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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事业概论浙江省档案系列初中级职称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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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四位一体”功能)、“两个基地三个中心(“五位一体”功能)的拓展过程。其功能拓展,主要是服务功能特别是社会服务功能的拓展。

1983年4月26日,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档案馆工作通则》第二条规定 : “档案馆是党和国家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是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是科学研究和各方面工作利用档案史料的中心” (即“一个基地一个中心”)。

2000年召开的全国档案馆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把国家综合档案馆建成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即“两个基地一个中心”)。

2000年4月,广东省深圳市档案馆试办了全国首家文件档案资料服务中心,此后,全国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纷纷建立起已公开现行文件查阅服务中心。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国家综合档案馆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中心)之一。(已公开现行文件查阅服务中心与政府信息查阅中心合二为一,即“两个基地两个中心”)。

2009年10月,国家档案局在上海召开的全国档案馆工作会议提出,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要建立电子文件中心,要求努力把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成为档案安全保管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档案利用中心、政府信息查阅中心、电子文件中心“五位一体”的公共档案馆。(即“两个基地三个中心”)。

国家综合档案馆具有的四项基本功能:档案资源积累、存储和安全保管功能,档案信息服务功能(电子文件中心具有存储和安全保管以及服务功能),档案信息社会教育功能,已公开现行文件和政府信息服务功能。前一项属保管功能,后三项均属服务功能,因此,实质上国家综合档案馆具有两大功能,即保管与服务功能。

国家综合档案馆还具有其他社会功能。

(三)档案室 1.档案室的概念

是国家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内部设置的集中管理本单位档案的专门机构。

2.档案室的性质

档案室的性质是双重的,它既是各级机关单位的内部组织机构,其任务主要是统一管理本机关单位档案和为本机关单位提供档案信息服务。同时,档案室又是国家档案事业组织系统中的最普遍、最大量、最基层的档案管理机构,是档案馆工作乃至档案事业的重要基础。

3.档案室的职能

《档案法》第七条规定档案室有四项基本职能。

(四)其他档案机构 1.其他档案管理机构

(1)联合档案室是指同一地区,特别是同一城区内办公地点在同一个大院内的若干个机关单位共同建立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保存和管理这些机关单位形成的档案并提供档案利用服务,有的地方称之为文档中心。

(2)信息中心是指一些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在?-有文书、档案、图书、资料、情报等机构的基础上设立的综合性信息资源管理与开发利用机构。它是实行文书、档案、图书、资料、情报等信息一体化管理的产物,

(3)文件中心是介于文件形成机构和档案馆之间的中间性或过渡性文件管理机构,是一种社会化、集约化和专业化的文件档案管理机构。有公共性和商业性两种。

2.档案教育培训机构 (1)档案高等教育机构

我国高等档案教育始于20世纪30年代。1934年,私立武昌文华图书馆专科学校设档案管理特种教席并于1940年10月创办了档案管理专科。近代档案学家殷钟麒等人在重庆创办了私立崇实档案函授学校(后改名为崇实档案学校)。

1951年,北京大学图书馆专科办了档案专科。1952年11月15日,中国人民大学设立档案专修班,标志着新中国档案高等专业教育的诞生。

(2)档案培训机构

3.档案宣传出版机构 4.档案科学研究机构 5.档案咨询机构 6.社会档案服务机构 (1)档案寄存中心

其档案文件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2)档案资料目录中心

我国目前设有“明清档案资料目录中心”、“民国档案资料目录中心”和“革命历史档案资料目录中心”等三个国家级档案资料目录中心,分别设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和中央档案馆。

(3)档案事务所(咨询公司)

二、档案人员职业素养 (一)档案职业资格和专业资格 1.档案职业资格即档案执业资格 2.档案专业技术资格

档案专业技术资格即档案专业技术职称,也称档案专业技术职务。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实行档案专业技术职称制度。

(二)档案人员素质

档案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三)档案人员职业道德 1.档案人员职业道德概念

指档案人员在从事档案职业活动中所应普遍遵?-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是社会对档案人员的道德行为和道德关系基本要求的概括。

2.我国档案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忠于职守、遵守法纪,既是《档案法》的相关规定,又是档案人员职业道德的根本要求;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是档案人员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求真务实、维护史实,是档案人员职业道德的特殊要求;文明管档、优质服务,是档案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之一。

3.档案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通过自律即自我修养和他律即教育与监督实现。

第三章 档案法制建设

第一节 档案立法工作

一、档案立法的概念

档案立法,从广义上讲,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即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各种档案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从狭义上讲,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档案法律的活动。

二、档案法规体系的构成

档案法规体系,是以《档案法》为核心,由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等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有机整体。我国各类档案法律规范的效力等次依次为法律、法规、规章。

法律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文件。如《档案法》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在职权范围内或者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制定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如《档案法实施办法》、《全国档案馆网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等。

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如《浙江省实施〈档案法〉办法》、《杭州市档案管理条例》、《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根据《宪法》、《立法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民族自治地方法规。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经授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部门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如《档案馆工作通则》、《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通过的地方档案规章,如《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三、《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

《档案法》是我国档案事业建设中的第一部法律,于1987年9月5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对《档案法》进行了修改。《档案法实施办法》是对《档案法》原则性规定的进一步细化,于1990年10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发布施行。1999年5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实施修改后的《档案法实施办法》。

《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调整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档案工作的基本问题。主要有法律调整的范围、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公民在档案事务中的义务与权利等。

2. 档案机构的职责和档案工作人员的任职条件。

3. 档案的管理。包括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档案的移交、档案的安全保管、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出境管理等。

档案事业概论浙江省档案系列初中级职称考试

中心(“四位一体”功能)、“两个基地三个中心(“五位一体”功能)的拓展过程。其功能拓展,主要是服务功能特别是社会服务功能的拓展。1983年4月26日,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档案馆工作通则》第二条规定:“档案馆是党和国家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是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是科学研究和各方面工作利用档案史料的中心”(即“一个基地一个中心”)。2000年召开的全国档案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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