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安全保卫机构:负责竞赛期间所有接待场所、竞赛场馆及交通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比赛驻地、赛场及周边的秩序,确保赛会人员驻地、比赛场地的安全。
(八)医疗应急机构:制定突发卫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联系和协助卫生监督部门,执行食品卫生检验制度;负责赛会接待驻地、餐饮场所和赛场的医疗应急和救护工作,对赛会和人员的突发卫生安全事件提供医疗服务和救助。
(九)大型活动机构:制定大型活动方案,组织开幕式、闭幕式及相关大型活动的策划和实施。
(十)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机构:制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组织实施评选工作。
除上述机构外,可根据赛会工作的需要成立其他相关机构。
第五章竞赛管理
第二十条 全省综合性中学生体育竞赛的竞赛规程,应提前一年时间向参赛单位公布。全省中学生单项体育竞赛的竞赛规程应提前六个月向参赛单位公布。竞赛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交竞赛成绩和竞赛总结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湖北省大学生体育协会制定的年度体育竞赛计划,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在当年初向全省高等学校公布。各单项比赛的竞赛规程应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提前三个月公布。竞赛结束后,应在一周内向省大学生体育协会和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竞赛总结和竞赛成绩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参加全省学生体育竞赛,各参赛单位和学校应按照《竞赛规程》的规定,认真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等参赛准备工作。组
织学生体育竞赛的报名费、食宿费参照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组织和参加的学生体育竞赛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体育竞赛期间,所有参赛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赛会组委会或承办单位的纪律规定,裁判员与运动员应分开住宿和就餐。
第六章 运动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湖北省学生体育后备人才管理制度,对优秀体育人才实行统一注册管理。注册信息包括:姓名、性别、体育项目、运动成绩、运动等级、电子照片、家庭基本信息、身份证号等。凡是履行了注册手续的学生运动员有资格参加省级学生体育竞赛。
第二十五条 参加全省学生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进步、品行端正,文化课考试合格;
(二)中学生运动员取得湖北省正式户籍和参赛学校的正式学籍,应在省教育厅学生学籍网络管理系统注册;
(三)大学生运动员的学籍应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注册; (四)符合《竞赛规程》的报名资格和运动员参赛条件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全省各级学生体育竞赛,应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学校体育竞赛活动安全工作的通知》(鄂教体艺【2011】3号)要求,比赛前,组团(队)单位必须为参赛学生和教师办理比赛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含往返途中),否则不得参加比赛。各参赛单
位应对参赛的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凡经健康检查确认不适合参加体育竞赛的学生不得报名。
第二十七条 在全省学生体育竞赛中达到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学生运动员,体育部门应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体竞字[2009]63号)的规定,依法办理运动员证书。
第七章 教练员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参加全省学生体育竞赛的教练员应由学校体育教师或从事专门运动训练的教练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 教练员应严格遵守《教师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赛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教练员应精通运动训练方法,掌握运动训练规律,熟悉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加强学生运动员的思想教育和管理,维护学生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关爱学生运动员的健康,履行安全职责,保证学生运动员在比赛期间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三十一条 教练员应不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学习新的训练理论与方法、体育竞赛规则和裁判法,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八章 裁判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全省学生体育竞赛的裁判员原则上应由学校体育教师担任,必须具有国家二级(含二级)以上裁判员等级。裁判长和主要裁判员必须具有国家级或以上裁判等级,裁判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执裁。
第三十三条 省级学生体育竞赛的技术代表(官员)、仲裁委员、裁判长及主裁判,由主办单位选聘,其他裁判员按《竞赛规程》的规定,由承办单位选聘,并报主办单位确认。
第三十四条 裁判员教师在执行裁判工作时应佩戴裁判级别标志,自备裁判服装和裁判工作用具;遵守竞赛规则和裁判员守则,为人师表、不徇私情、公平公正;对违反教师行为准则和裁判员守则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工作等相应处理,对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比赛期间,裁判员的旅差费、食宿费由比赛承办单位承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务酬金。
第三十六条 技术代表、仲裁委员应遵守裁判规则和赛会规定,妥善处理竞赛纠纷,确保比赛顺利进行。裁判长应对裁判员的执裁工作实行监督和检查,按时召集裁判员会议,总结工作、对重大问题,做出处理意见。比赛结束后一周内将裁判工作总结的书面材料报主办单位。
第九章竞赛纪律、资格审查及申诉
第三十七条 全省学生体育竞赛的学生运动员资格的初审工作,由组团(队)单位负责,终审工作由赛会纪律与资格审查机构负责。
第三十八条 赛会纪律与资格审查机构根据《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体协秘【2010】60号)、《湖北省学校体育竞赛赛风赛纪管理暂行规定(试行)》(鄂教规【2011】2号)和竞赛规程的有关规定,对体育竞赛中出现的运动队、裁判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及其他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有关规定,分别视情节
做出警告、停赛、通报或取消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资格的处理决定。组委会纪律与资格审查机构的处理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九条 各参赛单位有按规定程序进行举报和申诉的权力。举报和申诉时要出具证据充分、理由正当,经团(队)领导核准签名的书面材料,并按规定缴纳举报费或申诉费,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十条 参赛单位的举报和申诉,经竞赛纪律与资格审查机构核实后及时做出处理。对在比赛期间无法查实的举报和申诉,比赛后继续查实并做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一条 全省学生体育竞赛应严格执行《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以及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的有关文件规定,严禁在学生体育竞赛中使用兴奋剂。
第十章 推介、赞助和冠名
第四十二条 学生体育竞赛的推介、广告、赞助和冠名,应围绕“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宗旨,积极宣传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开展赛事推介活动、营销活动和筹资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赞助,改善竞赛条件,确保比赛经费充足,促进学生体育竞赛的健康发展。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学生体育竞赛活动中的广告宣传不得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得在学生体育竞赛的场馆设置酒、烟草广告。不得使用烟、酒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产品、标志等冠名学生体育竞赛。以赞助单位产品名称、标志命名的学生体育竞赛,必须征得主办单位同意,否则不得冠名。
第四十四条 凡承办省级学生体育竞赛的单位,以综合性运动会、单项运动会或单项体育比赛名义筹集的赞助费、广告费、冠名费等收入,应全部用于指定的体育竞赛活动。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举办全省学生体育竞赛应本着热烈简朴、勤俭办赛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体育竞赛的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并有可靠的资金保证。
第四十六条 承办全省学生体育竞赛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凡是通过举办和承办体育竞赛所获得的行政拨款、集资、赞助、广告、彩票,以及与体育比赛有关的一切经费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独立设帐,专人管理,健全财务收支制度和监督、审计制度,做到专款专用。
第四十七条 主办单位有权对其主办的比赛进行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