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条文
第一条 为规我省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公安部消防局《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导则》、省公安厅《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考标准》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裁量标准。
第二条 省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消防法》和《省消防条例》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本标准。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裁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管辖围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四条 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应当符合程序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五条 同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当事人在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六条 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对行为人的同一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 根据消防安全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单位(场所)的规模、使用性质,罚款处罚标准划分为较轻、一般、较重三个处罚阶次。同时,法定罚款幅度按照0-30%、30%-70%、70%-100%划分为三个区间,分别对应较轻、一般、较重三个处罚阶次。
第八条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标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行为的;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消防安全行为的;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消防安全行为的;
(五)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处消防安全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交待自己的行为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 第九条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一年因同一种消防安全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 (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三)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消防执法人员的; (四)、胁迫、诱骗他人实施消防行为的; (五)隐匿、销毁行为证据的;
(六)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七)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八)发生火灾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第十条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消防安全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专业DOC.
(二)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消防安全行为的; (四)消防安全行为在两年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情形的。
具有不予处罚情形,已经受理、登记的,应当使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写明情况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和依据,有所得和非法财物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
对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不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但应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备注栏详细注明。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适用单处,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适用并处。对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十二条 除实施当场行政处罚外,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实行法律审核制度。
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部门或人员应当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意见,并说明行政处罚裁量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将案件材料送交法制部门或者法制员审核。未经法制审核,不得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三条 对重大或者疑难处罚案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消防行政处罚结果应当公开,允许社会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涉及国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应当建立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存放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和结论性文书等。副卷主要存放部呈请类文书、秘密调查材料和不宜公开的秘密材料等。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裁量纳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实行网上裁量、网上审批、网上监督。
涉及国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调查材料,不得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法制部门或者负责部执法监督的部门对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活动实施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明显不当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消防大队执行本裁量标准的情况,将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依据,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执法监督工作考评。
第十八条 消防安全行为涉嫌构成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有关规定立案侦查;涉嫌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依据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十九条 各类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按照《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见附件)执行。 第二十条 除本裁量标准规定以外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除特别规定外,本标准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本级。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列表
编号:001 行为 1.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2.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专业DOC.
3.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4.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法律依据 适用围 依据《消防法》第58条,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小于三万平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2.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小于二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3.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小于五千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4.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小于二千平方米的医院的病房楼,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 5.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小于二千平方米以下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0 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6.建筑高度小于二十四米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7.三级加油站和其他总储量小于二千立方米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 8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情节 轻 微 一 般 较 重 主动停工或者停用并积极申报消防积极申报消防审核、验收,但同时既不积极申报消防审核、验收,又审核、验收; 处罚幅度 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仍继续施工或继续使用; 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 不停工或停用; 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 编号:002 行为 1.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2.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3.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4.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法律依据 适用围 依据《消防法》第58条,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建筑总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五万平方米以下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2.建筑总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寺庙、教堂; 3.建筑总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五千平方米以下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0 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4.属于二类高层建筑的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5.符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单体建筑面积四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高度五十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6.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7.二级加油站和其他总储量二千立方米以上五千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 情节 轻 微 一 般 较 重 主动停工或者停用并积极申报消积极申报消防审核、验收,但同时既不积极申报消防审核、验收,又防审核、验收; 罚款幅度 仍继续施工或继续使用; 不停工或停用; 九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 十二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 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一万元以下; .专业DOC.
陕西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条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