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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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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F1033—2008

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下列管理制度,以保持计量标准的正常运行。 1) 实验室岗位管理制度; 2) 计量标准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3) 量值溯源管理制度; 4) 环境条件及设施管理制度;

5) 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管理制度; 6) 原始记录及证书管理制度; 7) 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8) 计量标准文件集管理制度。

上述各管理文件可以单独制订,也可以包含在申请考核单位的管理体系文件中。 4.6 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确认

4.6.1通过现场实验确认计量标准测量能力

通过观察检定或校准人员实际的操作和回答问题的情况,判断计量标准测量能力是否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现场实验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4.6.1.1检定或校准方法正确,操作过程规范:每一个检定或校准项目所采用的检定或校准方法、操作过程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

4.6.1.2检定或校准结果正确:数据处理正确,检定或校准的结果与已知的参考值之差符合有关要求。

4.6.1.3 回答问题正确:能够正确回答有关本专业基本理论方面的问题、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中有关问题、操作技能方面的问题以及考评中发现的问题。 4.6.2通过对技术资料的审查确认计量标准测量能力

通过申请考核单位提供的测量能力的验证、稳定性考核、重复性试验等技术资料,综合判断计量标准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和测量能力是否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

申请考核单位应该积极参加由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实验室之间的比对等测量能力的验证活动。获得满意结果的,在该计量标准复查考核时可以不进行现场考评;未获得满意结果的,申请考核单位应当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注:对于准确度等级较高且重要的计量标准,如果有可能,建议申请考核单位尽可能采用测量过程的统计控制,即采用常规控制图的方法对计量标准进行连续和长期的统计控制,具体方法参见附录C.3。对于已经有效建立测量过程统计控制的计量标准,可以不必再单独进行重复性试验和稳定性考核。

5 计量标准考核的程序 5.1计量标准考核的申请

5.1.1申请考核单位申请考核前的准备

5.1.1.1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应当按本规范第4章的要求进行准备,并完成以下工作:

1) 科学合理配置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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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进行有效溯源,并取得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 3) 计量标准应当经过试运行,并考察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及稳定性;

4) 完成《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的填写。其中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和稳定性考核、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以及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等内容的填写应当符合附录C的有关要求;

5) 环境条件及设施应当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要求,并按要求对环境条件进行有效监测和控制;

6) 每个项目配备至少两名持证的检定或校准人员; 7) 建立计量标准的文件集。

5.1.1.2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的单位应当使计量标准持续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完成以下工作:

1) 保证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溯源; 2) 按规定进行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 3) 按规定进行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 4) 及时更新计量标准文件集中的有关文件。

5.1.2 申请考核单位依据《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按下列要求递交申请资料:

5.1.2.1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4) 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5) 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6) 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注:

1如采用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外的技术规范,应当提供技术规范和相应的文件复印件一套。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相应栏目中应当提供《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和《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

5.1.2.2 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的单位,应当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并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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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套; 8) 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9) 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0) 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1)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5.2 计量标准考核的受理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申请考核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通过查阅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考核的基本要求,确定是否受理。

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计量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2) 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所用表格是否采用本规范规定的格式式样;

3)《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 4)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是否具有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5) 是否具有拟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6) 是否建立了计量标准的文件集;

7) 是否配备至少两名持证的检定或校准人员。

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受理申请,发送受理决定书。 申请资料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

1)可以立即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考核单位更正。更正后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受理申请,发送受理决定书;

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考核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发送补正告知书。经补充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逾期未告知的,视为受理;

3)申请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发送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回申请考核单位。 5.3 计量标准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5.3.1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考核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考核,并将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评单位以及考评计划告知申请考核单位(必要时,征求申请考核单位的意见后确定)。计量标准考核的组织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计量标准考核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组织:

1)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辖区域内的计量技术机构具有与被考核计量标准相同或更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并有该项目备案的计量标准考评员(以下简称考评员)的,应当自行组织考核;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呈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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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即考评单位)或成立考评组承担计量标准考核的考评任务,并下达计量标准考评任务委托书。 5.3.2考评员的聘请及考评组的组成

计量标准考核实行考评员考评制度,每项计量标准一般由1至2名考评员执行考评任务。 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般聘用本行政区内的考评员执行考评任务,需要跨行政区域聘用考评员的,聘用时应当通过考评员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安排考评任务时,委托考评项目应当与考评员所取得的考评项目一致。如果考评员所持考评项目不足以覆盖被考评项目,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和相近专业项目的考评员组成考评组执行考评任务。

考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达的计量标准考评任务,聘请本单位的考评员承担考评工作。

如果现场考评的考评员为2名或2名以上时,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考评单位应当组成现场考评组,并指派其中一名考评员担任考评组组长。 5.3.3 考评组及考评员应当按照本规范第6章的要求实施考评。 5.4 计量标准考核的审批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评单位或考评组上报的考核资料及考评员的考评结果进行审核,批准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确认考核不合格的计量标准。审批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审批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合格的申请考核单位下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或者向考核不合格的申请考核单位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其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并退回有关申请资料。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 6 计量标准的考评

6.1计量标准的考评原则和要求

计量标准的考评分为书面审查和现场考评。新建计量标准的考评首先进行书面审查,如果基本符合条件,再进行现场考评。复查计量标准的考评通常采用书面审查判断计量标准的测量能力,如果申请考核单位所提供的申请资料不能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的测量能力,或者已经连续两次采用了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查考核的,应当安排现场考评;对于多项计量标准同时进行复查考核的,在书面审查的基础上,可以采用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现场考评。

计量标准的考评内容包括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环境条件及设施、人员、文件集及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确认等六个方面共30项要求(见附录J-1《计量标准考评表》)。其中重点考评项目(带*号的项目)有10项;书面审查项目(带△号的项目)有20项;可以简化考评项目(带○号的项目)有3项。考评时,如果有重点考评项目(带*号的项目)不符合要求,则为考评不合格;重点考评项目有缺陷,或其他项目不符合或有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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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时,可以限期整改,整改时间一般不超过 15个工作日。超过整改期限仍未改正者,则为考评不合格。

对于构成简单、准确度等级低、环境条件要求不高,并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目录》的计量标准,其重复性、稳定性、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等3个项目(带○号的项目)可以根据计量标准的特点简化考评。

计量标准的考评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包括整改时间)完成。 6.2计量标准的考评方法 6.2.1书面审查

审查的目的是确认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正确,所建计量标准是否满足法制和技术的要求。考评员通过查阅申请考核单位所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如果考评员认为申请考核单位所提供的申请资料存在疑问时,应当与申请考核单位进行沟通。

6.2.1.1 书面审查的内容见附录J-1《计量标准考评表》中带“△”的项目。

重点审查内容为:

1) 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的配置是否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是否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

2) 计量标准的溯源性是否符合规定,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是否有持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3) 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是否符合要求; 4) 是否采用有效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5) 原始记录、数据处理、检定或校准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6)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填写内容是否齐全、正确,并及时更新; 7) 是否至少有两名本项目持证的检定或校准人员; 8)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6.2.1.2对新建计量标准书面审查结果的处理:

1) 如果计量标准基本符合考核要求,考评组组长应当与申请考核单位商定现场考评事宜,并将现场考评的具体时间及有关要求提前通知申请考核单位。

2) 如果发现计量标准某些方面不符合要求,考评员应当与申请考核单位交流,申请考核单位经过补充、修改、纠正、完善,解决了存在问题的,则安排现场考评。

3) 如果发现计量标准存在重大的或难以解决的问题,考评员与申请考核单位交流后,确认计量标准测量能力不符合考核要求,则考评不合格。 6.2.1.3对复查计量标准书面审查结果的处理:

1) 如果通过申请资料的审查, 考评员认为相应的书面审查项目(即《计量标准考评表》中带△号的项目)符合考核要求,能够确认计量标准具有相应的测量能力,无须进行现场考评,则考评合格。

2) 如果发现计量标准某些方面不符合要求,考评员应当与申请考核单位进行交流,申请考核单位经过补充、修改、纠正、完善,符合考核要求的, 则考评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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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F1033—2008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下列管理制度,以保持计量标准的正常运行。1)实验室岗位管理制度;2)计量标准使用维护管理制度;3)量值溯源管理制度;4)环境条件及设施管理制度;5)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管理制度;6)原始记录及证书管理制度;7)事故报告管理制度;8)计量标准文件集管理制度。上述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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