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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成立疾病预防控制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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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成立疾病预防控制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卫疾控发[2010]88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10.09.18 【实施日期】2010.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卫生部关于成立疾病预防控制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卫疾控发〔201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适应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展和需要,充分发挥疾病预防控制领域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优化整合资源,加强指导,规范管理,我部决定成立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专家委员会,并制定了《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见附件1)。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专家委员会下设疾病预防控制管理、艾滋病与性病防治、结核病麻风病防治、血吸虫病和寄生虫病防治、地方病防治、免疫规划、慢性病防治、精神卫生与伤害控制和传染病防治等9个分委会,成员共计300人(具体名单见附件2),每届任期3年。 1 / 9

此前原有的卫生部糖尿病防治专家咨询委员会、病毒性肝炎防治专家咨询委员会、性病

专家咨询委员会、结核病专家咨询委员会、第五届血吸虫病专家咨询委员会、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第五届地方病专家咨询委员会、流感专家防治组、自然疫源性疾病专家委员会、腹泻病专家委员会、寄生虫病专家咨询委员会、第五届麻风病专家咨询委员会、艾滋病专家咨询委员会等13个专家咨询委员会自即日起一并撤销。 特此通知。

附件:1.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2.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专家委员会名单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1: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专家委员会工作,切实发挥专家委员会决策咨询作用,提高政府决策水平,促进疾病预防控制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卫生部设立疾病预防控制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2 / 9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主要由国内卫生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根据需要可吸纳社会学、

经济学、法学等其他领域的专家学者。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研究制订疾病预防控制发展战略、确定疾病预防控制重点等工作中,发挥咨询作用,提高决策水平,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科学发展。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应当遵守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条 卫生部人事司负责对专家委员会的设立、变更、撤销等进行审核,酌情报部机构编制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并负责年度审查工作;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对专家委员会的设立、变更、撤销等提出初步意见,推荐负责人,对专家委员会业务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配合人事司进行年度审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下设疾病预防控制管理、艾滋病与性病防治、结核病麻风病防治、血吸虫病和寄生虫病防治、地方病防治、免疫规划、慢性病防治、精神卫生与伤害控制和传染病防治等9个专家分委会。分委会内可依情况设专业组。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掌握和研究疾病预防控制领域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及时向卫生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3 / 9

(二)参与研究和制订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战略、技术策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

及重大疾病预防控制项目的咨询、论证;

(三)参与重大疾病预防控制项目等的实施与技术指导; (四)承担卫生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6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原则上由各专家分委会成员中产生。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及各分委会分别设秘书2名,其中1名原则上从主任委员单位中产生。

第三章 委员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国内外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院士年龄原则在70周岁以下)。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卫生部及其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遵照有关规定,优先获取疾病预防控制相关资料; 4 / 9

(四)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积极发挥特长,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向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专业信息,提出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疾病预防控制技术策略的建议;

(四)除许可和接受委托工作以外,不得以卫生部专家的名义作个人宣传。

第十四条 各专家分委会管理实行聘任制,专家聘任有效期为3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五条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委员会成员,予以除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

(二)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或代表专家委员会组织任何活动; (三)无正当理由在1个聘任期内累计2次缺席专家委员会会议; (四)无正当理由,在聘任期内拒绝承担工作任务;

(五)在以专家委员会成员名义参加的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受报酬或其他礼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专家分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分委会活动规则,约定工作任务和工作程序等。专家分委会活动规则应当报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备案。 5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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