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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期末考试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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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期末考试思考题

名词解释:

1、国际贸易法: 是指调整跨越国境的贸易关系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我国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 是指我国对外贸易领导权和管理权由国家统一行使,即由国家制定 统一的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和法律,设立专门的对外贸易管理机构,采取各种管理措施,对全国 的对外贸易发展进行指导、控制和调节。

3、国营贸易: 是指国家授予对外贸易经营者在特定贸易领域从事贸易的专营权或者特许权,取得 授权的国营贸易企业在授权的特定贸易领域内从事进出口贸易。

4、对外贸易秩序: 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活动中的公平与自由竞争的秩序。

5、贸易壁垒调查: 是贸易调查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一国就其出口货物、技术和服务在其他国家 或地区遭受的不公平待遇进行调查,并根据有关国内法律或缔结的条约或协定采取适当措施。

6、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所承担的货物 在国际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责任的一种 商业保险行为。 7、保险利益: 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合法利害关系。

8、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是指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以诚实信用为基础订立和履行保 险合同。主要体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告知义务和在履行合同时的保证义务。

9、推定全损: 是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 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

10、单独费用: 是指为了防止保险标的物遭受保险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付的费用,包括施 救费用和救助费用。

11、代位求偿权: 是指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引起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 险赔偿后,享有取代向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

12、委付: 是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 全部保险金额的行为。

13、国际技术贸易: 是一种商业性的国际技术转让,是指转让方将自己关于制造某种产品、应用 某种生产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技术的系统知识跨越国境地、有偿地转让给受让方的法律行为。 14、专利权: 是指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授权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专有权。

15、商标权: 即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或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将其注册的 商标用于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其提供服务工程上的专用权。

16、专有技术: 是指一种在长期生产实践中形成和积累起来的,为从事生产活动所必须的,从未 公开过并且可以转让又未取得专利保护的专利技术知识、工艺程序、经验、设计和技能。

17、国际许可合同: 是指技术出让方将其技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跨越国境地让渡给技术受让 方,而由技术受让方支付使用费的合同。

18、排他许可合同: 是指在一定的地域和使用期限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 出让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该地域再将该项技术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而出让方自己仍然保 留在该地域使用该种技术制造和销售其产品的权利。

19、权利用尽原则: 是指受特殊保护的带有知识产权的批量产品,一经权利人直接或间接同意投 放外国市场,他就失去了对这些货物知识产权的独占权。

20 、地理标志: 是表示一种商品的产地在某一成员领土内,或者在该领土内的某一地区或地方的 标志,而某种商品的特定品质、名声或者其特色主要是与其地理来源有关。

21、服务: 是指以提供活劳动形式满足他人某种需要并获取报酬的活动。它是由服务提供者凭借 体力、智力和技能,借助一定的工具、设备和手段,在服务接受者参与下完成某种活动,以直接 满足其需要的过程。 22、国际服务贸易: 是指从一国境内向任何其他国家境内,或在一国境内向任何其他国家的服务 消费者,或一国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国家境内的商业存在,或一国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 任何其他国家境内的自然

人存在的服务提供。

23、国际追加服务贸易: 是指伴随着货物实体出口而进行的服务贸易。

24、国际核心服务贸易: 是指与货物实体的生产和贸易无关,而作为消费者单独购买的、能为消 费者提供核心效用的国际服务贸易。

25、国际服务贸易壁垒: 是指一国政府对国外生产的服务销售实行的各种限制措施。

26、服务的过境交付: 是指从一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提供服务,不涉及人员的流 动。 27、反倾销: 是指进口国当局依据有关反倾销法律规定,对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本国进行销 售的,并对本国相关产业造成法定损害的产品,进行立案、调查和征收反倾销税等处罚措施的行 为。

28、倾销的产业损害: 存在三种情况:一是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二是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威胁,三是国内有关新产业的建立受到实质阻碍。

29、价格承诺: 是指进口方主管当局与出口方之间打成协议,由出口商承诺主动提高产品的出口 价格,以消除倾销产业损害,主管当局相应地中止或终止案件调查。

30、反倾销中的“公共利益”: 是指在倾销认定、损害标准以及采取反倾销措施时,不能只考虑 受到损害的国内产业的利益,还要考虑或重视公众的利益,尤其是消费者和用户的利益,应当运 用成本效益分析法考察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和市场竞争的得失。

31、补贴: 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 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

32、反补贴措施的承诺: 是指反补贴调查期间,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 他有关措施的承诺,或者出口经营者提出的修改价格的承诺。

33、保障措施: 是指进口国政府在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 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情况下,对进口产品实施的临时限制措施。

34、最惠国待遇: 是指在国际经贸关系中,每一成员方给予任何一个国家的优惠、特权和豁免, 都应立即无条件地适用于其他所有成员方。

35、国民待遇: 是指在国际经贸活动中,每一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方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其本国国 民所享受的待遇。

36、非违规性起诉: 是指被指控方的政府措施使起诉方在协议项下所期待的合理利益受到损害或 者丧失,不需要提出该政府措施违反了具体的协议条款。 思考题

1、简述国际贸易的必要性。 答:资源的绝对匮乏(不可避免);资源的相对匮乏(绝对成本论);比较利益说(比较成本 论);生产要素比例学说(资源禀赋论);技术差异和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国家相互依赖学说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国际贸易学都看过了哈。随便扯。

2、从比较利益说的角度谈谈国际贸易的必要性。 答:由于种种原因(地理、气候、原料、技术),一国生产的产品可能都比另一国便宜,按照

“亚当?斯密”的“绝对生产费用”理论,两国之间似乎就不会存在贸易活动。然而,事实并非 如此。英国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发展了此理论,于

1817年提出“比较利益”学说,在更深层次

上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他认为:“一个在机器和技术方面占有极大优势,因而能够用远少于 领国的劳动制造商品的国家,即使土地较为肥沃,种植谷物所需的劳动比输出国更少,也仍然可 以输出这些商品以输入本国消费所需的一部分谷物。”此学说的建立导致英国议会于

1846 年废除

了维护封建地主利益的谷物,使英国成为一个实行自由贸易的国家。此学说的科学性在于它以劳 动价值论为基础,推导出由两国劳动生产率的差异而产生的比较利益,揭示了通过国际分工实现 这种比较利益即节省社会劳动的可能性。——同上。随便扯。

3、简述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内容。 答:(一)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制度 包括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等

(二) 关于国际技术贸易的法律制度 包括专利法、商标法、技术转让法、国际许可合同等

(三) 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制度 包括国际服务的定义与分类、国际服务壁垒、《服务贸易总协定》等

(四) 关于国际贸易管制的法律制度 包括反倾销法、反补贴法、保障措施、产品责任法、各国的海关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 法、外汇管理法等。

(五) WT的法律制度

包括WT组织机构体制、WT多边贸易法律体系、WT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等。

(六) 关于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法律制度 包括国际商事仲裁法、国际商事诉讼法等。

4、 我国修订《对外贸易法》有何重要意义? 答:适时修改《外贸法》,是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和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1)

成并通过,标志着中国履

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基本完成了与

WTO规定相关的贸易立法。

(2) 修订《外贸法》以适应我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的需要。

(3) 修订《外贸法》以适应我国法制化建设的需要。按照市场经济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要求, 加快内外贸一体化的进程,形成稳定、透明的涉外经济管理体制,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 境。

( 4)修订《外贸法》以适应功能重新定位。从以管理为重心,向对内放宽管制、对外加强职能的 方法转变,使其成为积极的市场开拓法和有效的贸易防御法。 5、 简述修订《外贸法》的主要内容。

答:( 1)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范围扩大到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 2)取消货物技术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只要求对外贸易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 (3) 增加了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规定 (4) 增加了对部分自由进出口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管理的规定 ( 5)增加了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 ( 6)坚决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完善对外贸易促进机制

( 7)建立对外贸易调查措施,完善对外贸易救济制度 (8)补充、修改和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6、 我们应当如何贯彻实施《对外贸易法》? 答:第一,加强各部门各方面的协调合作,贯彻实施《外贸法》,切实提高贸易能力。

第二,明确行政管理部门的角色定位,提高行政管理能力,切实旅行服务与监管职责。在 各国对外贸

易竞争力的较量中,行政管理能力已经成为国际竞争力相同重要的组成部分。

第三,根治地方保护主义,贯彻实施《外贸法》,建立公平统一的市场经济体系。一是我 们的国内法

与 WTC原则保持一致;二是国内法在管域区域统一实施。

第四,尽快制定出台与《贸易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应尽快制 定和完善与新《外贸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构建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所需要的法律框 架体系。 第五,新《外贸法》应该说比较全面,但有些地方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7、我国《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 1)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原则(

2)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原则

( 3)国家鼓励发展对外贸易原则( 4)平等互利原则

(5)依国际条约或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其他待遇的原则 (6)对等采取歧视性措施的原则 8、熟悉《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内容。 答:( 1)适用范围 ( 2)对外贸易主管机构

(4)对外贸易经营者

(3)《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原则

( 6)国际服务贸易

(5)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修订《外贸法》以适应我国加入 WTO的需要。《外贸法》的修订完

(7)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 10)对外贸易救济

( 8)对外贸易秩序

( 12)法律责任

(9)对外贸易调查

(11)对外贸易促进

9、订立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有哪些基本原则?

答:保险利益原则(可保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 10、保险单具有哪些法律作用? 答:保险单也称保单,是载有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文件。

(1)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凭证。 (2)保险单是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的主要依据。 (3)保险单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

11、什么是海损?海损可以分为哪些种类? 答:海损是指船只与货物在航行中或停留港口时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各 种损失。分为全部损失(实际全损、推定全损)、部分损失(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单独费用

12、什么是共同海损?构成共同海损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 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采取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

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 (5)必须是有效的牺牲或费用

13、了解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的基本内容。 答:平安险:原意为“单独海损不赔”。是三种基本险别中保险人责任最小的一种。所谓“单独 海损不赔”实际上是不确切的。它仅指对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赔,对由于意外事故发 生的单独海损以及运输工具在运输途中发生搁浅、触礁、沉默、焚毁等意外事故前后发生的单独 海损,保险公司仍要赔偿。

水渍险:原意为“单独海损负责”。其范围包括处上述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 险货物由于

气候恶劣、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即水渍险包括平 安险以及平安险中不包括的那部分单独海损损失。

一切险:除包括上述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 来原因招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所谓“外来原因”是指一般附加险承担的责任,而不包括特别附 加险和特殊附加险。因此,投保一切险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承担了一切损失责任。 水渍险 =平安险 +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单独海损险 14、试述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答:13 题答案。 保险人的除外责任包括: (1) (2) (3) (4) (5)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经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造成的损失;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特性以及市场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条款中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保险责任起讫:

(1) 仓至仓条款。又称运输条款。①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开始 运输时起,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 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②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货物在最后卸载 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 60天为止。③如在上述 60天内货物被转运至保单所载目的地以外地点,则 保险责任从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2) 扩展责任条款。也称运输合同终止条款。如果货物被运往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是由于被 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迟延、绕道,被迫卸载或因承运人运输合同赋予的权限所做的任何航海上 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合同,

2)必须是属于特殊性质的牺牲或费用

(3)必须是有意做出的牺牲或费用( 4)必须是合理做出的牺牲或费用

则保险单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继续有效:①被保险人及时将上述情况通知 保险人的;②加付保险费。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的扩展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①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单所载目的地出 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货物在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 条款的规定终止。

15、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各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 答: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1) 按保险合同的规定收取保险费(基本)。

(2) 保险人有权将自己承保的保险业务进行再保险。

( 3)被保险人有欺诈或隐瞒有关重要情况等行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 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 4)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可以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物的权利 或代理权。 (5)保险人有权按规定引用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免除条款。 保险人的基本义务:

( 1)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在不违背保险合同条款的条件下, 根据投保人的要求有义务签发符合买卖合同的保险单。

(2)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 3)保险人应当及时地按规定条件和手续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以及为避免或减少损失而支出 的合理费用。

( 4)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收人对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 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1)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和清偿有关的合理费用。

( 2)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应当支付手续费。在保险合同有效期 内,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3)被保险人可以通过背书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4)被保险人可以重复保险,但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货物的保险价值。 被保险人的基本义务: (1)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保险费。

( 2)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 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担的重要情况,如实告诉保险人。

(3)重复保险的被保险人应当将自己重复保险的情况告诉保险人

( 4)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防止或者减少 损失。 ( 5)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 标的物的损失程度。

( 6)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为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 知道的有关情况。

16、代位求偿权与委付的区别有哪些?

答:( 1)二者适用的场合不同,代位求偿权既适用于全部损失,也适用于部分损失,是对有过失 的第三人的追偿权;委付仅适用于推定全损的场合。

( 2)二者的付款时间不同,代位求偿权是保险公司先付款,再代位;委付是被保险人先委 付,保险公司再付款。

(3)二者多余追偿额的处理不同。代位后,保险人追偿所得大于他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 其超出的部分,应归还给被保险人;委付后,保险人追偿所得大于他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不必 归还给被保险人。

(4)代位后不一定取得委付,委付后一定取得代位。

60 天为

止。②被保货物如在上述 60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单所在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 “仓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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