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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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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葡萄酒及果酒当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当酒精度、总糖、滴定酸、游离二氧化硫、铁中仅有1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判定结论为:符合发证条件;当酒精度、总糖、滴定酸、游离二氧化硫、铁项目中超过1项不合格,或者有其他项目不合格时,则判定结论为:不符合发证条件。 对于原酒,判定依据按相应的成品酒标准执行。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证产品的种类,随机抽取不同类型的主导产品进行发证检验,原则上每个企业抽取2个样品。

葡萄酒及果酒、加工灌装生产企业的抽样应在企业的成品仓库内随机抽取,所抽样品应为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1500瓶(以750ml/瓶计),净含量在750ml/瓶左右的平静葡萄酒随机抽取12瓶,起泡葡萄酒随机抽取18瓶,净含量大于1000mL或小于600ml/瓶的样品应适当减少或增加取样数量,减少时不得少于8瓶,增加时,样品总量应与750ml/瓶的样品总量相当。对于生产原酒的企业,样品应在企业的贮酒罐中抽取,所抽样品应为混合均匀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10吨,抽样量为5L。将抽取的样品平均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原酒应进行有效的密封。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人员在抽样单上盖章、签字。样品当场封存,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及企业人员的签字及抽样单位盖章。

《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第1号)

《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条款及其内容如下: 四、产品相关标准

用GB2758-2005《发酵酒卫生标准》代替GB2758-1981《发酵酒卫生标准》”。 七、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 (一)检验项目

在表1中增加“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葡萄球菌)”项目,作为*号项目和发证、监督检验项目。

将表2下方的文字说明“……参照表1、表2、的项目确定。”改为“参照表1、表2的项目确定,其中苹果酒和山楂酒要检展青霉素,并作为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的项目。”

细则41:啤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啤酒产品包括所有以麦芽(包括特种麦芽)、水为主要原料,加啤酒花(包括酒花制品),经酵母发酵酿制而成的,含有二氧化碳的、起泡的、低酒精度的发酵酒。不包括酒精度含量<0.5%(V/V)的产品。 啤酒的申证单元为1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啤酒,并注明生产的产品品种(熟啤酒、生啤酒、鲜啤酒、特种啤酒),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1503。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糖化→发酵→滤酒→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辅料的控制。 2.添加剂的控制。 3.清洗剂、杀菌剂的控制。 4.工艺(卫生)要求的控制。 5.啤酒瓶的质量控制。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在原辅料的贮运过程中,出现污染。 2.食品添加剂的超范围使用和添加量超标。 3.清洗剂、杀菌剂等在啤酒中存在残留。

4.在啤酒生产中,清洗过程和杀菌过程不符合要求。 5.啤酒瓶的质量以及啤酒瓶的刷洗过程不符合要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啤酒生产企业应建在地势高、水源充足的地区。厂区应设绿化带,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必须设有废水、废气处理系统。废水、废气的排放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粉碎设备;2.糖化设备;3.糊化设备;4.麦汁过滤设备;5.煮沸设备;6.回旋沉淀设备;7.麦汁冷却设备;8.酵母扩培设备;9.发酵罐;10.啤酒澄清设备;11.清酒罐;12.灌装设备;13.杀菌设备(熟啤酒应具备);14.无菌过滤和无菌包装设备(生啤酒应具备)。 生啤酒的生产还应有全面的生产过程无菌控制。

特种啤酒的生产应有与特种啤酒生产工艺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如:冰啤酒的生产应有冰晶化处理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4927-2001《啤酒》;GB2758-1981 《发酵酒卫生标准》;GB10344-1989 《饮料酒标签标准》;GB4544-1996《 啤酒瓶》;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生产啤酒所用的原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麦芽应符合QB1686-1993《啤酒麦芽》的规定;大米应符合GB1354-1986《大米》的规定;啤酒花应符合QB/T3770.1-1999《压缩啤酒花及颗粒啤酒花》的规定;啤酒瓶应符合GB4544-1996 《啤酒瓶》的规定;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二)浊度计;(三)色度计;(四)秒表;(五)紫外分光光度计;(六)CO2测定仪;(七)灭菌锅;(八)微生物培养箱;(九)生物显微镜;(十)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十一)酸度计;(十二)恒温水浴锅:控温精度±5℃。

检验设备中(七)、(八)、(九)、(十)用于生产过程控制中的微生物检验。

七、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 (一)检验项目。

啤酒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啤酒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检验项目 色度 净含量负偏差 外观透明度 浊度 泡沫形态 泡持性 香气和口味 酒精度 原麦汁浓度 总酸 二氧化碳 双乙酰 蔗糖转化酶活性 真正发酵度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发证 √ √ √ √ √ √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 √ √ √ √ * √ * 对非瓶装的鲜啤酒不要求 对非瓶装的鲜啤酒不要求 对桶装(鲜、生、熟)的啤酒不要求 对浓色和黑色啤酒不要求 仅对生啤酒和鲜啤酒有要求 仅对干啤酒有要求 对生、鲜啤酒不要求 适用鲜啤酒 适用鲜啤酒以外的啤酒 备注 17 18 19 20 21 铅 二氧化硫残留量 黄曲霉毒素B1 N-二甲基亚硝胺 标签 √ √ √ √ √ √ √ √ * * * 注:1.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产品名称、原料、酒精度、原麦汁浓度、净含量(净容量)、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灌装(生产)日期、保质期、采用标准号及质量等级;

2.啤酒在标签、附标或外包装上应印有“警示语”——“切勿撞击,防止爆瓶”。

(二)项目分类。

1.缺陷项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铅、二氧化硫残留量、黄曲霉毒素B1、N-二甲基亚硝胺。

2.严重瑕疵项目:净含量负偏差、包装、标签、特种啤酒的特征性指标(系指:干啤酒的“真正(实际)发酵度”、冰啤酒的“浊度”)、生啤酒及鲜啤酒的“蔗糖转化酶活性”和双乙酰。

3.一般瑕疵项目:除缺陷项目和严重瑕疵项目以外的其余项目。 (三)判定原则。

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规定的,或只有1项一般瑕疵项目不符合规定且不低于下一个质量等级指标的,判为符合发证条件。 2.其他情况均判为不符合发证条件。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取证的产品品种,每类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所抽每个品种应为企业生产的主导产品。听、瓶装啤酒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箱。桶装啤酒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100桶。净含量≥500mL的抽样数量为24瓶,净含量<500mL的抽样数量为32瓶、听。桶装啤酒的抽样数量为2桶。所抽样

酒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对于葡萄酒及果酒当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当酒精度、总糖、滴定酸、游离二氧化硫、铁中仅有1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判定结论为:符合发证条件;当酒精度、总糖、滴定酸、游离二氧化硫、铁项目中超过1项不合格,或者有其他项目不合格时,则判定结论为:不符合发证条件。对于原酒,判定依据按相应的成品酒标准执行。八、抽样方法根据企业申证产品的种类,随机抽取不同类型的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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