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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动类飞行器管理规定
一、航空运动管理办法
二、关于几类航空器驾驶员执照训练和运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国家九部委:《航空运动产业发展规划》
航空运动管理办法
(1991年8月10日国家体委令第15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航空体育运动的管理,促进航空体育运动的发展,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使用民用航空器和航空运动器材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航空体育运动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包括飞机、直升机、滑翔机、载人气球、飞艇等航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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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运动使用的航空运动器材包括降落伞、滑翔伞、悬挂滑翔机、航空模型以及绞盘车、收索机等牵引设备。
第六条 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航空运动学校、航空运动训练基地、航空体育俱乐部等)和个人,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主管外,还应根据开展不同的航空运动项目分别接受民航地区管理局有关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接受当地空中交通管制、无线电管理等主管部门有关业务工作的管理。
第七条 从事除航空模型普及活动以外的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报告并办理登记手续。使用民用航空器进行航空体育运动的,还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取得通用航空许可证。
第八条 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航空器飞行教员的技术等级与其所担任的教学任务,应当与民航局签发的民用航空器飞行驾驶执照相符合。担任跳伞、悬挂滑翔数练员的,应持有国家体委颁发的教练员证书。
(二)所用航空器和航空器维修工作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和民航局颁发的有关规定。
(三)训练场地必须符合所从事航空体育运动项目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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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飞行区域和空域必须获得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批准。
(五)航空体育运动机场应与当地空中交通管制主管部门建立有线电通信联系。
第十条 参加航空体育运动驾驶航空器飞行和使用航空运动器材升空的人,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参加飞机跳伞的必须年满十五周岁,单独驾驶航空器或悬挂滑翔机飞行的必须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六周岁驾驶航空器飞行的必须有教练员(教员)同乘,井对其安全负责。 (二)必须持有身体检查合格证明。
(三)必须持有民用航空器驾驶执照,学员在学习期间除外。 (四)必须持有所驾驶的航空器飞行手册。
(五)参加跳伞和悬挂滑翔运动的运动员应持有运动证书。
第十二条 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飞行驾驶人员,必须经过系统的航空理论和驾驶技术培训,并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人员执照制度的规定,向民航局申请办理各种航空器的驾驶员执照。航行调度人员应当按照民航局的规定办理执照。跳伞和悬挂滑翔的运动员应当按照国家体委的规定,申请办理相关的运动证书。
第十五条 航空体育运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民航局关于机场的有关规定使用、保护、管理机场。航空体育运动机场的修建、废弃、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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