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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征信业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作者:张晓蕾
来源:《丝路视野》2017年第22期
[摘要]随着消费金融的大众化,基于个人利益最大化而产生的交易双方不守信对社会整体效益产生了不良影响。本人运用现代博弈论的方法分析了主要类型市场环境中互不相识的交易双方的理性交易行为,通过对中国征信业发展历史沿革的分析,针对当前征信体系相关政策待完善之处提出建议,并对其发展趋势进行展望。
[关键词]征信业政策;个人信用信息;征信机构发展;博弈论 一、前言
征信一词源于《左转·昭公八年》中的“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远于身”。目前人们所说的征信指的是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估、信用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随着消费金融的发展,研究我国征信业发展的历史沿革,并提出研究后续征信业发展方向与监管策略,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征信体系建立的作用分析
中国传统教育将守信作为处理人际关系的道德准则,而现实生活中,不守信屡见不鲜。征信体系就是为了客观公正的向交易方提供对方征信信息,反映其信用情况,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人们不守信的行为。这一点可以通过现代博弈论对信用交易中的双方守信与否进行分析。 假设交易主体为a、b两个独立理性经济人,不存在政府或法律对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双方处于纯市场竞争的状态,是否守信完全取决于市场环境及自身利益。按照市场环境的不同,可将市场分为完全竞争状态、限制竞争状态、寡头垄断状态三种情况(完全垄断市场由于只有一个生产者,不存在竞争状态,故不予考虑)。为简单起见,我们定义双方收益函数为(ai,bi),如表1所示。
1.假设a、b处于完全竞争市场状态,且在各自所属的行业中产品同质化程度高,双方发生重复交易的可能性不大。此时对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来讲,a、b双方都将倾向于采用不守信策略,同时失去与对方进行再次交易的机会。从整个社会的角度出发,本来应当创造12个单位利益的效益减少为8个单位,社会效益未得到充分发挥。
2.假设a、b处于限制竞争市场状态,a、b的产品与其各自所属行业中其他企业的产品有一定差异,双方可能形成较为稳定的长期交易关系,但由于市场上存在相当数量的可替代品,a、b仍可能相互欺诈而随时抛弃对方。此时双方的选择与完全竞争市场状态类似,社会信用交易仍将处于一种无序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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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假设a、b处于寡头垄断市场状态,a、b在各自所属的行业中处于没有竞争的状态,双方除了选择与对方交易外别无其他选择。由于交易对象的有限性,双方必定会保持长期交易关系。此时无需外力强制,交易人会自觉选择守信,社会信用交易得以顺利进行。
综上,在没有外在干预的完全竞争市场及限制竞争市场状态下,只有存在无限次重复交易的情况下交易双方才会选择守信,否则,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双方必然会选择不守信。
三、国内征信业发展面临的问题
其一,作为“看得见的手”的国家政策,对市场各环节产生了方向性的引导作用,但政府及监管机构已经发布的政策文件,仍偏重顶层征信体系建设,征信法律体系的建设严重滞后,行业日常运行中诸如信息查询条件、时机、数据采集与分析等偏业务实操性的规范较少。 其二,目前行业内的主要征信机构仍或多或少带有官方背景,市场化规模化的征信体系尚未形成。从促进行业监控发展,提升行业活力角度出发,政策面上应进一步放开管制,构筑国内征信体系的商业模式。
四、中国征信业相关政策制定趋势展望
其一,制定征信业机构运营规范政策。建成全国范围内的合作联系网,展开跨省的个人征信活动调查。建立国家层面对于各省征信机构活动状况进行监督的机构,制定阶段性政策,确保各省机构间的均衡发展与良性互动。适当放开省级征信机构的融资平台,吸纳社会资本进入,采用市场化模式运营,补充和丰富征信内容和形式。
其二,制定征信业信息系统构建类政策。不断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加大信用信息系统投入,推动信用信息在行业间、地区间的交换和共享。通过细化征信收集、查询、管理各环节的信息构建要求,同步配套国家或省级层面的问责流程,形成有政策可依,有政策必依的局面,保障征信信息的安全。
其三,全面建设全国性社会征信体系。加快全国征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基于大数据分析形成全覆盖的企业/个人征信数据库。对不良记录的责任主体,在贷款、公司设立等领域对其经济行为进行约束;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个人设置更多的绿色通道,并上升至政策层面,通过正激励与负激励两方面促进国家层面的征信体系建设与推进。
作者简介:张晓蕾(1986-),女,上海人,研究生,上海交通大学国际关系与事务学院,研究方向: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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