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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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我国水法中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在我国,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这样有利于全面规划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包括水资源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大致读完新颁布的水法条例后,觉得自己以前的知识面真的太狭窄了,但是条例那么多,我们只能简略地谈论期中的一小部分。
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列来了解下水事纠纷问题:
案情:
关门大塘(山坪塘)位于某县甲镇中峰村与某县乙镇凤凰村交界处。该塘始建于1965年,当时属乙镇凤凰村3社所有、管理使用。1976年为扩大该塘的提灌面积,由中峰村、凤凰村共同出劳出资出地,对关门大塘进行了扩建。扩建后两个村均派人参与了管理。1990年、1996年、2001年,凤凰村以自己的名义,将关门大塘对外进行了承包。2000年,该县人民政府给凤凰村颁发了《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证》。后中峰村、凤凰村就关门大塘的权属发生争议。甲镇镇政府向该县县政府上报了要求确认关门大塘产权和管理权的请示,该县分管副县长将该请示批转给县水利农机局,要求其领导及时协调处理好此事,并反馈县府。 2003年,县水利农机局以县政府授权其协调处理为由,向甲镇镇政府作出了《关于关门大塘权属纠纷的调查处理意见函》,将关门大塘的所有权确定为乙镇凤凰村所有。中峰村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调查处理意见函。
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水利农机局的行为定性问题,出现了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57条规定:“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对中峰村和凤凰村之间的关门大塘权属争议,县政府已授权水利农机局处理,水利农机局作出《关于关门大塘权属纠纷的调查处理意见函》没有超越职权。
另一种意见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56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之规定,中峰村与凤凰村之间的关门大塘权属争议,均应由县人民政府处理;虽然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将甲镇政府的请示批转给水利农机局协调处理,但该行为不能证明是县政府的授权处理行为。水利农机局在无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调查处理意见,系超越职权的行为。
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判决撤销了水利农机局作出的《关于关门大塘权属纠纷的调查处理意见的函》。
评析:
县水利农机局是否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山坪塘权属争议进行处理的职权是本案的关键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的水事纠纷是指地区之间、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和个人之间分享水利、防治水害或者其他水事活动中发生的权益争端。包括:①对相邻地区权益有影响,单方面兴建水工程而引起的纠纷,②因水量分配或其他用水权益发生争端而引起的纠纷,③因防洪、排涝、河道整治而引起的纠纷,④其他原因引起的水事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56条规定“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该条也规定了水事纠纷应由人民政府处理。
中峰村和凤凰村,分属于甲镇和乙镇,属于两个不同的行政区域管辖,它们之间产生的权属纠纷,只能由它们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即县人民政府处理。因此,无论是农田水利用地,还是为分享水利、防治水害等权益产生权属争端,都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或裁决。
而水利农机局作为人民政府的一个行政职能部门,依照水法的规定,它只负责其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对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则应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57条规定的“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该条文也仅仅是规定对水事纠纷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
解,不包括水利用地。并且也只能是调解,不能作出带有强制性的处理意见。加之本案中,仅有县政府分管领导的批示意见,不能证明县政府已授权水利农机局进行处理。那么,在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水利农机局以自己名义对中峰村和凤凰村山坪塘所有权争议进行处理,显然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
读完水法中关于水资源规划和保护的条例之后,我还百科了下我国现有水
资源量,有些惊呆了!
地球上的水总体积约有13亿8600万千米立方。然而其中96.5%分布在海洋,淡水只有3500千米立方左右。若扣除无法取用的冰川和高山顶上的冰冠,以及分布在盐碱湖和内海的水量,陆地上谈水湖和河流的水量不到地球总水量的 1% 。降落到地上的雨、雪水, 2 / 3 左右为植物蒸腾和地面蒸发所消耗,可供人们用于生活、生产的淡水资源每人每年约一万立方米。但是,由于地球上人口分布与淡水资源分布不成比例,加上水资源污染和使用过程中的浪费,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存在着淡水资源紧张的情况,不少国家和地区不惜成本昂贵,设立海水淡化装置或采取其它措施来缓和淡水供应矛盾。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淡水的需求不断增加,不久的将来,淡水资源紧缺将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严峻问题。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水旱灾害频繁的国家,如果按水资源总量考虑,水资源总量居世界第六位,但是我国人口众多,若按人均水资源量计算,人均占有量只有2500立方米,约为世界人均水量的1/4,在世界排第110位(按149个国家统计,统一采用联合国1990年人口统计结果),已经被联合国列为13个贫水国家之一。到20世纪末,全国600多座城市中,已有400多个城市存在供水不足问题,其中比较严重的缺水城市达110个,全国城市缺水总量为60亿立方米。我国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 、水土流失严重 、水价严重偏低、水资源浪费严重。而且南方水多,北方水少。西部水少,沿海水多。全国还有7000万人饮水困难。缺水对环境和人的身心健康都有着严重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水害防治,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对于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受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的影响,我国华北、西北、东北地区均面临着一定程度的缺水的威胁。南方及其它一些地区也存在着局部资源性缺水、水质性缺水或工程性缺水等问题。然而,当前全社会的节水意识,以及节水政策和措施与建立节水型社会的要求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水资源短缺和浪费并存。所以必须从节约和保护入手,加强水资源综合规划的编制,统筹考虑地表水、地下水,雨洪资源利用、污水处理再利用以及跨流域调水,安排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优化配置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和水环境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承载能力,实现水资源的永续利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生活污水的治理已经成为水污染治理中的主要矛盾,其对淡水资源危害不容小视。部分地区已经采用提高生活用水价格来遏制居民用水量,这样是否真的对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有一定的帮助这里我们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