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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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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和公司在交易所发行的债券所募集的资金。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规定详见《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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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公司在其他交易所发行证券有相关规定的,遵从相关规定。

第四条 募集资金应用于公司发行申请材料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或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公司应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总经理室负责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法规、规章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负责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的信息披露工作;资金使用部门负责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可行性研究、报批和实施工作;资金管理总部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募集资金的存放、划转等工作;计划财务部负责募集资金的账务管理工作;风险管理部负责募集资金使用的风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公司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公司设立专用账户事宜应按照相关交易所规定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将账户的设立情况及材料按相关要求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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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应当在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八条 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且根据投资计划的安排需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应报经董事会批准。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立即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在实施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自有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的申请和审批手续,由有关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具体计划,经资金管理总部核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后,由风险管理部负责人、资金管理总部负责人、财务总监、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和公司总经理签字。重大募集资金使用还须报公司董事长签字批准,具体内容如下:

1、对外股权投资使用募集资金(包括子公司增资、投资联营、合营公司、重大收购等),报公司董事长签批;

2、证券投资、融资业务、金融衍生产品等业务使用募集资金的额度确定,报公司董事长签批;

3、其他超过1亿元的募集资金使用(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的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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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使用除外),报公司董事长签批。

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资金使用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变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应按规定及时公告披露以下内容:

1、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2、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3、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4、 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5、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6、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7、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

第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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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2、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3、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4、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5、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6、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7、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8、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管理层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办公会议,分析和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总经理应定期或不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将该专项报告同时抄报监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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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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