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文件 夏政规[2010]1号
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夏区征地补偿安置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江夏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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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征地,是指经省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征收、转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第三条 征地补偿必须坚持和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加强征地管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二)坚持农民利益至上的原则。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征地补偿政策,防止出现被征地农民安置不到位和截留、侵占、克扣、挪用、贪污征地补偿费用等现象的发生,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三)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必须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因前后标准不一而引起的群众上访等问题,制定工作预案,做细农民工作,争取得到农民的理解和支持,防止因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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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引发新的矛盾。
(四)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强化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管,防止出现拖欠、降低征地补偿费用,侵害农民利益现象的发生。
第四条 统一地区划分。结合各乡镇街(开发区)经济发展水平、区位条件和土地价值,将全区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件)。
第五条 统一年产值标准。统一规定各类地区耕地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一类地区1966元/亩,二类地区1790元/亩,三类地区1615元/亩,四类地区1463元/亩。
第六条 统一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
1、耕地土地补偿费。按耕地年产值乘以10倍,即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19660元/亩、17900元/亩、16150元/亩、14630元/亩。
2、菜地、苗圃、果园、茶园、精养鱼池、养殖水面土地补偿费。按邻近耕地年产值乘以1.1×10倍,即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21626元/亩、19690元/亩、17765元/亩、16093元/亩。
3、林地土地补偿费。按邻近耕地年产值乘以0.8×10倍,即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15728元/亩、14320元/亩、12920元/亩、11704元/亩。
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补偿费。按邻近耕地年产值乘以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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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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