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为规范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鉴定与诊断、职业病人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制定本制度。 1职业健康监护内容
1.1内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1.2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及医学随访 2职责
2.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2.1.1负责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其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2.1.2负责职业病人的诊断与职业病鉴定工作的组织协调。 2.1.3负责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
2.1.4负责职业病危害作业工种和人数的核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的制定。 2.1.5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结果,确定劳动者的作业工种。 3上岗前体检的管理
3.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和转岗到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人员。
3.2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4职业禁忌证的管理
4.1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 4.2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5在岗期间体检的管理
5.1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 5.1.1直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
5.1.2虽不是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但由于作业场所未隔开,防护设施未到位,导致与直接接触劳动者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的劳动者。
5.2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如实告知劳动者。 5.3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应当妥善安置;
5.4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6离岗时管理
6.1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准备调离或脱离原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6.2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7应急体检的管理
生产过程中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可能导致劳动者急性健康损害时,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及时组织进行应急健康检查。 8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管理
8.1承担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医学随访的费用。 8.2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9疑似职业病人的管理
9.1职业病的诊断可以由劳动者选择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者居住地有资质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9.2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并向诊断机构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
9.3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项目部
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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