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税收政策一览
摘要:相比于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最大的 特征是有效避免了双重征税,其本质上还是合伙企业。本文主要介绍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税收政策。
一、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层面税收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发 [2000]16号)主要规定为:其主要规定为:从 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对合伙企 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 得征收个人所得税。16号文在国家法规层面上,首次确立了合伙企业不征收企 业所得税的原则。
《合伙企业法》第6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 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你给,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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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号文第二条进一步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 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 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因不具法人地位,不是独立的纳税单位,故在税法上无需缴纳所得 税。合伙企业的所得或损失,全部传递到合伙人层面。通过上述规定可见,有限
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实行的是先分后税”勺原则,即在基金层面不需缴纳企业所 得税,而是由基金的合伙人在取得分成收益时分别纳税, 避免了公司制私募股权 基金存在的 双重征税”问题。
二、合伙人层面征收所得税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本身并非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因而有关其所得税问 题主要考虑其投资人(即基金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从基金取得收入 时的税务处理。
在分析合伙人如何缴纳所得税时,应当注意区分合伙人取得收入的类型。合 伙人取得收入的类型不同,适用的税目和税率也会不同。具体说来,有限合伙制 私募股权基金的收入主要原则两大类:
(一)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这种收入类型下,因合伙人的种类不同,在纳税上也有所差别。 1、 合伙人为机构投资者的,应就该部分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也是 号文的直接规定, 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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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也有观点认为,根据合伙企业 透明体”的特点和税法原理,其收入在分配 给合伙人时法律性质应当维持不变,因而机构投资者取得的该部分收入属于《企 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当依据该条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至少目前来 看,这种观点很难在实践中行得通。
2、 合伙人为个人投资者的,依据84号文规定一一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 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 息、股息、红利所得,按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部分收入应当适用 利息、股息、红利”税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 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