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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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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府[2012]495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18 【实施日期】2013.01.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通知(2018)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府〔2012〕495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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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本市总部经济的发展,增强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功能,提升城市国际化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 》(闽政〔2011〕7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 》(闽政办〔2012〕11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境内外大中型企业在本市注册设立,对较大区域内的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行使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并且经本市有关部门认定的法人机构。

第三条 在培育在厦企业总部的基础上,重点吸引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及台湾知名企业来厦设立区域性总部和研发、营销等职能型总部,大力吸引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市域外企业来厦设立总部。

第二章 认定管理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本市总部企业的认定工作。 2 / 3

第五条 总部企业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政府审

核、动态评估的办法。

第六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条件:

(一)2012年1月1日及以后年度在本市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简称“新引进总部企业”,下同),应符合如下条件:

1. 在本市工商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 经营主业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政策(不包含房地产业); 3. 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

4. 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企业未能达到以上认定条件,但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对财政或经济增长有较大带动作用的,经市政府特别批准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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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府[2012]495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12.18【实施日期】2013.01.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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