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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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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指导意见》(试行)修改条款内容对照表

(说明:原文中方框内为删除文字,修改文中下划线为增加和调整的文字)

原 文 修 改 文 1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处罚罚,必须坚持处罚与教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教育当事人自觉守育相结合原则,教育当法,增强法制意识。 事人自觉守法,增强依法从业意识。 第十三条 当事人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的,不予行政处罚: 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一)不满十四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的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2 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为时实施的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轻(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关规定,但该法律、法规和规章无对应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罚则条款的; (六)老弱病残、下岗失业等特困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弱势群体人员或地点偏远的山区、农村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村民主观无故意,又未涉假劣药械,首(五)违反法律、次违法涉案货值不超过500元,且主动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配合查处的; 定,但该法律、法规和(七)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食品药规章无对应罚则条款品监督管理部门未履行法定义务有直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行政处罚: (一)老弱病残、下岗失业等特困弱势群体人员或地点偏远的山区、农村村民主观无故意,又未涉假劣药械,首次违法涉案货值不超过500元,且主动配合查处的; 接关联的。 (八)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履行法定义务有直接关联的。 第十五条 当事人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 当减轻行政处罚: (二)受他人胁(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迫、诱骗有违法行为的; (六)已生产、进货未销售的;医疗机构已进货未使用的(含医院制剂未使用(六)其他依法应的); 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五条 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符第十六条 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符合《药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规定,主观无故意,并同时具备下列情八十一条规定,主观无形的,没收销售或使用的假药、劣药和故意,并同时具备下列违法所得,应当免除其他行政处罚;违情形的,没收销售或使法所得按照国食药监法〔2007〕74号文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件执行: 所得,应当免除其他行政处罚;违法所得按照 4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行)修改条款内容对照表(说明:原文中方框内为删除文字,修改文中下划线为增加和调整的文字)原文修改文1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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