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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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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苏林办发[2003]2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3.11.24 【实施日期】2003.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林办发[2003]21号)

各市林业(林牧渔业、农林)局:

近年来,国家和省相继实施了一批重点林业建设工程,工程的实施对加快改善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林业重点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与系统,根据《国家林业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01]540号)要求,我局制定了《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程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档案管理工作。建档及档案管理是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是工程核查验收、兑现政策、落实奖惩的重要凭证,是明晰权属、安定民 1 / 5

心、稳定社会的重要基础,是总结经验、完善措施、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的重要环节。各

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都要高度重视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的档案管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兼)职管档人员,并配备必要的档案场所和设施。 二、规范管理林业重点工程档案。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林业重点工程的档案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开展工作。文书档案、技术档案、财务档案等各类档案内容要齐全完备。档案记载内容要清楚、准确、完整,前后数据要一致,相互衔接。归案文件要完整、齐全、不缺项、不遗漏。归档时间要及时,案卷规整。要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制定工作细则和工作规范,实行奖惩考核。要改进档案管理手段,逐步实现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科学化。

三、认真做好林业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登记工作。凡新建、在建、收尾和竣工待验收的林业重点建设工程项目,项目建设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要按照《江苏省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负责填写“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档案管理登记表”(见附件),经各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我局。省林业局将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对项目档案进行抽查。

附件:1. 江苏省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2. 林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1:

江苏省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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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实现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工程档案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国家林业局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江苏林业重点工程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重点工程,是指中央预算内林业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专项资金,下同)、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林业重点工程档案是指在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林业重点工程档案必须与其他门类的档案统一保管,不可分割。

第三条 林业重点工程档案工作是林业重点工程建设重要基础工作的组成部分,应当将其纳入工程管理的全过程,按照统一领导、分组管理的原则,确保工程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林业重点工程档案工作依法接受国家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建立健全由省林业局、工程所涉及地区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及工程项目单位所 3 / 5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苏林办发[2003]2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林业局【发布日期】2003.11.24【实施日期】2003.1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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