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外资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doc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外资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

一、纳税义务人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另一部分是外国企业,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这里所说的机构、场所,是指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服所,以及营业代理人。所谓营业代理人,是指具有下列任何一种受外国企业代理,从事经营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 ? ?

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

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

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

对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合作各方分别计算纳税的,合作中方应按照内资企业有关的税收法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合作外方应视为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对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但订有公司章程,共同经营管理,统一核算,共负盈亏,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可以由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二、征税对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是指纳税人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件、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业、金融业、服务业、勘探开发作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在税收中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中国“居民”,需要负全面纳税义务,而外国企业是非中国“居民”,只负有限纳税义务,因此,对这两类企业应按其所得来源地分别确定应税所得。按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该税法所说的总机构,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实际负责该企业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该税法所说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根据国家对外开放、吸引外资、引进技术的方针政策,在维护国家权益的前提下,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税负适当从轻的原则,并区别所得的不同形态,采取了不同的比例税率。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这里需要解释的是,地方所得税由于其减免税权限是由省一级人民政府行使,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地方所得税的减免税规定也不尽一致,因此,地方所得税的减免税应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为准。

外商投资企业设在我同境内的从事产品生产、商品贸易、服务等业务的分支机构,其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该分支机构所在地同类业务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产品及销售自产产品,不论是否通过设立销售机构进行销售及销售机构核算方式如何,其生产销售自产产品的利润均应按产品实际生产机构所在地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 三、税率

根据国家对外开放、吸引外资、引进技术的方针政策,在维护国家权益的前提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税负适当从轻的原则,并区别所得的不同形态,采取了不同的比例税率。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这里需要解释的是,地方所得税由于其减免税规定也不尽一致,因此,地方所得税的减免税应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为准。

外商投资企业设在我国境内的从事生产、商品贸易、服务等业务的分支机构,其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该分支机构所在地同类业务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产品及销售自产产品,不论是否通过设立销售机构进行销售及销售机构核算方式如何,其生产销售自产产品的利润均应按产品实际生产机构所在地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 四、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根据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

?

征收管理的基本规定

o 企业根据税法的规定分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

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l/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季预缴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首先应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弥补亏损后有余额的,再按其所适用的税率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

o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向当地税

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在报送会计决算报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企业遇特殊原因,不能按照税法规定期限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表的,应当在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三)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由其选定其中的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但该营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对其他各营业机构的经营业务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正确反映各营业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盈亏情况。

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应当由其选定的营业机构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依照

下列规定报批:

? ?

合并申报纳税所涉及的各营业机构设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

合并申报纳税所涉及的各营业机构设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外国企业经批准合并申报纳税后,遇有营业机构增设、合并、迁移、停业、关闭等情况时,应当在事前由负责合并申报纳税的营业机构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合并申报纳税营业机构的,依照上述规定办理。

外资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doc

外资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一、纳税义务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另一部分是外国企业,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这里所说的机构、场所,是指管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4fyak8142a20sz532alg3gznb0gt5600bsx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