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海外投资保险支持
对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企业,可按其实际支付保费,给予最高50%,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三)重点经贸活动支持
对区政府批准或组织参加,包括国内外展会、福田购物节、招商引资等重点经贸活动给予支持。
1.承办单位支持
对承办重点经贸活动的承办单位,活动完成并经专项审计,可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2.参展企业支持
对参加重点经贸活动的辖区企业,可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费用支持,包括展位、搭建、运输、设备租赁、宣传、人员差旅等费用。 3.区政府组团的重点经贸活动支持
对由区政府组团参加的重点经贸活动,经事前审批,可对承办单位和参加企业实际发生的展位费、搭建费、展品运输费、设备租赁费、宣传推介费、人员差旅费、承办专项经费等费用,最高可给予全额支持。 第九条 园区支持 (一)产业园区支持
经备案,对在福田区建设的专业产业园,可根据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二)园区企业房租支持
对入驻区政府认可的专业产业园区的企业,按照最高30元/㎡/月的标准给予三年房租支持,每家企业支持面积不超过1000㎡。最长支持不超过3年。
第十条 公共平台支持 经备案,对上年度1月1日后在深圳市范围内新设立的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可按投资总额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平台建设支持。
第十一条 贷款贴息支持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在深圳市任一银行贷款,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按其贡献,给予最高30%,最高120万元的贴息支持:
1.经福田区认定且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重大的总部企业;
2.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的属于商贸旅游、农业、服务贸易等重点领域的企业; 3.上年度规模以上的外贸企业;
4.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服务贸易重点企业”、“重点物流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第十二条 特殊项目支持 对重点引进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其落户支持、办公用房支持、招才引智支持等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本政策各项目可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
(二)产销分离支持项目与新增入库支持项目不可同时享受;年度商业增长支持项目与电商销售运营支持项目不可同时享受;商贸企业提升经营环境和服务质量支持(1)、(2)项不可同时享受。
(三)商业增长支持项目可不受同一企业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的限制,可不受企业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的限制;“重点经贸活动支持”中第一条“承办单位支持”可不受企业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的限制。
(四)季度增长支持项目可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限制,不纳入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计算。
(五)农产品可溯源、冷链体系、基地建设、贷款贴息支持项目涉及企业所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税额可计入该企业综合贡献。
(六)本政策各支持项目,除特别说明需纳入福田区统计,其余均不受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限制。
第十四条 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