组织的机构设置
(1)最高决策机构——部长会议。世界贸易组织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部长会议,是最高级会议,部长会议履行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并为此采取必需的措施,有权对所有多边贸易协议中的任何事项作出决定。
(2)常设权力机构——总理事会。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部长会议的职能由总理事会行使。总理事会由各成员代表组成,根据情形召开会议,总理事会同时履行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的职能,但这两个机构都有自己的主席,负责机构的运作。
(3)(部门贸易)理事会。根据WTO协定附件的不同调整范围,设立了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
(4)世界贸易组织工作机构——秘书处和总干事。秘书处设在日内瓦,总干事由部长级会议任命,总干事任命秘书处职员,并依照部长会议通过的条例,确定他们的职责和服务条件。总干事和秘书处的职员纯属国际性质,在履行职责方面,不应寻求和接受任何政府或当局的指示,各成员不应对他们履行职责施加影响。
五、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程序
世界贸易组织是由其成员共同管理的国际组织,它继承了GATT 1947所遵循的协商一致作出决定的做法,世界贸易组织在就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如在场成员未正式提出异议,则视为一致作出决议。
尽管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有投票表决的规定,但协商一致决策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惯例,世界贸易组织成立运作以来,还没有发生过投票表决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
六、中国入世承担的特殊义务
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权利义务,与其他成员一样,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各成员都承担的规范性义务,如各协议条款规定的义务;另一部分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书中中国作出的承诺,这是中国承担的独特义务,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条件规定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及作为其附件的《中国入世议定书工作组报告》中。
(一)贸易经营权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专门对贸易权作了规定,中国承诺逐步放开贸易经营权,在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3年内,除国家专营商品外,所有中国企业都有权进行所有货物的进出口。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允许国家专营企业经营进出口。国家专营企业可以是国家设立或维持的企业,也可以是政府授予特权的私营企业,其特征是对某些商品实行专营。
(二)倾销与补贴中的非市场经济的规定
(1)对中国产品的出口,进口成员在据反倾销规范比较价格时,可以采取两种方法中的任何一种:
①使用中国受调查企业的价格或成本;
②使用不严格依据与中国的国内价格或成本的比较方法,实质上就是使用所谓的替代国价格或成本。
(2)上述方法的选择应寻找下述原则:
①如果受调查的生产商能够明确证明,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在该产品的制造、生产和销售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进口成员应使用中国受调查产业的价格或成本,以此来确定价格可比性;
②如果受调查的生产商不能证明,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在该产品的制造、生产和销售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进口成员可以使用不严格依据中国的国内价格或成本的方法(替代国方法)。
(3)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生效时,如果进口成员的国内法含有市场经济标准,一旦中国根据进口成员的国内法,确立中国在某一产业或部门方面是市场经济,上述倾销确定中有关方法的选择的规定应终止。无论中国能否证明市场经济这一点,上述“替代国”做法的规定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生效15年后中止,即应在2016年12月11日中止。如果中国确立某一具体产业或部门通过市场经济条件,上述非市场经济的规定对该产业或部门不再适用。
(4)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反补贴规则,非专向补贴不受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的约束,但如果中国政府提供的补贴的主要接受者是国有企业,或者接受了补贴中不成比例的大量数额,该补贴视为专向补贴。
【经典真题】
关于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2-01-44) A.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包括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各国政府和单独关税区政府,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
B.《政府采购协议》属于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中诸边贸易协议,该协议对于中国在内的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
C.《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特别规定了针对中国产品的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机制
D.《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建立了统一的多边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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