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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温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温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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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时,应同时提交由业主签署意见的《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

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列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市招标代理机构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机构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代理项目季报表,同时附上各项目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季报表内容将作为其资格升级、复审的业绩依据。

第四章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专职人员的上岗证由市招投标监理处统一核发。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应接受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有工程建设类专业技术职称,或有工程建设类相关专业学历证明;

(二)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规定参加业务培训且考核合格;

(四)在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服务,且是该机构的在册职工; (五)取得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上岗证及《专职人员信息卡》。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招标代理机构任职。一个专职人员不得同时从事3个以上(不含3个)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

第二十九条 招标申请、招标文件备案、资格审查、开标评标、招标投

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等主要招标投标活动必须由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办理。

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申请、招标文件、质疑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工程招标代理文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

第三十条 在备案或开标、评标现场,监督人员应检查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上岗证。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不能出示上岗证,或与该招标代理机构和人员不一致的,应按信息卡管理制度进行记录、处理。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在接受投标报名、参加现场踏勘等活动时,应主动或应当事人要求出示上岗证,接受招标投标活动其他参与方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必须按规定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以及继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代理活动。

接受继续教育每两年不得少于一次,在《专职人员信息卡》中载明。超过两年没有接受继续教育的专职人员不得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第五章 实行信息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实行信息卡管理制度。

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均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信息卡登记手续,在招标代理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并经确认通过后,向市招投标监理处领取《代理信息卡》和《专职人员信息卡》。

《代理信息卡》和《专职人员信息卡》主要记载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代理项目业绩及考评情况、处罚情况及不良行为记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考核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代理信息卡》登记手续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资格证书;

(二)在本市从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或注册执业证书,以及本单位人员证明材料(包括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人事存档证明等);

(三)在本市有独立、固定、适合日常工作的办公场所的有效证明。 外地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本市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还应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办理进温备案手续。

第三十四条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在办理《专职人员信息卡》登记手续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或相关专业学历证明;

(二)身份证、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人事档案代理证明等;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经营行为、工作质量等进行动态量化考核,并将考核情况记入《代理信息卡》。对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进行动态量化考核,并将考核情况记入《专职人员信息卡》。

考核采用记分制,如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在工程招标代理

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则按本规定记录相应分值(详见附件)。招标代理机构累计记分达到20分及以上的,或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累计记分达到10分及以上的,按规定记入不良行为并公示6个月。

不良行为公示期间,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不得从事新的招标代理工作。招标代理专职人员需参加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新的代理业务。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一年内被两次暂停代理业务的,该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不得从事下一年度的招标代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代理信息卡》和《专职人员信息卡》的变更手续。

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不得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一年内最多允许变更一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和查处制度。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代理机构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有权向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受理与查处。

第三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存在不良行为的,记入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信息卡中,并向社会公布。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不良行为,除记入本人的《专职人员信息卡》外,

应同时记入该专职人员所属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信息卡》。

第四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招标代理机构和专职人员考评记分标准(2010年)

进一步加强温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温建市

第二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时,应同时提交由业主签署意见的《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第二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列行为。第二十五条本市招标代理机构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机构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代理项目季报表,同时附上各项目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季报表内容将作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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