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4: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2.任职资格: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外,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必备条件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考点5: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2.具体规定: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内担任出纳工作。3.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必备条件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考点6:代理记账的概念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的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考点7:代理记账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对外提供)。可将代理记账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与单位自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签章人员进行比较。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考点8: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1)填制或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2)配备专人(出纳)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保管。(3)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4)对于退回的要求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考点9: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可简化为“守法按合同办事(依法履行职责)、保密、拒绝不法要求、解释”。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要求做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的,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考点10:会计从业资格概念1.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于2005年1月22日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2.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会计从业资格是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会计从业资格一经取得,全国范围内有效。
考点1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适用岗位:会计岗位。①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②出纳;③稽
核;④资本、基金核算;⑤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⑥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⑦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非收发人员)⑧总账;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⑩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考点12: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必考科目)、《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
考点13: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3)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无年龄和学历要求,与后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比较 考点14: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 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其中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考点15: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部门为财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内容:包括上岗注册登记(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离岗备案(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调转登记(90日内)、变更登记(学历学位变更、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变更、接受继续教育、受到表彰奖励或处罚)。
考点16: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继续教育的对象:所有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包括在岗的和不在岗的)。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特点: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层次,具有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的特点。
3.会计人员教育内容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
4.学时要求: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考点17:会计专业职务
1.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
2.会计专业职务分为教授级高级会计师(正高级职务)、高级会计师(副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初级职务)。 3.通过考试或考评结合取得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水平和能力,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判断)
除符合初定会计专业职务条件者外,晋升会计专业职务时,应按规定参加相应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考评结合。(初次聘任不需参加考试,比如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胜任主要会计岗位工作的,可直接聘任会计师职务) 考点18: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种类与取得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其中高级资格分副高、正高两个层次。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副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实行评审制度。
考点19:高、中、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报名基本条件:(1)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2)守法,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报名附加条件:(1)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还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2)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还必须具备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条件(指取得相应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总和)①大学专科5年②大学本科4年;③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2年;④硕士1年;⑤博士0年。 考点20:会计工作岗位设置要求
(1)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会计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账目、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但是可以兼记不直接与单位资金收支增减往来有关的账目,如固定资产明细账。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 考点21:会计工作岗位
总会计师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会计档案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后,档案管理部门保管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在会计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不属于会计岗位的有:档案管理部门人员管理会计档案,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银员、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注册会计师)、政府审计。
可将会计工作岗位与前面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范围联系在一起记忆。凡是在会计工作岗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此两者的具体内容是一致的。
考试时通常将会计岗位和非会计岗位放在一起备选,而教材中提到的三类非会计岗位比较容易记忆,即档案部门管理人员、收银员(收费员)、审计人员,因此可多采用排除法。
考点22: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范围
需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形包括: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接替的、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
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移交后的责任界定:谁做的账谁负责。
P43原移交人员对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考点23: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要求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不能“白条抵库”。 (2)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考点24:专人负责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考点25:交接后的有关事项
(1)会计工作交接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相关事项。
(2)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六节 法律责任
考点1: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形式 《会计法》法律责任主要形式包括行政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包括民事责任)
考点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
1.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具体形式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六种。(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比如会计违法行为。(3)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4)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只有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才不予行政处罚,此类题可采用排除法。
2.行政处分(1)行政处分的对象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公务员)。(行政处罚对象包括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2)具体形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考点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
(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
(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 (3)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罚款是行政责任,罚金是刑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是行政责任,没收财产是刑事责任。
考点4:违反会计法规的法律责任
1.违反会计法规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十项一般违法行为) (1)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2)不依法设置账簿。
(3)私设账簿(账外账、小金库、两本账)。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账簿或登记账簿不符合规定。 (5)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6)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7)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8)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和记账本位币。
(9)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包括任用一般会计人员,任用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任用总会计师)。
十项违反会计法规行为可以分类记忆,涉及原始凭证的一项,涉及账簿的三项,涉及财务会计报告的一项,涉及会计资料保管的一项。由于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都属于会计资料的范围,所以可归纳为涉及会计资料的一共六项。另外四项分别涉及会计处理方法、会计记录文字和记账本位币、会计监督、任用会计人员。
2.违反会计法规(十项一般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2)罚款(单位3 000~50 000元,个人2 000~20 000元)。 (3)给予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针对会计人员,被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民事责任,针对构成犯罪或触犯刑律的)。 考点5: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偷税表现之一)
1.行政责任包括:(1)通报(县级以上财政部门)。(2)罚款(单位5 000~100 000元,个人3 000~50 000元)。(3)给予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针对会计人员)。 2.刑事责任(针对构成犯罪或触犯刑律的)包括:
(1)偷税的刑事责任:1)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30%,并且偷税额在1~10万或两次因偷税受到处罚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5倍罚金。2)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额在10万以上的处以3~7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5倍罚金。
(2)公司向股东或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的刑事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0 000~200 000元罚金。 考点6: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偷税表现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