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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 申领制度
1、 妇产科应根据我院上一年度活产数和上一年度
《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及当年库存数按季度 及时向妇幼保健院上报下一年度 《出生医学证明》 申领计划
2、 依据年度及季度计划向保健院进行申领
3、 如出现突发性《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增多情况,
在说明原因同时可向保健院追加申领。 二、 入出库、保管制度
1、妇产科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出库登记,实施
台帐管理。
2、在证件运到接收时,须有 2 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
场验收, 确认无损坏后, 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 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3、妇产科主任负责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入出
库管理工作
4、证件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 ,
做好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
5、发生证件丢失时,要及时向分管院长保管并查找原
因,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做好调查取证,尽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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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编码、丢失原因等以书面形式逐 级上报管理机构和行政部门。
6、需要使用《出生医学证明》时,妇产科医师应向科
主任领取,做好证件编号、领取时间登记,同时双签名确认
三、首次签发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
2、各接生医师在新生儿出生后应及时出具《 《出生医
学 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 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 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确 认。
3、签发时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证件原件及《 《出生医学
证 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需做好证件 审验、签发登记, 《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母亲领取, 副本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沾贴在《 《出生医学 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上。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 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 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 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 目处填写“ /”;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 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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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证人需提供户口 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 的证明。
4、盖章人员在盖章前需对《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进
行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加盖印章,并做好首次签发登记
四、换发制度
1、换发是指因我院当事医师或我院责任导致原《出生
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亲生儿更换《出生 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登记而需要变 更亲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 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2、因我院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妇产科
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 ;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 《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申领人可向妇幼保健院机构书面 申请换发。
3、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本完整
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妇产科归档保存,做好 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五、废证登记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 废证是指在运输、 存储过程中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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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 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 证件
2、要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
原因, 严格控制废证率,保证废证率不超过 1%。
3、对运输、发放等工作出现的废证,应在《出生医学
证明》三联上标识作废,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 原因登记、存档,做好相关信息登记,每年度产生的废证于 次年元月份上交县妇幼保健院并逐级上交至市妇幼保健院 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报省证件办集中销毁。
六、印章管理制度
1、应严格按照卫计委规定的标准和式样统一刻制出生
医学证明专用章,并将印章式样抄送本级公安部门户籍登记 部门和市级机构备案。
2、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由医务科指定专人管理,证章
分开,严格使用手续,严禁滥用印章。
3、印章发生损毁、被盗等情况应及时向分管院长及卫
生局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
七、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1、妇产科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
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等分类进行归档,永久 保存。
2、要做好新生儿相关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除工作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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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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