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所属期间: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名称: 预缴 方□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式 企业 类□ 一般企业 行次 1 2 3 4 5 6 7 8 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类)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口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 得额平均额预缴 口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总机构 预 项 缴 税 目 口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 法预缴 口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分支机构 算 本年累计金额 型 款 计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利润总额 力卩: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减:不征税收入 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填写 减: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写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实际利润额(3+4-5-6-7-8 )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 纳税所得额 A201010) A201020) 9 10 税率(25%) 11 应纳所得税额(9 X 10) 12 减:减免所得税额(填写 13 减: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 A201030) 14 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15 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11-12-13-14 ) \\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 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税款计算 16 17 18 总机构 填报 总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其中:总机构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17+18+19) 15 X总机构分摊比例 %) 财政集中分配应补 (退)所得税额(15X财政集中分配比例 %) 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分摊所得税额( 15X全部 19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__%X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 摊比例%) 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 20 分支机 构 填报 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21 报 信 息 附
□是 □否 □是 □否 小型微利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
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 □是 □否 □是 □否 高新技术企业
期末从业人数 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以及有关税收政策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公章:
会计主管: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曰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年 月曰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1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曰
填表日期:
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 (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 类)》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 (以下简称 “纳税人”)在月(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 报本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 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本表。
二、表头项目 (一)税款所属期间
1. 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正常情况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税款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 间开业的纳税人,在首次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开始经营之日至税款所属月(季) 度最后一日,以后月
( 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按照正常情况填报;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 税人,在终止经营活动当期纳
税申报时,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终止经营活动 之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不再填报。
2. 年度纳税申报
填报税款所属年度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纳税人名称
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预缴方式 纳税人根据情况选择。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和 “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两种预缴方式属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纳税人需要履行行政许可相关程序。
- 3 -
(二)企业类型 纳税人根据情况选择。
纳税人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跨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选择“跨 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 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并且总机构、分支机构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 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征收管理的,总机构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 机构”。
纳税人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跨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分支机构选择“跨 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 ;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 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并且总机构、分支机构参照《跨地区经营汇 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征收管理的,分支机构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 业分支机构”。
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选择“一般企业” 。 (三)预缴税款计算
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的纳税人填报第 1行至第 15 行,预缴方式选择“按 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
9、10、11、12、 13、15 行,预
缴方式选择“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 15 行。
1. 第 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 算的本年
累计营业收入。
如:以前年度已经开始经营且按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第二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 本行填报本年
1月 1日至 6月 30日期间的累计营业收入。
2. 第 2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 算的本年
累计营业成本。
3. 第 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 算的本年
累计利润总额。
4. 第 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按照税收
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 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企业开发产品完工 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汇算清缴时调整, 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调整。本行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
5. 第 5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已经计入本表“利润总额”行次但属于税收规定的 不征税收
- 4 -
入的本年累计金额。
6. 第 6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 :填报属于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 减计
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根据《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
(A2O1O10填报。
7. 第 7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 :填报固定资产税收上享受加速折旧优惠 计算的
折旧额大于同期会计折旧额期间,发生纳税调减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根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201020填报。
8. 第 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 得税税
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
当本表第3+4-5-6-7行W 0时,本行=0。
9. 第 9行“实际利润额 \\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
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
9
行二第3+4-5-6-7-8行;预缴方式选择“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 税人,填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的本年累计金额。
10. 第 10行“税率( 25%”:填报 25%。
11. 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1行二第9X10行,且 第11
行》0。
12. 第 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享受的减免 企业所
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根据《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A201030填报。
13. 第 13 行“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此前月(季)度申报 预缴企
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不填本行,而是填入本表第 14行。
14. 第 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 立的项
目部, 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本期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的金额。
15. 第 15 行“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 \\ 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 :按照不
同预缴方式,分情况填报: 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及“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 5 -
平均额预
缴”的纳税人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 15行二第11-12-13-14行,当第11-12-13-14 行V 0时,本行填0;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 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的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第
15
行二第11行X就地预缴比例-第12行X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第14行,当第15行二第11 行X就地预缴比例-第12行X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第14行V 0时,本行填0。
预缴方式选择“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本期应纳企业所得税 的金额。 (四)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税款计算 企业类型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的纳税人填报第
企业类型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填报第
16、17、18、19行; 20、21 行。
1. 第 16 行“总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根据相
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6行二第17+18+19行。
2. 第17行“总机构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15X总机构分摊比例 _%”:根据相关行
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7行二第15行X总机构分摊比例。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比例”填报
25%,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确定的总机构分摊比例填报。
3. 第18行“财政集中分配应补(退)所得税额(15X财政集中分配比例 _%”:根据相
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8行二第15行X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填报
25%,同一省(自治区、直
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财政集中分配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确定的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填报。
4. 第19行“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分摊所得税额(15X全部分支机构分摊 比例_%<
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 _%)” :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 第19行=第15行X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X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 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填报 50%,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分 摊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确定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填报; “总机构 具有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比例”按照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在参与税款分摊 的全部分支机构中的分摊比例填报。
5. 第 20 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填报其总机构 出具的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