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
1.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制度与规范;有关国际投资的~;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有关国际组织及其交往的法律与制度。
2.
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同:国际性、互助性、基本原理 VS国际公法 ①主体(国家、政治经济组织) 异 ②渊源(国际公约) ③调整对象(国际政治关系)
④解决争议的方法(赔礼道歉 战争)
同:主体、国际性、基本原理
VS国际私法 ①调整关系(民事流转关系,人身非财产关系) 异 ②法律性质(冲突法,间接调整)
③解决争议的方法(不接受仲裁 不适用)
3.
基本原则:①经济主权和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②公平互利③国际合作与谋求发展(南南合作【发展中国家之间】、南北合作【发展中与发达】)
4. WTO
《建立WTO协定》
《关贸总协定》GATT WTO的法律文体体系——“一个协议四个附件”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另外三个附件 WTO的基本原则体系及例外
① 最惠国待遇原则(MFN: Most Favoured Nation Treatment): 一方保证把它
给予任何第三方的贸易优惠(如低关税或其他特权)同时也给予对方。
MFN的例外: a)区域经济安排
b) 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差别和特殊待遇(如普遍优惠制) c) 边境贸易
②国民待遇原则(NT:National Treatment): 即在其他成员的产品或服务、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进入本国后,其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本国产品或本国服务、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受的待遇。 NT的例外: a) 政府采购
b)仅对某种农产品的国内生产商提供的补贴
5. 国际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区别
① 无形性
② 主体的跨国流动性 ③ 多样性
④ 复杂性(法律、政策)
6. 服务的提供方式
① 跨境服务 ②过境消费 ③商业存在 ④自然人流动
7.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产生、特点、宗旨、主要内容、影响
全称: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产生:GATS 是 1982年 美国在GATT部长级会议上提出进行多边服务贸易谈判的建议,1986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将服务贸易纳入谈判议题。直到1993年12月“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时,通过了《服务贸易总协定》.1994年4月15日正式纳入多边贸易体质的管辖范围。
宗旨:通过建立服务贸易多边规则,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条件下扩大全球服务贸易 主要内容:
1) 一般义务:最惠国待遇义务(立即要做到);透明度;公平竞争
即要求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与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任何其他国家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该义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得到豁免,如发展中国家享有的一次性的过渡期豁免。 2) 具体承诺的义务:市场准入、国民待遇
WTO成员在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方面的义务没有统一规定和要求,是否给予市场准入,是否给与国民待遇,取决于每一成员在谈判阶段的承诺表来确定。 影响:a)服务贸易有了共同该遵守的国际规则; b)推动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 c)促进贸易和相关货物贸易的发展; d)协调各成员方利益;
8. 提单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作用/法律特征:
1) 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定舱单是海上运输合同。 2) 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 3) 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9. 承运人的责任
(1)一般义务:①提供适航船舶;②适当和谨慎 (2)《汉堡规则》对于承运人责任的新发展: ① 责任期间:“钩至钩”→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 ② 责任基础:合同责任→推定过错责任
③ 免责事项:十项→三项(不可抗力、海上救助、货方责任) ④ 赔偿责任限额:提高限额,改用特别提款权作为记账单位
10. 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货物贸易的区别
① 标的→无体的技术知识和经验 ② 技术受让方取得技术知识的使用权 ③ 长期性和复杂性 ④ 适用法律的特殊化
11. 技术贸易的标的
① 专利 ②技术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 ③know-how【没有~】
都没有取得专利
12. 跨国银行法律监管的国际协调——巴赛尔体系
1.巴赛尔委员会:1975年国际清算银行发起并成立的“巴赛尔委员会”,是目前国际上协调跨国银行管制活动的最主要机构,其目标是加强各国银行管理当局间的联系与接触;制定广泛的统一管理规则,改进跨国银行管理的统计标准。
2.巴赛尔协议:巴赛尔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跨国银行监管的各项文件,统称“巴赛尔协议”,主要包括:《对国外银行机构监督的原则》、《关于监督国际性银行集团及其跨国分支机构的最低标准的建议》、《银行业有效监管原则》、《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巴赛尔新资本协议》。
3.影响:巴赛尔协议对各国虽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其确立的原则和规则体系,对国际银行业的有效监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并为各国金融监管当局所广泛认同和接受,成为跨国银行监管领域中最为重要的国际惯例。
灵活掌握:
1.
主体:①自然人②法人③国际经济组织④国家 80公约的适用范围:
Ⅰ概括式:用于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①买卖②货物(有形动产)③国际性 (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eg:港澳台) Ⅱ排除式: 双方当事人约定不适用公约 公约明确排除了货物:
2.
① 供私人、家人或家庭适用的货物的销售【小额度】; ②经由拍卖的销售【与买卖自由相违背】;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拍卖财产】; 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登记国、船旗国】; ⑥电力的销售【垄断】
公约不涉及的若干问题:【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① 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② 合同对标的物所有权的影响;
③ 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3.
我国对80公约的适用问题:
①对书面形式以外形式的保留; ②对“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时适用公约” 的保留【如果适用这条,就把 主动该选择适用何种法律的权利交出去了,合同适用处于不确定状态】
4.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④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
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