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知识)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户口管理
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户口管理
实施办法
衡市工商〔2009〕58号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促进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户口管理规范化建设,建立分级登记管理和属地监督管理相结合的行政执法体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上下联动的市场主体监管体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户口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准入行为、运营行为和退出行为进行管理等综合情况的总和。经济户口包括书式档案和计算机经济户口管理系统(即电子档案),壹个市场主体建立壹个经济户口档案。其中书式档案应将注册登记资料单独建档。
第三条经济户口内容包括静态管理和动态管理资料。静态资料为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和年检验照及其他关联资料的记录;动态资料为对市场主体运营行为、退出行为监督管理的记录。于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将市场主体其他有关信息资料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的信息资料,归入经济户口予以记录。
第四条经济户口管理是指以工商所对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实行监督管理为基础,以登记机关登记管理和工商所属地
管理为原则,以计算机网络为手段,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准入、运营和退出行为实行上下联动的全程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济户口管理遵循分级登记、属地管理、上下联动、全程监管的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关,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于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各类市场主体实施经济户口管理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经济户口的建立
第六条登记机关运用“工商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建立经济户口电子档案,工商所对管辖的各类市场主体建立经济户口书式档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工商所使用“工商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处理日常工作,于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及时将下列资料和信息收集整理归入经济户口书式档案,且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理,谁录入”的原则,录入经济户口电子档案信息:
(壹)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信息及年检验照信息;
(二)市场主体被认定为“企业年检免检单位”、“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等良好信息;
(三)对市场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违法违规信息; (四)对市场主体的巡查记录;
(五)对市场主体其他监督管理关联信息。
第七条工商所应及时通过电脑网络认领各级登记机关注册于其管辖区域内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编制地段码及档案号,且打印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经济户口登记表,于2个工作日内建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经济户口书式档案。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变更、注销后,工商所应及时掌握经济户口电子档案信息,打印变更、注销后的经济户口登记表装入书式档案。
第八条工商所应根据经济户口管理要求和上级机关的统壹部署,制定检查计划,通过检查掌握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变动和执行情况、依法运营情况。检查情况要当场予以记录,填写《企业、个体工商户监督检查记录表》或食品、农资等关联专项检查记录表,检查情况和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要于2个工作日内归入经济户口书式档案,且录入“工商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
第九条市场主体于属地登记管理机关变更住所或地址时,迁出地工商所应于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经济户口书式档案资料移交迁入地工商所;市场主体跨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变更地址或住所的,户口迁出地工商所应将经济户口书式档案资料上交到登记机关,由迁出地登记机关随登记档案壹且转移至迁入地登记机关,迁入地登记机关应于办理变更事项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经济户口移交所于地工商所。
第三章经济户口管理内容
第十条经济户口管理的内容包括对市场主体准入行为、运营行为和退出行为全过程的监管。
第十壹条市场主体准入行为的监管。主要是监管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情况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登记注册,核心于于监督市场主体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登记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二条市场主体运营行为的监管。主要是监管市场主体运营过程中是否守法运营,包括登记事项的遵守情况、合同签订履约情况、资产抵押情况、公平交易情况、广告行为、商标使用情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核心于于监督市场主体守法运营。
第十三条市场主体退出行为的监管。主要是监管市场主体退出市场过程中的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情况。核心于于监督市场主体依法退出市场。
第十四条工商所负责对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实施属地监管。工商所对各类市场主体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壹)是否未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运营活动;
(二)是否按规定悬挂或放置营业执照,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行为;
(三)是否于住所处标明企业名称或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印章、信笺、产品或包装使用的企业名称或个体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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