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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讲稿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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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学习辅导提纲

一、权利与权力的角力---艰难的立法进程

行政强制法是规行政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并称为行政程序立法的重要“三部曲”。这部法律从1999年开始酝酿,并于2005年、2007年,2009年,2011年4月,2011年6月先后五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终于在2011年6月30日下午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得以表决通过。

(一)立法的背景

多头执法与行政强制既“滥”又“乱”

核心提示:

目前我国行政强制制度存在问题有二:一是“滥”,包括滥设行政强制和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软”,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对有些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有些行政决定不能得到及时执行。从源头上解决行政强制“滥”、“软”等问题

“七八个大盖帽围着一个小草帽”是过去城市管理落后,多头行政执法的写照。扣押、暂扣、约束、立即拘留、强制带离现场等等带有行政强制性的字眼五花八门,令人眼花缭乱。据有关方面统计,我国不同部门对强制手段居然有200多种称呼。

“名目繁多的行政强制方式,大都没有明确的界定,这就必然给其实施带来许多随意性,进而造成执法混乱。”由于缺少相应的规,导致行政强制既“滥”又“乱”。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否则,行政机关就会自行实施强制措施,或超过权限和围实施强制措施。这最终会损害普通百姓的利益,也成为行政权力泛化和滥用的重要根源。”

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过程,其实就是“给行政机关‘立规矩’”的过程,是治滥、治乱的过程。行政强制法实际是一部“控权法”。

这突出表现在:

1、首先规行政强制主体

一次审议稿共有七章七十七条的草案,调整围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方面容。

由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主体比较庞杂,有的地方和部门将行政强制权委托给社会组织和不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有的甚至雇用临时人员执法,执法的随意性较大,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提出,应当对行政强制的执法主体进一步加以规。《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就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围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经过五审,最终行政强制法形成意见,规定了行政强制的种类、设定和实施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指出,“这等于划下了一道线,明确了什么部门能够制定什么层次的行政强制措施。”对于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围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对于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不

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强制法的规定强制执行。除代履行外,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委托实施。

2、限制行政机关设定行政强制

规行政机关的行为和保护公民要寻找到“平衡点”——这是行政强制立法中的难点所在。行政权力要实现对社会的管理,同时对权力的使用必须慎重,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如果搁置审议两年的,或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审议的,将被终止审议,也就是成为废案。行政强制法草案自2005年12月首次审议后,每次都是在草案可能被终止审议的时候“重启”审议,因此有人仍将这次的审议称为“激活”法律案。

如此曲折的制定过程,可见这部法律制定的难度。其中的关键,在于如何寻找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平衡点。

约束和赋权是行政强制法的两方面。行政强制措施到底由谁来设定?这是草案审议中的焦点问题。有专家认为,应该给地方法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否则地方上的公共治理无法有效进行;而有的专家则认为,行政强制措施是比较严厉的手段,设定权应由立法机关行使,不能给行政机关,也就是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过梳

行政强制法讲稿XXXX

行政强制法学习辅导提纲一、权利与权力的角力---艰难的立法进程行政强制法是规行政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并称为行政程序立法的重要“三部曲”。这部法律从1999年开始酝酿,并于2005年、2007年,2009年,2011年4月,2011年6月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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