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小企业创业基地确认管
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中小企[2010]3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中小企业局 【发布日期】2010.06.02 【实施日期】2010.06.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
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小企业创业基地确认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中小企〔2010〕31号)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加强对小企业创业基地的指导、管理、扶持和服务,鼓励和引导创业者加快创业步伐,发挥创业基地的孵化功能,我局制定了《广东省小企业创业基地确认管理试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小企业创业基地确认管理试行办法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
1 / 8
二○一○年六月二日
广东省小企业创业基地确认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36号文件),推动我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加强对小企业创业基地的指导、管理、扶持和服务,鼓励和引导创业者加快创业步伐,发挥创业基地的孵化功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小企业创业基地是指能够为一定数量的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公共服务设施和创业辅导服务,经省中小企业局认定,并纳入备案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
第三条 省中小企业局负责全省小企业创业基地的确认和备案管理,指导小企业创业基地的服务建设,引导和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发展。
第四条 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本辖区内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规划、指导和服务。
2 / 8
第二章 申报与确认
第五条 省中小企业局在全省范围内确认一批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并在此基础上择优确认一批省级示范性创业基地,引导和规范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
第六条 申报广东省小企业创业基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依托业已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科技园区、产业转移园区,或利用城市“三旧”改造场所和商用场地建立的固定创业场所,且所依托的园区(场所)已编制有园区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通过区域环评影响评价,已有较为完善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有明确的产业定位;
(二)制造业创业园区的建筑总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服务业创业园区的建筑总面积在3千平方米以上;
(三)创业园区内有相应的公共配套空间和设施;
(四)拥有创业辅导的专门服务机构,并有相应的服务场所和人员配置,有较好的创业辅导服务功能,并有整合其他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 (五)入驻基地的小企业不少于20家,且符合产业定位; (六)基地运营主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的创业基地,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申报广东省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
(一)创业服务队伍服务能力强、服务质量好;且有引进省级优秀服务机构(平台)进驻; 3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