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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食源性疾病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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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食源

性疾病监测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内卫计监督函[2016]481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8.12 【实施日期】2016.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督查方案的

通知

(内卫计监督函〔2016〕481号)

各盟市卫生计生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全区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督促各地保质保量完成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任务,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决定于2016年8月22日起组织对承担2016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进行督导检查,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食源性疾病监测督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落实,并做好自查工作。

联 系 人:路小春 1 / 4

电子信箱:nmwjwjdc@163.com

2016年8月12日

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督查方案

为推进2016年全区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督促各地保质保量完成所承担的监测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督查目的

督查各地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督促各地保质保量按期完成2016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任务。 二、督查内容

督查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的组织管理、人员培训、病例上报和监测等内容。每个盟市抽查2个旗县(区)和2家哨点医院。 三、督查方法

采取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的方式。

(一)现场检查。对各盟市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听取盟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盟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汇报及工作建议,查阅工作记录或资料,核查监测工作进展情况。

(三)反馈督查意见。督查组根据督查情况以及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向当地反馈意见。

四、督查人员、地区及时间 2 / 4

1.第一组:组长:胡润召

成员:张琳、宋壮志、韩姝。

督导地区:呼和浩特 、包头、鄂尔多斯。 督查时间:2016年8月22日-8月28日。 2.第二组:组长:金化瑞

成员:张素艳、 苑俊鹤、焦红岩。 督导地区:通辽、呼伦贝尔、兴安盟。 督查时间:2016年8月22日-8月28日。 3.第三组:组长:王海玲 成员:李忠延、刘永跃、秦毅敏。

督导地区:乌兰察布、赤峰、锡林郭勒盟。 督查时间:2016年8月22日-8月28日。 4.第四组:组长:彭爱云 成员:王红霞、刘婷婷、靳桂才。 督导地区:阿拉善盟、乌海、巴彦淖尔。 督查时间:2016年8月22日-8月28日。 五、其他要求

各盟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组织对辖区内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的机构进行自查,查找问题、发现并解决问题、总结工作经验,督促指导相关机构顺利完成2016年承担的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任务。 附件:1.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食源性疾病监测现场督查考评表 2.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食源性疾病监测现场督查考评表(哨点医院) 3.内蒙古自治区食源性疾病监测现场督查记录表 3 / 4

附件1

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食源性疾病监测现场督查考评表 ( 卫计委 疾控中心)

盟市: 督查时间:

评分说明 组 织 管 理 考核内容 分值 及依据 得分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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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食源性疾病监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内卫计监督函[2016]481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8.12【实施日期】201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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