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城区餐饮单位从业人员晨检、五病调离记录台帐
餐饮单位名称:
负 责 人:
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制
从业人员“五病”岗位调离制度
一、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必须将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调离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四、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应建立从业人员“五病”岗位调离档案,必须做到“五病” 岗位调离率100%;
五、餐饮服务经营单位不得歧视患有疾病的人员,不得以从业人员患有上述疾病为借口,辞退职工,
要掌握患病人员健康状况,待其疾病康复,取得合格的健康证明后,仍可恢复其工作。
疾病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日期 姓名 1 2 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晨检记录(此表重复印16页) 时间: 年 月
发热:① 恶心:② 呕吐:③ 腹泻:④ 腹痛:⑤ 外伤:⑥ 烫伤:⑦ 湿疹:⑧ 黄疸:⑨ 咽痛:⑩ 咳嗽:11○ 其他:1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注: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必须每天工作之前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填写在表格中;无疾病体征的打“√”)
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患“五病”调离记录表(此表印一张)
年度 20 年 本单位从业人员数 有无“五病”调离人员 调离人员姓名 工作岗位 发现患病时间 患病种类 调离时间(年/月/日) 登记记录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