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事实上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第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及事实上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治理方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批准成立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书、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证明;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第三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运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

上式中的收入总额,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

除另有规定者外,上式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具体是:

(一)财政拨款;

(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置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治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治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打算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治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治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治理的预算外资金; (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进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八)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九)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第四条 凡有符合本方法第三条免税项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同意税务机关检查时,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财政拨款,须提供财政部门或上级拨款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

(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置和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须提供设置和收取的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治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治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

(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须提供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治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治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

(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治理的预算外资金,须提供财政部的核准文件;

(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进展的专项补助收入,须提供拨款证明文件;

(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须提供所属单位的纳税申报表、纳税凭证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八)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须提供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九)同意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须提供捐赠人签字的捐赠证明和同意捐赠单位领导签字的证明;

(十)经税务机关批准从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提取的总机构治理费,须提供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

(十一)税务登记证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对未出具以上证明文件的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将其视为免税收入。

第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减去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支出的确定必须与收入相互配比。

运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 第六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纳税所得额的运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在运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的规定运算纳税。

第七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和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应分别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晰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 意,纳税人可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核算方法一经确定,纳税年度中间不得变更。核算方法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分摊比例法是按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占该单位全部收入的比重作为分摊比例,分摊其全部支出中应当由纳税收入分摊的部分,并据以运算应纳税所得额。其运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缺失额=支出总额×(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

对全部支出中应当由应纳税收入分摊的支出,一部分能够划分清晰,另一部分划分不清的,可对划分不清的部分按分摊比例法运算出的分摊比例,运算出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支出项目金额。

第八条 运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是指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缺失。

下列支出项目,按照规定的范畴、标准扣除:

(一)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职员资制度的,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工资标准发放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经国家有关主 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工效挂钩方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内,按实际发放数在税前扣除;按工效挂钩方法核定的 工资标准提取的工资额,低于当年实际发放工资额的部分,在以后年度发放时可在税前扣除。凡不执行以上两种方法的事业单位,按税法统一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扣 除。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扣除比照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前款规定承诺税前扣除标准工资总额的2%、14%、1.5%运算扣除。但原先在有关费用中直截了当列支的,在运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运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扣除职工福利费的,不得再运算扣除医疗基金;没有运算扣除

职工福利费的,可在不超过职工福利基金的标准额度内运算扣除医疗基金。对离退休人员的职工医疗基金,可按规定标准运算的额度扣除。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所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可按税法规定扣除。

(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用于公益、救济性以及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取得应税收入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以全部收入扣除免税收入后的金额,按税法规定的标准运算扣除。

(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贷款利息,按税法规定的标准扣除。

第九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项资产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资产的计价、计提折旧、摊销。按照财务会计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在计征所得税时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样应采纳直线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需要采纳其他折旧方法的,能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使用其他折旧方法。

按直线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运算公式如下: 1-估量净残值率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按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运算公式如下: 原值×(1-估量净残值率)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事实上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第二条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4gizt953jp9bpag891bi6tck19hq4z003eh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