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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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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手段获取的盗赃物。有学者认为赃物是禁止流通物,而法律明令禁止不可以销售赃物。倘若销售赃物,公众心理不可接受,因此对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在一定程度上立法者也就忽视了保障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善意第三人如果通过正常的交易手段获得财务,他没有办法去了解到该物品上是否为盗赃物,而为了让购买者安心购买商品而无需担心是否该物最终会被无缘由追回,所以我国法律应当规定第三人能够善意取得盗赃物更为适宜。这样也更能促进市场商品的流通和保障交易市场的稳定。这就要求立法者要在我国将出台的民法典中制定盗赃物能够适用善意取得的法律制度。

同时,笔者通过查阅相关文献了解到大多数学者都建议我国对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应当和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同等对待。我国古代即有“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的判案原则,类推适用是基于“相类似者,应为相同处理”?。我国从其他国家的优秀立法经验中学习,类推适用盗赃物的善意取得,使善意第三人获得盗赃物的所有权。笔者认为适用这种制度是有道理的。因为盗赃物和遗失物在商品在市场中辗转后,并无本质的差异。它们都为无权处分人无权转让所得物,且消费者在购买物品的店中无法辨别出该物是否为盗赃物或者遗失物,由于我国的遗失物可以适用,所以被盗物品也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类推适用。故而立法可参照《物权法》107条中遗失物的善意取得予以制定。

(二)立法建议

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完全将盗赃物置于善于取得制度中或者完全不适用该制度都不能很好的保障我国交易市场的稳定及经济社会的平稳运行。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我国可以考虑采取折衷说观点,即为有条件的使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目前将该理论学说运用于实际的国家以上已列举了瑞士、日本和德国。我国可以参照上述国家立法模式,使盗赃物有限制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1.对盗赃物类推适用善意取得

从公平的角度和民法中意思自治的原则出发,市场上的买家在买商品时,只要是在公众心目中符合潜意识,大家普遍都认为该商家有经营主体资格时,那么无论卖房在法律上是否真的具有经营主体资格,则认定盗赃物能够适用善意取得更加的合适。因为市场经济讲求效率,若过分强调买受人的负担,则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故立法者可以设立对盗赃物类推适用善意取得,同时要满足以下构成要件,首先是要满足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即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该物为盗赃物;二是善意第三人已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这个价格是与盗赃物的价值相当的,才能判断第三人是否真的是善意;三是物品是从从无处分权人手上买来赃物;最后一个条件就是要符合物权的公示要件,即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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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已经登记和动产已经交付。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四个要素,善意的第三人才能够获得原物的所有权。

2.原权利人回复请求权时间的设定

在《物权法》107条规定了原所有权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遗失物丧失后的两年内请求返还原物的所有权。法律赋予了原权利人享有回复请求权利原因在于平衡善意第三人与所有权人的利益。当盗赃物转于善意第三人时,原物品所有人可以在一个法定期限内对该物品进行回复,若超出此期限,善意第三人则可善意取得该物品?。假如原所有权人一直不请求追回原物的所有权,在善意第三人已经占有长时间后,当所有权人要追及权利的话善意第三人还要交还所有物,这对善意第三人显然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即“法律不保障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故而,要设定一个原权利人的回复请求权时间,来达到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力的目的。那么这个时间到底设成多少年才算合理呢?笔者认为因为盗赃物一般都是小偷偷盗或者是通过违法犯罪而得到的物品,而遗失物并未返还不触及刑事法律制度。我国立法者可以将盗赃物参照瑞士《民法典》中关于所有权人的原物请求权的期限,在瑞士法典中原所有权人有物权请求权限制时间为五年,即在五年内权利人未行使请求所有权,物品就归善意第三人所有。我国法律可以借鉴瑞士关于盗赃物取得时限——五年。

3.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特殊规定

(1)《物权法》中关于遗失物的法律条文规定善意第三人需要通过向有经营主体资格的人购买物品,才能在返还原物后获得向原所有权人获得赔偿的权利。而笔者认为在盗赃物中并不能同样的适用。因为具有经营者资格这个范围并不能够很好的被人们所界定。有些二手货市场或者小商贩等地,在公众心中都无法使买受人相信他们无经营主体资格。法律不能要求买家在买商品时还要小心谨慎的确认该卖家有经营或者拍卖资格,这样不能促进市场的交易,这不符合实际情况。所以在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中,立法者可以将该范围扩大,例如包括在二手市场和小商贩处购买的,也能够获得向所有权人的赔偿权,才更能保障善意第三人的权益。

(2)要考虑盗赃物本身的属性。对于个别物品,由于它们顺畅的流通能力对经济活动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尽管丢失也可以善意取得?。一些自己本身带有特殊属性的物件,比如说货币和无记名证券,它们在市场上的流转,占有就是能够取得所有权。试想一下,我们在纸币被盗的情况下,不能要求受让人返还以前那张纸币,只能够要求归还相同的价款即可,类推于无记名证券也是如此,应当完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一种物品就是对原所有权人特殊意义的纪念品。因为当所有权人找到了善意第三人要求其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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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原物时,对于善意第三人来说该物件只是二手商品用处不大,但是对原所有权人而言却是意义非凡。立法者可以考虑将纪念品纳入完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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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在我国,《物权法》对于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只字未提,由于这种回避的态度,不仅将给个人之间带来纠纷,而且使该问题成为没有法律依据的状态,最终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如果我们要保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就应当明确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故笔者希望立法者对该项法律制度的完善可以立足于我国实际国情,借鉴外国有益立法经验,填补我国法律漏洞及空白,制定出完备的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以达到保护我国市场交易安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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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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