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1/2用于检验,1/2用于备查。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存样品后送检验机构。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和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瓶装啤酒外包装应使用符合GB/T6543要求的瓦楞纸箱、符合GB/T5738要求的塑料周转箱,或者使用软塑整体包装。瓶装啤酒不得用绳捆扎销售。
《啤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第1号)
《啤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条款及其内容如下: 四、产品相关标准
用GB2758-2005《发酵酒卫生标准》代替GB2758-1981《发酵酒卫生标准》。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将“(十二)恒温水浴锅:控制精度±5℃”改为“(十二)恒温水浴锅:控制精度±0.5℃”。
七、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 (一)发证检验项目 啤酒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中删除“二氧化硫残留量”、“黄曲霉毒毒B1”、“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增加“甲醛”,“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项目,均为*号项目和发证、监督检验项目。
啤酒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中“二氧化碳”检验项目备注栏中增加“大桶包装的鲜啤酒可不检此项目”。
(二)项目分类 1、缺陷项目
删除“二氧化硫残留量”、“黄曲霉毒素B1”、“N—二甲基亚硝胺”,增加“甲醛”和“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项目。
细则42:黄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黄酒产品是指以稻米、黍米、玉米、小米、小麦等为主要原料,经蒸煮、加曲、糖化、发酵、压榨、过滤、煎酒、贮存、勾
兑等工艺生产的酿造酒。其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v/v)小于24%(v/v)。申证单元为1个,即黄酒。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黄酒。只进行黄酒加工灌装,不进行原酒加工的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上注明的产品名称为黄酒(加工灌装)。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504。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 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米 → 浸米 → 蒸饭 → 落缸(罐) → 糖化发酵 → 压榨 → 调色 ↓ 曲、酒药、酒母、水 ↓
成品黄酒 ← 灌装封口 ← 酒杀菌 ← 过滤 ← 勾兑 ← 陈化贮存 ← 煎 酒
↑ ↑
容器清洗消
毒 酒坛清洗杀菌
加工灌装的基本流程为:
原酒 → 勾兑 → 过滤 → 酒杀菌 → 灌装封口 → 成品黄酒
↑
容器清洗消毒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发酵过程的时间和温度控制。 2.酒的勾兑配方控制。
3.容器清洗控制。
4.成品酒杀菌温度和杀菌时间的控制。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成品酸败问题。
2.成品感官及主要质量指标不合格。 3.成品中有异物残留。
4.成品微生物超标,以及出现浑浊等问题。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黄酒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有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检验室和成品库。生产区应设置原料处理、制曲(外购曲除外)、糖化发酵、压榨、勾兑、洗瓶(非瓶装酒除外)及灌装间。 制曲间应满足制曲过程中必要的温度、湿度、面积、空间、通风的要求。严格控制培养温、湿度,保证曲种在无污染和良好环境中生长、繁殖。 黄酒企业如有废水、废气排放的,应有废水、废气处理系统,并经常维修,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废水、废气的排放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黄酒加工灌装企业生产区应设置勾兑、洗瓶(非瓶装酒除外)及灌装间,其他条件应等同于黄酒生产企业要求。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制曲设备(外购曲除外);2.浸米设备;3.蒸煮设备;4.糖化发酵设备;5.固液分离压榨设备;6.过滤设备;7.杀菌设备;8.贮酒设备;9.勾兑配酒设备;10.容器清洗设备(瓶装酒至少具备半自动洗瓶设备及灯检设备);11.生产瓶(袋)装酒企业还必须具备a.定量灌装、包装设备;b.封口设备;c.生产日期标注设备。
黄酒加工灌装企业必须具备上述6~11的必备生产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2758-1981《发酵酒卫生标准》,GB10344-1989《饮料酒标签标准》,GB17946-2000《绍兴酒(绍兴黄酒)》,GB/T13662-2000《黄酒》,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生产黄酒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生产上使用的主要原料应符合GB2715-1981《粮食卫生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发霉、变质或含有毒、有害物以及被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原料。酒药、麦曲、麸曲、酒母、包装容器等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生产酒药、麦曲、麸曲、酒母以及培菌、制酒、酒母的原料,投产前必须经过检验或筛选处理,不合格者不准投入生产。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二)干燥箱;(三)水浴锅;(四)电炉;(五)计量器具;(六)酒精计(分度值0.2);(七)测酒精度用温度计(分度值0.1℃);(八)酸度计(精度0.02pH);(九)灭菌锅;(十)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十一)微生物培养箱;(十二)电冰箱。 七、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 (一)检验项目。
黄酒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按下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黄酒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检验项目 感官 净含量 总糖 非糖固形物 酒精度 总酸 氨基酸态氮 发证 监督 出厂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 序号 8 9 10 11 检验项目 挥发酯 pH 氧化钙 β-苯乙醇 食品添加剂(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甜蜜素等) 发证 监督 出厂 √ √ √ √ √ * √ √ * 备注 绍兴酒(绍兴黄酒)检验项目 稻米类黄酒检验项目 其他食品添加剂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2 √ √ * 13 14 15 16 17 黄曲霉毒素B1 铅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标签 √ √ √ √ √ √ √ √ √ √ * * √ * 注:1.依据标准:GB/T13662,GB17946,GB2758,GB2760,GB10344。 2.标签应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原料(原料与配料)、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产品标准号、酒精度、产品类型(或糖度)。产品执行标准中有质量等级的应标明质量等级。绍兴黄酒还应标明原产地域产品标志,绍兴加饭(花雕)酒应标明酒龄。 (二)判定原则。 1.符合发证条件 (1)检验项目全部合格。
(2)总糖、氧化钙、β-苯乙醇3项指标中仅有1项不合格,其他检验项目均合格。
2.不符合发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