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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项目施工机房建设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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颇泰特电子

机 房 建 设 验 收 标 准

项目工程中心 2013年9月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124号)的要求汇编而成。

本规范共分为14章和9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供配电系统、防雷与接地系统、空气调节系统、给水排水系统、综合布线、监控与安全防范、消防系统、室内装饰装修、电磁屏蔽、综合测试、工程竣工验收与交接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目 录

附:

1 总则

1.0.1 为加强各类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工程质量管理,统一施工及验收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中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room

主要为电子信息系统设备提供运行环境的场所,可以是一幢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包括主机房、辅助区、支持区和行政管理区等。 2.0.2 隐蔽工程 concealed project

指地面下、吊顶上、活动地板下、墙内或装饰材料所遮挡的不可见工程。

2.0.3 电磁屏蔽室 electromagnetic shielding enclosure

专门用于衰减、隔离来自内部或外部的电场、磁场能量的建筑空间体。

3

基 本 规 定

3.1施工基本要求

3.1.1 施工单位应按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设计变更应有原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通知。

3.1.2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防火措施及环境保护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1.3 在施工现场不宜进行有水作业,无法避免时应做好防护。作业结束时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

3.1.4 对有空气净化要求的房间,在施工时应采取保证材料、设备及施工现场清洁的措施。

3.1.5 对改建、扩建工程的施工,需改变原建筑结构时,应进行鉴定和安全评价,结果必须得到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设计资质单位的确认。 3.1.6 在室内堆放的施工材料、设备及物品不得超过楼板的荷载。

3.1.7 室内隐蔽工程应在装饰工程施工前进行。隐蔽工程应在检验合格后进行封闭施工,并应有现场施工记录或相应数据。

3.1.8 在施工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应做好设备、材料及装置的保护,不得污染和损坏。

3.2 材料、设备基本要求 3.2.1 工程所用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进场应检验,并应做记录。特殊材料必须有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认证书。 3.2.2 工程所要安装的设备和装置均应开箱检验,应检查设备和装置的外观、名称、品牌、型号和数量,附件、备件及技术档案应齐全,并应做检查记录。建设单位代表应参与检查。

3.2.3 工程所用材料、设备和装置的装运方式及储存环境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在现场对其应分类存放、进行标识,并应做记录。

3.3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验收基本要求

3.3.1 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进行随工检验和交接验收,并应做记录。

3.3.2 交接检验应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共同进行,并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3.3.3 交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 竣工图、设计变更通知或相关文件;

3 设备和主要材料的出厂合格证、说明书等技术文件; 4 设备、主要材料的检验记录; 5 工程验收记录。

3.3.4 项目经理应填写交接记录,施工单位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应确认签字。

4 供配电系统

4.1 一般规定

4.1.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供配电系统的施工及验收应包括电气装置、配线及敷设、照明装置的安装及验收。

4.1.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供配电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

4.1.3 用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供配电系统的电气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产品安全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4.2 电气装置

4.2.1 电气装置的安装应牢固可靠、标志明确、内外清洁。安装垂直度偏差宜小于1.5‰;同类电气设备的安装高度,在设计无规定时应一致。 4.2.2 电气接线盒内应无残留物,盖板应整齐、严密,暗装时盖板应紧贴安装工作面。

4.2.3 开关、插座应按设计位置安装,接线应正确、牢固。不间断电源插座应与其他电源插座有明显的形状或颜色区别。

4.2.4 隐蔽空间内安装电气装置时应留有维修路径和空间。

4.2.5 特种电源配电装置应有永久的、便于观察的标志,并应注明频率、电压等相关参数。

4.2.6 落地安装的电源箱、柜应有基座。安装前,应按接线图检查内部接线。基座及电源箱、柜安装应牢固,箱、柜内部不应受额外应力。接入电源箱、柜电缆的弯曲半径宜大于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宜符合表4.2.6的要求。

表4.2.6 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序号 1 2 3 4 5 电缆种类 无铅包钢铠护套的橡皮绝缘电力电缆 有钢铠护套的橡皮绝缘电力电缆 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交联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多芯控制电缆 轰小允许弯曲半径 10D 20D 10D 15D 10D 注:D为电缆外径。

4.2.7 不间断电源及其附属设备安装前应依据随机提供的数据,检查电压、电流及输入输出特性等参数,并应在符合设计要求后进行安装。安装及接线应正确、牢固。

4.2.8 蓄电池组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及产品技术文件要求。蓄电池组重量超过楼板载荷时,在安装前应按设计采取加固措施。对于含有腐蚀性物质的蓄电池,安装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2.9 柴油发电机的基座应牢靠固定在建筑物地面上。安装柴油发电机时,应采取抗振、减噪和排烟措施。柴油发电机应进行连续l2h负荷试运行,无故障后可交付使用。

4.2.10 电气装置与各系统的联锁应符合设计要求,联锁动作应正确。 4.2.11 电气装置之间应连接正确,应在检查接线连接正确无误后进行通电试验。

4.3 配线及敷设

4.3.1 线缆端头与电源箱、柜的接线端子应搪锡或镀银。线缆端头与电源箱、柜的连接应牢固、可靠,接触面搭接长度不应小于搭接面的宽度。 4.3.2 电缆敷设前应进行绝缘测试,并应在合格后敷设。机房内电缆、电线的敷设,应排列整齐、捆扎牢固、标志清晰,端接处长度应留有适当富裕量,不得有扭绞、压扁和保护层断裂等现象。在转弯处,敷设电缆的弯曲半径应符合本规范表4.2.6的规定。电缆接人配电箱、配电柜时,应捆扎固定,不应对配电箱产生额外应力。

4.3.3 隔断墙内穿线管与墙面板应有间隙,间隙不宜小于lOmm。安装在隔断墙上的设备或装置应整齐固定在附加龙骨上,墙板不得受力。 4.3.4 电源相线、保护地线、零线的颜色应按设计要求编号,颜色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接地线(PE线)应为黄绿相间色; 2 中性线(N线)应为淡蓝色;

3 A相线应用黄色,B相线应用绿色,C相线应用红色。 4.3.5 正常均衡负载情况下保护接地线(PE线)与中性线(N线)之间的电压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4.3.6 电缆桥架、线槽和保护管的敷设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在活动地板下敷设时,电缆桥架或线槽底部不宜紧贴地面。

4.4 照明装置

4.4.1 吸顶灯具底座应紧贴吊顶或顶板,安装应牢固。

4.4.2 嵌入安装灯具应固定在吊顶板预留洞(孔)内专设的框架上。灯具宜单独吊装,灯具边框外缘应紧贴吊顶板。

4.4.3 灯具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成排安装时应整齐、美观。 4.4.4 专用灯具的安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执行。

4.5 施工验收

4.5.1 检验及测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电气装置、配件及其附属技术文件是否齐全;

2)电气装置的型号、规格、安装方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线缆的型号、规格、敷设方式、相序、导通性、标志、保护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已经隐蔽的应检查相关的隐蔽工程记录; 4)照明装置的型号、规格、安装方式、外观质量及开关动作的准确性与灵活性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 测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电气装置与其他系统的联锁动作的正确性、响应时间及顺序; 2)电线、电缆及电气装置的相序的正确性;

3)电线、电缆及电气装置的电气绝缘电阻应达到表4.5.1的要求;

表4.5.1电气绝缘电阻要求 序号 1 2 3 4 项目名称 开关、插座 灯具 电线电缆 电源箱、柜二次回路 最小绝缘电阻值(MΩ) 5 2 0.5 1 4)柴油发电机组的启动时间,输出电压、电流及频率; 5)不间断电源的输出电压、电流、波形参数及切换时间。

4.5.2 本规范第4.5.1条的检验及测试合格后,可进行施工交接验收,并应按附录A填写《供配电系统验收记录表》。

4.5.3 施工交接验收时,施工单位所提供的文件应符合本规范第3.3.3条的规定。

5 防雷与接地系统

5.1 一般规定

5.1.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进行防雷与接地装置和接地线的安装及验收。

5.1.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防雷与接地系统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

5.2 防雷与接地装置

5.2.1 浪涌保护器安装应牢固,接线应可靠。安装多个浪涌保护器时,安装位置、顺序应符合设计和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5.2.2 正常状态下外露的不带电的金属物必须与建筑物等电位网连接。 5.2.3 接地装置焊接应牢固,并应采取防腐措施。接地体埋设位置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引下线应固定。

5.2.4 接地电阻值无法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采取物理或化学降阻措施。 5.2.5 等电位联接金属带可采用焊接、熔接或压接。金属带表面应无毛刺、明显伤痕,安装应平整、连接牢固,焊接处应进行防腐处理。

5.3 接 地 线

5.3.1 接地线不得有机械损伤;穿越墙壁、楼板时应加装保护套管;在有化学腐蚀的位置应采取防腐措施;在跨越建筑物伸缩缝、沉降缝处,应弯成弧状,弧长宜为缝宽的1.5倍。

5.3.2 接地端子应做明显标记,接地线应沿长度方向用油漆刷成黄绿相间的条纹进行标记。

5.3.3 接地线的敷设应平直、整齐。转弯时,弯曲半径应符合本规范表4.2.6的规定。接地线的连接宜采用焊接,焊接应牢固、无虚焊,并应进行防腐处理。

5.4 施工验收

5.4.1 验收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检查接地装置的结构、材质、连接方法、安装位置、埋设间距、深度及安装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对接地装置的外露接点应进行外观检查,已封闭的应检查施工记录;

3 验证浪涌保护器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浪涌保护器安装位置、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或产品安装说明书的要求;

4 检查接地线的规格、敷设方法及其与等电位金属带的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检查等电位联接金属带的规格、敷设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6 检查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5.4.2 本规范第5.4.1条的验收检测项目合格后,可进行施工交接验收,并应按附录B填写《防雷与接地装置验收记录表》。

5.4.3 施工交接验收时,施工单位提供的文件应符合本规范第3.3.3条的规定。

6 空气调节系统

6.1 一般规定

6.1.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空气调节系统应包括分体式空气调节系统设备与设施的安装、风管与部件制作及安装、系统调试及施工验收。 6.1.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其他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及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6.2 空调设备安装

6.2.1 分体式空调机组基座或基础的制作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在空调机组安装前完成。

6.2.2 室内机组安装时,在室内机组与基座之间应垫牢靠固定的隔震材料。

6.2.3 室外机组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满足设备技术档案对空气循环空间的要求。

6.2.4 室外空调冷风机组安装在地面时,应设置安全防护网。

6.2.5 连接室内机组与室外机组的气管和液管,应按设备技术档案要求进行安装。气管与液管为硬紫铜管时,应按设计位置安装存油弯和防震管。

6.2.6 空气设备管道安装完成后,应进行检漏和压力测试,并应做记录;合格后应进行清洗。

6.2.7 管道应按设计要求进行保温。当设计对保温材料无规定时,可采用耐热聚乙烯、保温泡沫塑料或玻璃纤维等材料。

6.3 其他空调设施的安装

6.3.1 空气调节系统其他设施应包括新风系统、管道防火阀、排烟防火阀、空调系统及排风系统的风口。

6.3.2 新风系统设备与管道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安装,安装应便于空气过滤装置的更换,并应牢固可靠。

6.3.3 管道防火阀和排烟防火阀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消防产品标准的规定。

6.3.4 管道防火阀和排烟防火阀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及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性能检测报告。

6.3.5 管道防火阀和排烟防火阀的安装应牢固可靠、启闭灵活、关闭严密。阀门的驱动装置动作应正确、可靠。

6.3.6 手动单叶片和多叶片调节阀的安装应牢固可靠、启闭灵活、调节方便。

6.4 风管、部件制作与安装

6.4.1 用镀锌钢板制作风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表面应平整,不应有氧化、腐蚀等现象;加工风管时,镀锌层损坏处应涂两遍防锈漆;

2 刷油漆时,明装部分的最后一遍应为色漆,宜在安装完毕后进行; 3 风管接缝宜采用咬口方式。板材拼接咬口缝应错开,不得有十字拼接缝;

4 风管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安装前应除去内表面的油污和灰尘; 5 风管法兰制作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兰应涂刷两遍防锈漆;

6 风管与法兰的连接应严密,法兰密封垫应选用不透气、不起尘、具有一定弹性的材料;紧固法兰时不得损坏密封垫。

6.4.2 用普通薄钢板制作风管前应除去油污和锈斑,并应预涂一遍防锈漆,同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

6.4.3 下列情况的矩形风管应采取加固措施:

1 无保温层的边长大于630mm; 2 有保温层的边长大于80Omm;

2

3 风管的单面面积大于1.2m。

6.4.4 金属法兰的焊缝应严密、熔合良好、无虚焊。法兰平面度的允许偏差应为±2mm,孔距应一致,并应具有互换性。

6.4.5 风管与法兰的铆接应牢固,不得脱铆和漏铆。管道翻边应平整、紧贴法兰,其宽度应一致,且不应小于6mm。法兰四角处的咬缝不得开裂和有孔洞。

6.4.6 风管支架、吊架的防腐处理应与普通薄钢板的防腐处理相一致,其明装部分应增涂一遍面漆。

6.4.7 风管及相关部件安装应牢固可靠,并应在验收后进行管道保温及涂漆。

6.5 空气调节系统调试

6.5.1 空气调节系统进行调试时,宜有建设单位代表在场。

6.5.2 空调设备安装完毕后,应首先对系统进行检漏及保压试验,其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明确要求时,应按设备技术档案执行。 6.5.3 空调设备、新风设备应在保压试验合格后进行开机试运行。 6.5.4 空调系统的调试应在空调设备、新风设备试运行稳定后进行。空调系统调试应做记录。空调系统验收前,应按附录C的内容对系统进行测试,并应按附录C填写《空调系统测试记录表》。

6.6 施工验收

6.6.1 空气调节系统施工验收内容及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6.6.2 施工交接验收时,施工单位提供的文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3.3条的规定外,尚应按附录C提交《空调系统测试记录表》。

7 给水排水系统

7.1一般规定

7.1.1 给水排水系统应包括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给水和排水管道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7.1.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给水与排水的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 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

7.2 管道安装

7.2.1 管径不大于100mm的镀锌管道宜采用螺纹连接,螺纹的外露部分应做防腐处理;管径大于1OOmm的镀锌管道应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 7.2.2 需弯制钢管时,弯曲半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 7.2.3 管道支架、吊架、托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支架与管道接触应紧密,安装应牢固、稳定;

2 在建筑结构上安装管道支架、吊架,不得破坏建筑结构及超过其荷载。

7.2.4 水平排水管道应有3.5‰~5‰的坡度,并应坡向排泄方向。 7.2.5 机房内的冷热水管道安装后应首先进行检漏和压力试验,然后进行保温施工。

7.2.6 保温应采用难燃材料,保温层应平整、密实,不得有裂缝、空隙。防潮层应紧贴在保温层上,并应封闭良好;表面层应光滑平整、不起尘。 7.2.7 机房内的地面应坡向地漏处,坡度应不小于3‰;地漏顶面应低于地面5mm。

7.2.8 机房内的空调器冷凝水排水管应设有存水弯。

7.3 施工验收

7.3.1 给水管道应做压力试验,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5倍,且不得小于0.6MPa。空调加湿给水管应只做通水试验,应开启阀门、检查各连接处及管道,不得渗漏。

7.3.2 排水管应只做通水试验,流水应畅通,不得渗漏。

7.3.3 施工交接验收时,施工单位提供的文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3.3条的规定外,还应提交管道压力试验报告和检漏报告。

8 综 合 布 线

8.1 一般规定

8.1.1 综合布线应包括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线缆敷设、配线设备和接插件的安装与验收。

8.1.2 综合布线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 50312的有关规定。 8.1.3 保密网布线的施工单位与人员的资质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 定。

8.2 线缆敷设

8.2.1 线缆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线缆敷设前应对线缆进行外观检查;

2 线缆的布放应自然平直,不得扭绞,不宜交叉,标签应清晰;弯曲半径应符合表8.2.1-1的规定;

表8.2.1-1 线缆弯曲半径 线缆种类 非屏蔽4对对绞电缆 屏蔽4对对绞电缆 主干对绞电缆 光缆 弯曲半径与电缆外径之比 ≥4 6~10 ≥l0 ≥l5 3 在终接处线缆应留有余量,余量长度应符合表8.2.1-2的规定;

表8.2.1-2 线缆终接余且长度(mm)

线缆种类 对绞电缆 光缆 配线设备端 500~1000 3000~5000 工 作 端 10~30 4 设备跳线应插接,并应采用专用跳线; 5 从配线架至设备间的线缆不得有接头; 6 线缆敷设后应进行导通测试。

8.2.2 当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时,屏蔽线缆与端头、端头与设备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绞线缆的屏蔽层应与接插件屏蔽罩完整可靠接触;

2 屏蔽层应保持连续,端接时宜减少屏蔽层的剥开长度,与端头间的裸露长度不应大于5mm;

3 端头处应可靠接地,接地导线和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8.2.3 信号网络线缆与电源线缆及其他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表8.2.3-1和表8.2.3-2的规定。

表8.2.3-1 对绞电缆与电力线最小净距(mm)

范 围 条 件 380V <2kV.A 对绞电缆与电力电缆平行敷设 有一方在接地的金属槽道或钢管中 对绞电缆与电力线均在接地的金属槽道或钢管中 * 80 150 130 70 380V 2.5~5kV.A 300 150 380V >5kV.A 600 300 注:*当对绞电缆与电力线均在接地的金属槽道或钢管中,且平行长度小于1Om时,最

小间距可为1Omm;对绞电缆如采用屏蔽电缆时,最小净距可适当减少,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表8.2.3-2 电缆、光缆暗管敷设与其他管线最小净距(mm)

管线种类 避雷引下线 保护底线 热力管(不包封) 热力管(包封) 给水管 煤气管 压缩空气管 平行净距 1000 50 500 300 150 300 150 垂直交叉净距 300 20 500 300 20 20 20 8.2.4 在插座面板上应用颜色、图形、文字按所接终端设备类型进行标识。 8.2.5 对绞线在与8位模块式通用插座相连时,应按色标和线对顺序进行卡接。插座类型、色标和编号应符合表8.2.5的规定,接线标号顺序应符合图8.2.5的规定。两种双绞线线序在同一布线工程中不得混用。

表8.2.5 插座类型、色标和编号

T568A 线序 T568B 线序 1 绿白 1 橙白 2 绿 2 橙 3 橙白 3 绿白 4 蓝 4 蓝 5 蓝白 5 蓝白 6 橙 6 绿 7 棕白 7 棕白 8 棕 8 棕

图8.2.5 信息插座插头接线

8.2.6 走线架、线槽和护管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线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对于上走线方式,走线架的敷设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走线架内敷设光缆时,对尾纤应用阻燃塑料设置专用槽道,尾纤槽道转角处应平滑、呈弧形;尾纤槽两侧壁应设置下线口,下线口应做平滑处理;

2 光缆的尾纤部分应用棉线绑扎; 3 走线架吊架应垂直、整齐、牢固。 8.2.7 在水平、垂直桥架和垂直线槽中敷设线缆时,应对线缆进行绑扎。对绞电缆、光缆及其他信号电缆应根据线缆的类别、数量、缆径、线缆芯数分束绑扎。绑扎间距不宜大于1.5m,间距应均匀,松紧应适度。垂直布放线缆应在线缆支架上每隔1.5m固定。

8.2.8 配线机柜、机架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牢固可靠,同时应用色标表示用途。

8.3 施工验收

8.3.1 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配线柜的安装及配线架的压接; 2 走线架、槽的安装; 3 线缆的敷设; 4 线缆的标识; 5 系统测试。

8.3.2 系统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检查配线柜的安装及配线架的压接; 2 检查走线架、槽的规格,型号和安装方式;

3 检查线缆的规格、型号、敷设方式及标识;

4 进行电缆系统电气性能测试和光绳系统性能测试,各项测试应做详细记录,并应按附录D填写《电缆及光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电气性能测试记录表》。

8.3.3 施工交接验收时,施工单位提供的文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3.3条的规定外,尚应按附录D提交《电缆及光绳综合布线系统工程电气性能测试记录表》。

9 监控与安全防范

9.1 一般规定

9.1.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监控与安全防范应包括环境监控系统、场地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的安装与验收。

9.1.2 环境监控系统应包括对机房正压、温度、湿度、漏水报警等环境的监视与测量。

9.1.3 场地设备监控系统应包括对机房不间断电源、精密空调、柴油发电机、配电箱(柜)等场地设备的监视、控制与测量。

9.1.4 安全防范系统应包括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和出人口控制系统。

9.1.5 监控与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有关规定。

9.2 设备与设施安装

9.2.1 所有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技术复核。

9.2.2 设备与设施的安装应按设计确定的位置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应留有操作和维修空间;

2 环境参数采集设备应安装在能代表被采集对象实际状况的位置上。

9.2.3 读卡器、开门按钮等设施的安装位置应远离电磁干扰源。 9.2.4 信号传输设备和信号接收设备之间的路径和距离应符合设计要 求,设计无规定时应满足设备技术档案的要求。

9.2.5 摄像机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摄像机逐个通电、检测和粗调,并应在一切正常后安装; 2 应检查云台的水平与垂直转动角度,并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云台转动起始点;

3 摄像机与云台的连接线缆的长度应满足摄像机转动的要求; 4 对摄像机初步安装后,应进行通电调试,并应检查功能、图像质量、监视区范围,应在符合要求后固定;

5 摄像机安装应牢固、可靠。 9.2.6 监视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视器安装在机柜内时,应采取通风散热措施; 2 监视器的屏幕不得受外来光线直射; 3 监视器的外部调节部分,应便于操作。

9.2.7 控制箱(柜)、台及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箱(柜)、台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平稳、牢固,并应便于操作和维护;

2 控制箱(柜)、台内应采取通风散热措施,内部接插件与设备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3 所有控制、显示、记录等终端设备的安装应平稳,并应便于操作。 9.2.8 设备接地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明确要求时,应按产品技术文件要求进行接地。

9.3 配线与敷设 9.3.1 线缆敷设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

9.3.2 同轴电缆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198的有关规定。

9.3.3 电力电缆、走线架(槽)和护管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

9.3.4 传感器、探测器的导线连接应牢固可靠,并应留有适当余量,线芯不得外露。

9.3.5 电力电缆应与信号线缆、控制线缆分开敷设,无法避免时,对信号线缆、控制线缆应进行屏蔽。

9.4 系统调试

9.4.1 系统调试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设计要求和产品技术文件进行。 9.4.2 系统调试前应做好下列准备:

1 应按本规范第9.2节和第9.3节的要求检查工程的施工质量; 2 应按设计要求查验已安装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 3 通电前应检查供电电源的电压、极性、相序; 4 对有源设备应逐个进行通电检查。

9.4.3 环境监控系统功能检测及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机房正压、温度、湿度测量; 2 查验监控数据准确性; 3 检测漏水报警的准确性。

9.4.4 场地设备监控系统功能检测及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检测采集参数的正确性;

2 检测控制的稳定性和控制效果、调试响应时间; 3 检测设备连锁控制和故障报警的正确性。 9.4.5 安全防范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机房出入口控制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调试卡片阅读机、控制器等系统设备,应能正常工作; 2)调试卡片阅读机的开门、关门、提示、记忆、统计、打印等判别与处理; 3)调试出人口控制系统与报警等系统间的联动。 2 视频监控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检查、调试摄像机的监控范围,聚焦,图像清晰度,灰度及环境照度与抗逆光效果;

2)检查、调试云台及镜头的遥控延迟,排除机械冲击;

3)检查、调试视频切换控制主机的操作程序,图像切换,字符叠加; 4)调试监视器、录像机、打印机、图像处理器、同步器、编码器、译码器等设备;

5)对于具有报警联动功能的系统,应检查与调试自动开启摄像机电源、自动切换音视频到指定监视器及自动实时录像,检查与调试系统叠加摄像时间、摄像机位置的标识符及显示稳定性及打开联动灯光后的图像质量; 6)检查与调试监视图像与回放图像的质量,在正常工作照明环境条件下,应能辨别人的面部特征。 3 人侵报警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检测与调试探测器的探测范围、灵敏度、误报警、漏报警、报警状态后的恢复及防拆保护等功能与指标; 2)检查控制器的本地与异地报警、防破坏报警、布防与撤防等功能。

9.4.6 系统调试应做记录,并应出具调试报告,同时应由调试人员和建设

单位代表确认签字。

9.5 施工验收

9.5.1 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设备、装置及配件的安装;

2 环境监控系统和场地设备监控系统的数据采集、传送、转换、控制功能;

3 入侵报警系统的入侵报警功能、防破坏和故障报警功能、记录显示功能和系统自检功能;

4 视频监控系统的控制功能、监视功能、显示功能、记录功能和报警联动功能;

5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出入目标识读功能、信息处理和控制功能、执行机构功能。

9.5.2 系统检测应按附录E进行,并应按附录E填写《监控与安全防范系统功能检测记录表》。

9.5.3 施工交接验收时,施工单位提供的文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3.3条的规定外,尚应按附录E提交《监控与安全防范系统功能检测记录表》。

10 消 防 系 统

10.0.1 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的有关规定。 10.0.2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的有关规定。

10.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的有关规定。

11 室内装饰装修

11.1 一般规定

11.1.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室内装饰装修应包括吊顶、隔断、地面处理、活动地板、内墙和顶棚及柱面处理、门窗制作安装及其他作业的施工及验收。

11.1.2 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宜按由上而下、从里到外的顺序进行。 11.1.3 室内环境污染的控制及装饰装修材料的选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有关规定执行。 11.1.4 各工种的施工环境条件应符合施工材料说明书的要求。

11.2 吊 顶

11.2.1 吊点固定件位置应按设计标高及安装位置确定。

11.2.2 吊顶吊杆和龙骨的材质、规格、安装间隙与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吊杆或预设钢板,应在吊顶施工前完成。末做防锈处理的金属吊挂件应进行涂漆。

11.2.3 吊顶上空间作为回风静压箱时,其内表面应按设计做防尘处理,不得起皮和龟裂。

11.2.4 吊顶板上铺设的防火、保温、吸音材料应包封严密,板块间应无缝隙,并应固定牢靠。

11.2.5 龙骨与饰面板的安装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11.2.6 吊预装饰面板表面应平整、边缘整齐、颜色一致,板面不得变色、翘曲、缺损、裂缝和腐蚀。

11.2.7 吊顶与墙面、柱面、窗帘盒的交接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严密美观。

11.2.8 安装吊预装饰面板前应完成吊顶上各类隐蔽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1.3 隔 断 墙

11.3.1 隔断墙应包括金属饰面板隔断、骨架隔断和玻璃隔断等非承重轻质隔断及实墙的工程施工。

11.3.2 隔断墙施工前应按设计划线定位。

11.3.3 隔断墙主要材料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饰面板表面应平整、边缘整齐,不应有污垢、缺角、翘曲、起皮、裂纹、开胶、划痕、变色和明显色差等缺陷;

2 隔断玻璃表面应光滑十无波纹和气泡,边缘应平直、无缺角和裂纹。

11.3.4 轻钢龙骨架的隔断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隔断墙的沿地、沿顶及沿墙龙骨位置应准确,固定应牢靠; 2 竖龙骨及横向贯通龙骨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3 有耐火极限要求的隔断墙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竖龙骨的长度应小于隔断墙的高度3Omm,上下应形成l5mm的膨

胀缝; 2)隔断墙板应与竖龙骨平行铺设,不得沿地、沿顶龙骨固定; 3)隔断墙两面墙板接缝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安装双层墙板时,面层与基层的接缝亦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 4 隔断墙内填充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应充满、密实、均匀。

11.3.5 装饰面板的非阻燃材料衬层内表面应涂覆两遍防火涂料。粘接剂应根据装饰面板性能或产品说明书要求确定。粘接剂应满涂、均匀,粘接应牢固。饰面板对缝图案应符合设计规定。

11.3.6 金属饰面板隔断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金属饰面板表面应无压痕、划痕、污染、变色、锈迹,界面端

头应无变形;

2 隔断不到顶棚时,上端龙骨应按设计与顶棚或梁、柱固定; 3 板面应平直,接缝宽度应均匀、一致。

11.3.7 玻璃隔断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玻璃支撑材料品种、型号、规格、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表面

应光滑、无污垢和划痕,不得有机械损伤;

2 隔断不到顶棚时,上端龙骨应按设计与顶棚或梁、柱固定; 3 安装玻璃的槽口应清洁,下槽口应衬垫软性材料。玻璃之间或

玻璃与扣条之间嵌缝灌注的密封胶应饱满、均匀、美观;如填塞弹性密封胶条,应牢固、严密,不得起鼓和缺漏;

4 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揭去骨架材料面层保护膜; 5 竣工验收前在玻璃上应粘贴明显标志。 11.3.8 防火玻璃隔断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1.3.7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11.3.9 隔断墙与其他墙体、柱体的交接处应填充密封防裂材料。 11.3.10 实体隔断墙的砌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有关规定,抹灰及饰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的有关规定。

11.4 地面处理

11.4.1 地面处理应包括原建筑地面处理及不安装活动地板房间的地面砖、石材、地毯等地面面层材料的铺设。

11.4.2 地面铺设宜在隐蔽工程、吊顶工程、墙面与柱面的抹灰工程完成后进行。

11.4.3 潮湿地区应按设计要求铺设防潮层,并应做到均匀、平整、牢固、无缝隙。

11.4.4 地面砖、石材、地毯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的有关规定。

11.4.5 在水泥地面上涂覆特殊材料时,施工环境和施工方法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11.5 活动地板 11.5.1 活动地板的铺设应在机房内其他施工及设备基座安装完成后进行。

11.5.2 铺设前应对建筑地面进行清洁处理,建筑地面应干燥、坚硬、平整、不起尘。

活动地板下空间作为送风静压箱时,应对原建筑表面进行防尘涂覆,涂覆面不得起皮和龟裂。

11.5.3 活动地板铺设前,应按设计标高及地板布置准确放线。沿墙单块地板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整块地板边长的1/4。

11.5.4 活动地板铺设时应随时调整水平;遇到障碍物或不规则墙面、柱面时应按实际尺寸切割,并应相应增加支撑部件。

11.5.5 铺设风口地板和开口地板时,需现场切割的地板,切割面应光滑、无毛刺,并应进行防火、防尘处理。

11.5.6 在原建筑地面铺设的保温材料应严密、平整,接缝处应粘接牢固。 11.5.7 在搬运、储藏、安装活动地板过程中,应注意装饰面的保护,并应保持清洁。

11.5.8 在活动地板上安装设备时,应对地板面进行防护。

11.6 内墙、顶棚及柱面的处理

11.6.1 内墙、顶棚及柱面的处理应包括表面涂覆、壁纸及织物粘贴、装饰板材安装、墙面砖或石材等材料的铺贴。

11.6.2 新建或改建工程中的抹灰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约有关规定。

11.6.3 表面涂覆、壁纸或织物粘贴、墙面砖或石材等材料的铺贴应在墙面隐蔽工程完成后、吊顶板安装及活动地板铺设之前进行。表面涂覆、壁纸或织物粘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的有关规定。施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有关规定。

11.6.4 金属饰面板安装应牢固、垂直、稳定,与墙面、柱面应保留5Omm以上的间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1.3.6条的规定。

11.6.5 其他饰面板的安装应按本规范第11.3.5条执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有关规定。

11.7 门窗及其他

11.7.1 门窗及其他施工应包括门窗、门窗套、窗帘盒、暖气罩、踢脚板等制作与安装。

11.7.2 安装门窗前应进行下列各项检查:

1 门窗的品种、规格、功能、尺寸、开启方向、平整度、外观质

量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应齐全;

2 门窗洞口位置、尺寸及安装面结构应符合设计要求。 11.7.3 门窗的运输、存放、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门窗应采取防潮措施,不得碰伤、玷污和暴晒;

2 塑钢门窗安装、存放环境温度应低于50℃;存放处应远离热源;

环境温度低于O℃时,安装前应在室温下放置24h;

3 铝合金、塑钢、不锈钢门窗的保护贴膜在验收前不得损坏;在

运输或存放铝合金、塑钢、不锈钢门窗时应竖直、稳定排放,并应用软质材料相隔;

4 钢质防火门安装前不应拆除包装,并应存放在清洁、干燥的场

所,不得磨损和锈蚀。

11.7.4 门窗安装应平整、牢固、开闭自如、推拉灵活、接缝严密。 11.7.5 玻璃安装应按本规范第11.3.7条执行。

11.7.6 门窗框与洞口的间隙应填充弹性材料,并应用密封胶密封。 11.7.7 门窗安装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有关规定。

11.7.8 门窗套、窗帘盒、暖气罩、踢脚板等制作与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有关规定。其表面应光洁、平整、色泽一致、线条顺直、接缝严密,不得有裂缝、翘曲和损坏。

11.8 施工验收

11.8.1 吊顶、隔断墙、内墙和顶棚及柱面、门窗以及窗帘盒、暖气罩、踢脚板等施工的验收内容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有关规定。

11.8.2 地面处理施工的验收内容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的有关规定。防静电活动地板的验收内容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防静电地面施工及验收规范》SJ/T 31469的有关规定。

11.8.3 施工交接验收时,施工单位提供的文件应符合本规范第3.3.3条的规定。

12 电 磁 屏 蔽

12.1 一般规定

12.1.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电磁屏蔽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包括屏蔽壳体、屏蔽门、各类滤波器、截止通风波导窗、屏蔽玻璃窗、信号接口板、室内电气、室内装饰等工程的施工和屏蔽效能的检测。

12.1.2 安装电磁屏蔽室的建筑墙地面应坚硬、平整,并应保持干燥。 12.1.3 屏蔽壳体安装前,围护结构内的预埋件、管道施工及预留空洞应完成。

12.1.4 施工中所有焊接应牢固、可靠;焊缝应光滑、致密,不得有熔渣、裂纹、气泡、气孔和虚焊。焊接后应对全部焊缝进行除锈防腐处理。 12.1.5 安装电磁屏蔽室时不宜与其他专业交叉施工。

12.2 壳体安装

12.2.1 壳体安装应包括可拆卸式电磁屏蔽室、自撑式电磁屏蔽室和直贴式电磁屏蔽室壳体的安装。

12.2.2 可拆卸式电磁屏蔽室壳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设计核对壁板的规格、尺寸和数量; 2 在建筑地面上应铺设防潮、绝缘层; 3 对壁板的连接面应进行导电清洁处理;

4 壁板拼装应按设计或产品技术文件的顺序进行; 5 安装中应保证导电衬垫接触良好,接缝应密闭可靠。

12.2.3 自撑式电磁屏蔽室壳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接前应对焊接点清洁处理;

2 应按设计位置进行地梁、侧梁、顶梁的拼装焊接,并应随时校

2

核尺寸;焊接宜为电焊,梁体不得有明显的变形,平面度不应大于3/1000;

3 壁板之间的连接应为连续焊接;

4 在安装电磁屏蔽室装饰结构件时应进行点焊,不得将板体焊穿。

12.2.4 直贴式电磁屏蔽室壳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建筑墙面和顶面上安装龙骨,安装应牢固、可靠; 2 应按设计将壁板固定在龙骨上;

3 壁板在安装前应先对其焊接边进行导电清洁处理; 4 壁板的焊缝应为连续焊接。

12.3 屏蔽门安装

12.3.1 铰链屏蔽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焊接或拼装门框时,不得使门框变形,门框平面度不应大于2

2/1000;

2 门框安装后应进行操作机构的调试和试运行,并应在无误后进

行门扇安装;

3 安装门扇时,门扇上的刀口与门框上的簧片接触应均匀一致。

12.3.2 平移屏蔽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接后的变形量及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门扇、门框平面度不

2

应大于1.5/1000,门扇对中位移不应大于1.5mm。

2 在安装气密屏蔽门扇时,应保证内外气囊压力均匀一致,充气

压力不应小于0.15MPa,气管连接处不应漏气。

12.4 滤波器、截止波导通风窗及屏蔽玻璃的安装

12.4.1 滤波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安装滤波器时,应将壁板和滤波器接触面的油漆清除干净,

滤波器接触面的导电性应保持良好;应按设计要求在滤波器接触面放置导电衬垫,并应用螺栓固定、压紧,接触面应严密;

2 滤波器应按设计位置安装;不同型号、不同参数的滤波器不得混

用;

3 滤波器的支架安装应牢固可靠,并应与壁板有良好的电气连接。 12.4.2 截止波导通风窗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波导芯、波导围框表面油脂污垢应清除,并应用锡钎焊将波导

芯、波导围框焊成一体;焊接应可靠、无松动,不得使波导芯焊缝开裂; 2 截止波导通风窗与壁板的连接应牢固、可靠、导电密封;采用焊

接时,截止波导通风窗焊缝不得开裂;

3 严禁在截止波导通风窗上打孔;

4 风管连接宜采用非金属软连接,连接孔应在围框的上端。

12.4.3 屏蔽玻璃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屏蔽玻璃四周外延的金属网应平整无破损;

2 屏蔽玻璃四周的金属网和屏蔽玻璃框连接处应进行去锈除污处

理,并应采用压接方式将二者连接成一体。连接应可靠、无松动,导电密封应良好;

3 安装屏蔽玻璃时用力应适度,屏蔽玻璃与壳体的连接处不

得破碎。

12.5 屏蔽效能自检

12.5.1 电磁屏蔽室安装完成后应用电磁屏蔽检漏仪对所有接缝、屏蔽门、截止波导通风窗、滤波器等屏蔽接口件进行连续检漏,不得漏检,不合格处应修补。

12.5.2 电磁屏蔽室的全频段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磁屏蔽室的全频段检测应在屏蔽壳体完成后,室内装饰前进

行;

2 在自检中应分别对屏蔽门、壳体接缝、波导窗、滤波器等所有

接口点进行屏蔽效能检测,检测指标均应满足设计要求。

12.6 其他施工要求 12.6.1 电磁屏蔽室内的供配电、空气调节、给排水、综合布线、监控及安全防范系统、消防系统、室内装饰装修等专业施工应在屏蔽壳体检测合格后进行,施工时严禁破坏屏蔽层。

12.6.2 所有出入屏蔽室的信号线缆必须进行屏蔽滤波处理。 12.6.3 所有出入屏蔽室的气管和液管必须通过屏蔽波导。

12.6.4 屏蔽壳体应按设计进行良好接地,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

12.7 施工验收

12.7.1 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测试单位、施工单位共同进行。

12.7.2 验收应按附录G的内容进行,并应按附录G填写《电磁屏蔽室工程验收表》。

12.7.3 电磁屏蔽室屏蔽效能的检测应由国家认可的机构进行;检测的方法和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屏蔽室屏蔽效能测量方法》GB/T 12190的有关规定或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检测标准。

12.7.4 检测后应按附录F填写《电磁屏蔽室屏蔽效能测试记录表》。

12.7.5 电磁屏蔽室内的其他各专业施工的验收均应按本规范中有关施工验收的规定进行。

12.7.6 施工交接验收时,施工单位提供的文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3.3条的规定外,还应按附录F和附录G提交《电磁屏蔽室屏蔽效能测试记录表》和《电磁屏蔽室工程验收表》。

13 综 合 测 试

13.1 一般规定

13.1.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综合测试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测试区域所含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测试前应对整个机房和空调系统进行清洁处理,空调系统运行

不应少于48h;

3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竣工后信息系统设备应未安装。

13.1.2 测试项目和测试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 2887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13.1.3 测试仪器、仪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测试仪器、仪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

范》GB/T 2887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2 测试仪器、仪表应通过国家认定的计量机构鉴定,并应在有效

期内使用。

13.1.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综合测试应由建设单位主持,并应会同施工、监理等单位或部门进行。

13.1.5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综合测试后应按附录H填写《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综合测试记录表》,参加测试人员应确认签字。

13.2 温度、湿度

13.2.1 测试仪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温度测试仪表的分辨率应为0.5℃; 2 相对湿度测试仪表的分辨率应为3%。

13.2.2 测点布置的面积不大于50m时,应对角线5点布置,并应符合图

2

13.2.2的规定。每增加20~50m应增加3~5个测点。测点距地面应为0.8m,距墙不应小于1m,并应避开送回风口处。

2

图13.2.2 测点布置示意 13.3 空气含尘浓度

13.3.1 测试仪器应为尘埃粒子计数器,流量在0.lctm时,分辨率应为l粒。 13.3.2 测点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13.2.2条的规定。

13.4 照 度

13.4.1 测试仪器应为照度计,量程在20/200/2000 lx时,分辨率应为l lx。

13.4.2 在工作区内应按2~4m的间距布置测点。测点距墙面应为1m,距地面应为0.8m。

13.5 噪 声

13.5.1 测试仪器应为声级计,量程在30~130dB时,分辨率应为0.1dB。 13.5.2 测点布置,在主要操作员的位置上距地面应为1.2~1.5m。

13.6 电 磁 屏 蔽

13.6.1 屏蔽效能的检测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屏蔽室屏蔽效能测量方法》GB/T l2190或建设单位所指定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检测方法执行。

13.7 接地电阻

13.7.1 测试仪表应为接地电阻测试仪,量程在0.001~100Ω时,精度应为±(2%读数十2个数)。

13.7.2 测试前应将设备电源的接地引线断开。

13.8 供电电源电压、频率和波形畸变率

13.8.1 测试仪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压测试仪表精度应为±0.1V; 2 频率测试仪表精度应为±0.15Hz;

3 波形畸变率测试使用失真度测量仪,精度应为±3%~±5%(满刻

度)。

13.8`2 电压、频率和波形畸变率应在计算机专用配电箱(柜)的输出端测量。

13.9 风 量

13.9.1 测试仪器应为风速仪,量程在0~30m/s时,精度应为±0.3%。 13.9.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总送风量、总回风量、新风量的测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凋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43的方法进行。

13.10 正 压

13.10.1 测试仪器应为微压计,量程在0~1kPa时,精度应为±5。 13.10.2 测试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测试时应关闭室内所有门窗; 2 微压计的界面不应迎着气流方向; 3 测点位置应在室内气流扰动较小的地方。

14 工程竣工验收与交接

14.1 一般规定

14.1.1 各项施工内容全部完成并已自检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4.1.2 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消防及安全等部门进行。

14.1.3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划分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并应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顺序依次进行。

14.1.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工程文件的整理归档和工程档案的验收与移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的有关规定。

14.2 竣工验收的程序与内容 14.2.1 竣工验收应进行综合测试,并应按本规范附录H填写《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综合测试记录表》。

14.2.2 施工单位应提交需审核的竣工资料。竣工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承包合同;

2 施工图、竣工图、设计变更文件;

3 本规范及相关专业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 4 场地设备移交清单;

5 场地设备、主要材料的技术文件和合格证; 6 隐蔽工程记录及施工自检记录;

7 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数据;

8 消防工程、电磁屏蔽工程等特殊工程的验收报告; 9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综合测试报告。

14.2.3 现场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J的内容进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参加验收的单位在检查各种记录、资料和检验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工程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应做出结论,并应按附录J填写《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表》。

14.2.4 参与竣工验收各单位代表应签署竣工验收文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与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集团项目施工机房建设验收标准

颇泰特电子机房建设验收标准项目工程中心2013年9月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124号)的要求汇编而成。本规范共分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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