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5]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1.18 【实施日期】2005.01.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4月17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5]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五年一月十八日 1 /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重点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及其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浙江省生态公益林规划纲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生态公益林,按事权等级划分为国家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和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 在本省区域内从事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集体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权责一致、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并将有关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具体实施和检查监督,并每年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情况。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 2 / 3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生态公益林的资金投入。有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和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县(市、区)应按规定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逐步建立、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对纳入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并达到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要求的森林资源、林木投资经营者给予一定的补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补助范围、标准和对象及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另行制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生态公益林的管理人员经费及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区划管理
第七条 重点生态公益林由县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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