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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督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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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督查督办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总公司的生产经营目标、职责、制度以及各项决策、工作措施的贯彻落实,推动公司的健康发展,同时进一步提高各部门、各分公司工作效率,逐步实现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结合总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必须以围绕公司经营目标为中心,依据公司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全面地反映、评估和评审公司的管理行为、管理能力和管理状况,并针对性的提出督查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旨在监督总公司重点工作、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强化监督、检查和反馈,为实现总公司整体战略目标服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工作督查对象,包括机关各部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分公司经营班子。

第二章 督查督办组织领导和内容

第五条 建立以综合办为主、其它职能部门为辅的督查工作体系,综合办专门设立督查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制度的督促执行。

第六条 公司其它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岗位责任制,按各自职责和公司领导的要求,落实各项督查工作。

第七条 综合办通过《督查督办工作联系单》履行日常督查督办工作。

第八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任务与内容 (一)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指示要求执行落实情况; (二)总公司全局性工作部署和总公司领导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总公司工作目标、会议的精神和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机关各部门、各分公司工作计划中列明的事项; (五)总公司领导交办、批办、查办的事项; (六)其它确需督查、督办及领导临时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督查督办的原则

第九条 围绕中心的原则。开展督查督办工作,要紧紧围绕总公司的中心工作和阶段性重点工作,以中心工作带动公司各项工作的全面均衡发展,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中心工作。

第十条 领导负责的原则。督办事项的进展情况要及时报告领导,遇有问题要及时提请主要负责领导出面协调,排除阻力;督查督办事项进展上报前须经部门负责人、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核。

第十一条 分工合作的原则。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发挥整体督办效能,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十二条 实事求是的原则。督查督办人员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讲真话、报实情。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善于发现问题,敢于反映问题。

第十三条 注重实效的原则。要把注重实效贯穿于督查工作的全过程。对列入督查范围的事项,要讲效率、求质量,通过督查督办,切实推动工作进展。

第四章 督查督办工作程序

督查督办工作包括:立项、批示、承办、反馈、督办、催办、延期、归档等程序。

第十四条 立项:督查立项由综合办统一管理,根据督查督办工作内容,结合总公司工作实际情况,依据总公司领导指示要求,并适时与执行单位协调立项。坚持一事一项的原则,立项时登记编号,按拟办要求认真填写《督查督办登记表》,以备存查。

第十五条 批示:督查督办部门对需要列入督查督办的事项,在《督查督办登记表》中列明督查事项的内容、完成期限、工作要求、执行立项部门等,报总公司领导批准后,下发承办部门(单位)实施。

第十六条 承办:督查督办部门通过《督查督办通知单》的形式,把督查事项交有关单位办理,相关部门(单位)接受督查督办任务后,应按照要求迅速组织实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结,同时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 反馈:承办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的向督查督办部门反馈承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行政管理部需将承办部门(单位)的反馈情况整理汇总,并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承办事项办结后,承办部门(单位)要整理办结报告,报送行政管理部和有关领导审结,有具体时限要求的,按规定时限反馈。

第十八条 督办:督查督办部门根据办理时限要求,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会议督办、上门催办等方式进行督查,及时了解进展情况,检查督办事项的完成情况,督促承办部门(单位)及时办理。对影响全局的重大事项,集中力量督查、督办;对紧急事项,及时督查、跟踪督办;对全年性的工作,可分阶段督查、督办。对承办事项,办理落实确有困难需要协调的,由督查督办部门负责协调,确需报请分管领导协调的事项报请分管领导,以促成问题尽快解决。

第十九条 催办:对临近执行完结时限的事项,由督查督办部门提前1至3个工作日向执行部门责任人发出《催办预告》;对超过执行完结时限尚未办结的事项,督查督办部门部在超期后2个工作日内向责任部门发出《催办警告》。督查督办部门发

出《催办警告》后,责任部门须责成执行责任人按催办要求及时间节点办结有关事项;未按催办要求办结的,督查督办部门据实出具督查督办反馈和考核意见,提交总公司领导办公会议通过后,交人事部门做绩效考核处理。

第二十条 延期:对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督查督办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必须在规定的事项完成期限届满前,及时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应写明申请延期的原因和预计完成时间,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督查督办部门初审,初审后根据具体情况报总公司领导审批。对承办部门(单位)报送的延期申请,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申请人,在批复申请人时,应明确具体完成时间。

第二十一条 审核:对承办部门(单位)报送的办结报告由督查督办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和权限,对承办部门(单位)报送的办理结果做出退办、办结存档或报总公司领导审核等处理。对完成合格的事项应及时整理存档;对完成不合格的事项应及时进行退办,退回承办部门(单位)重新办理,并写明退办的原因和退办完成的期限。

第二十二条 归档: 督办检查事项办结后,行政管理部应将查办过程中领导批示、查办原件、调查情况、处理结果和来往文件等材料组成案卷归档,以备查询。

第五章 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督查督办制度

许昌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督查督办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总公司的生产经营目标、职责、制度以及各项决策、工作措施的贯彻落实,推动公司的健康发展,同时进一步提高各部门、各分公司工作效率,逐步实现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结合总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督查督办工作必须以围绕公司经营目标为中心,依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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