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及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脱贫攻坚工作部署,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X县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省、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坚持以下原则: (一)精准扶贫、效益优先、程序规范、资金安全的原则。
(二)“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
(三)依法监督和民主监督的原则。 (四)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有权必有责,用权必监督,失职必追究的原则。 第四条 审计、财政、扶贫、发改、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的职能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
门)。
第五条 监管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监管包括以下内容:
(一)扶贫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投资概算等审批审定情况。
(二)项目实施主体、招标采购、公告公示、扶贫责任合同等制度落实情况。
(三)项目计划编制、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和投资规模等执行情况。
(四)项目进度、审核报账、资金拨付、扶贫效益、项目质量、检查验收、资料归档管理等情况。
(五)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和执行扶贫政策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管的内容。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一)扶贫、发改、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以下称扶贫资金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管理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监管,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定期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积极配合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工作,认真组织对问题的整改落实,确保资金整合到位、资金投放精准、资金拨付及时、资金使用合法有效。扶贫资金主管部
门负责监管项目计划落实、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查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和及时拨付,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检查,及时纠正处理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制度,落实和监督项目资金报账制,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
(三)审计部门负责对扶贫资金和重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第七条 项目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监管按项目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按规定使用资金、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准备报账资料、提供项目资料、建立会计档案等工作。
第八条 财政、审计及扶贫资金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扶贫资金监管工作,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通过建立扶贫资金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及时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制定改进措施。
第九条 监管部门要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检查进行公示,对有关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条 充分利用12317扶贫监督举报热线电话提供的线索,按监管部门职责,及时受理、查处扶贫资金使用管理
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及责任追究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