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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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彭原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委会:
现将《彭原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一月十二日
庆阳市西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维护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基本权益,保证合作医疗基金安全、完整和封闭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04〕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指由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自愿缴纳和政府资助及集体扶持等多方筹集,用于对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基本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的民办公助性社会基金。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农民个人自愿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收缴、截留和减免。来源包括:
(一)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交纳的20元合作医疗基金。
(二)村集体经济收入中用于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资金。 (三)省、市、区三级政府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拨付的60元补助资金。
(四)中央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拨付的50元补助资金。
(五)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六)通过社会募捐、农村医疗救助等其他途径筹集的用于农村合作医疗的收入。
第五条 基金筹集的具体办法:
(一)参加合作医疗的资金按年度在农民自愿参加的基础上,由乡(镇)财税部门一次性代收,并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完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