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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会议费、驻外补贴、调遣费及职工探亲费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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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会议费、驻外补贴、调遣费及职工探亲费用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加强上海****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和控制费用支出,提高办事效率,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1.3.1本办法中“公司领导”指助理以上的公司领导。

1.3.2本办法中“外埠”指南京市区(含所辖郊县)及马鞍山市以外的地区。

1.3.3本办法中“市内”指南京市区(含所辖郊县)及马鞍山市。 1.3.4本办法中“出差”是指员工到外埠或市内的公务活动及会议。 2差旅费

2.1差旅费是指因公务离开本人长期工作的地方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含外埠差旅费、市内差旅费、各种出差补贴等。

2.2.3外埠出差审批

2.2.3.1岗位系数在3.0以上(含该岗)的员工出差由公司领导审批。 2.2.3.2岗位系数在3.0以下的员工出差由所在单位或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2.2.3.3子公司助理以上的子公司领导出差由上一级公司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由该公司自行审批。

2.2.4 市内出差审批

2.2.4.1市内出差由各单位或部门领导审批。

2.3出差费用的报销

2.4.2外埠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

2.4.2.1 公司领导,可乘坐飞机头等舱、火车一等软席或软卧、轮船头等舱以及其他交通工具。

2.4.2.2 其他员工限乘坐飞机经济舱、火车普通硬座(含通达南京的城际列车二等软座)和硬卧(含通达南京列车的二等软席)、轮船三等舱以下及长途汽车。

2.4.2.3 为节约费用开支,公司员工外埠出差乘坐飞机、高档列车座席、高速气垫船等收费档次较高的交通工具,实行从严控制,确因工作需要的,乘坐的交通工具超过规定标准的,岗位系数在3.0以上(含该岗)的员工由部门领导审批;岗位系数在3.0以下的员工除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外须由公司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2.4.3外埠出差补贴标准

2.4.3.1 外埠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生活补贴按出差天数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其中伙食费25元/日.人、公杂费15元/日.人(含市内交通费、利息补贴、行李托运寄存费、电话费、复印费、订票费等杂项费用)。

2.4.3.2外埠出差凡报销出租车费的员工报销出租车费的当天按32元/日.人发放生活补贴。

2.4.3.3凡有公派车到外埠出差的按25元/日.人发放伙食补贴,公杂费不予发放。

2.4.4 外埠出差的员工在晚上8点以后至第二天早晨7点这一期间内,连续6小时乘坐下列交通工具的,除享受出差补贴以外,可按全程实

际票价的一定比例另发夜间补贴(各项附加费用不作为计算基数,下同),具体交通工具及比例如下:

2.4.4.1乘坐长途汽车(卧铺车除外)、轮船五等舱或散席的,按票价80%计发。

2.4.4.2乘坐火车直快、普快列车硬座的,按全程硬座票价的60%计发。

2.4.4.3乘坐火车特快列车硬座的,按全程硬座票价的40%计发(乘坐新型全列空调直达特快列车加收的空调费不作为计发标准的基数)。

2.4.4.4 超过4小时不足6小时的减半发放。

2.4.4.5 起点至终点站,有直达列车的,而外埠出差人员分段购票乘坐或任意一段路程变更为卧铺的,不论其时间长短、路途远近,均不计发夜间补贴。

2.5外埠出差住宿标准

2.5.1 原则上按以下标准在限额内据实报销:

类 别 3.0系数以下(不含该岗) 3.0系数以上(含该岗) 公司领导 住宿标准(元/天.人) 160 210 据实报销 凡遇同性单数出差(参加会议由会务统一安排住宿的除外)可在增加相应标准的同性一人住宿费限额内据实报销。

2.5.2出差至上海市内,原则上尽量选择公司推荐的宾馆酒店(会议统一安排住宿的除外),推荐的宾馆酒店每年由公司办公室、财务部联合

发布。

2.5.3出差至上海市内,凡不报销住宿费的可补贴16元/日.人。 2.6 其它

2.6.1系数在3.0系数以上(含该岗)的员工可报销外埠出差期间的出租车费。

2.6.2系数在3.0系数以下的员工因工作需要经本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并经公司领导同意后,可报销外埠出差期间的出租车费。

2.6.3员工外埠出差往返机场的非出租车费用可以随机票据实报销。 2.6.4 为了确保员工安全,原则上不得自行驾车赴外省市公出。 2.6.5“外埠出差天数”的计算,按长途汽车及火车的发车、飞机起飞、轮船启航离宁时间至出差结束返回抵宁时间的日历天数计算。

2.6.6 外埠出差人员因私绕道发生的差旅费,应按直线距离相应的费用报销,超支部分自理;若绕道费用低于直线费用,据实报销。绕道期间的各项补贴不予计发。

2.6.7公司领导到上海出差均不享受上述的各项出差补贴。 2.7 市内差旅费

2.7.1市内差旅费是指因公务到南京市 (含所辖郊县) 及马鞍山市区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2.7.2市内交通费规定

2.7.2.1员工上、下班发生的通勤费不得按本办法报销。

2.7.2.2员工因病前往医院就诊的交通费用不得按本办法报销。经安全环保部确认为工伤的就诊交通费,在工伤医疗期间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

核同意,可据实报销。

2.7.2.3员工市内出差原则上不得乘坐出租车。 2.7.3市内出差公杂费标准

2.7.3.1员工到南京市区(不含所辖郊县)及马鞍山市区出差且没有公派车的公杂费标准为12元/日.人(含交通费、电话费、复印费等杂项费用)。

2.7.3.2员工到南京市郊县出差且没有公派车的,来回的路费按实报销,公杂费标准为12元/日.人(含当地交通费、电话费、复印费等杂项费用);员工到南京市及马鞍山市区出差且有公派车的不予计发公杂费。

2.7.4市内出差误餐补助及住宿标准

2.7.4.1到南京市及马鞍山市区出差超过4小时的可发放8元/日.人的误餐补贴,不满4小时的不计发误餐补贴。参加由国家各部、委、局及行业在南京市召开的全国性会议,确需集体就餐的,凭会议证明,发放误餐补助(交纳会务费的,不予补贴)。

2.7.4.2市内出差,原则上不得住宿,若确因条件限制、工作需要(如赴郊县或交通不便的地区或是会议统一要求),由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批准,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同意按市外出差住宿费标准执行(凡是由会议统一安排住宿的,凭会议证明,及公司领导批示据实报销) 。

2.7.4.3公司小车班司机的补贴按每月25天标准为10元/日.人计发。

2.7.5公司所有员工到梅山公司所属在南京市的各单位、同单位在南京市的不同工作场所的各种活动,均不属于出差。

3 会议费 3.1参加会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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