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按照工作计划和各部门反馈信息进行新一轮的日常财务工
作;
(6) 定期参与部门和人员的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开展新考核期
第二十一条 程如下:
(1) (2) (3) (4) (5) (6) 第二十二条 程如下:
(1) (2) (3) 或任期的日常财务工作。
外派财务监事对权属公司日常财务工作管理和监控核心流遵循国家法规、集团和所在公司的财务制度,依据权属公司
的财务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相关报表资料、财务部和各级审计机构对财务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和整改要求,对财务部门日常工作情况和整改情况进行了解和检查;
根据日常工作和工作改进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工作总结、
工作改进意见并准备相应文件和附件;
将相应工作成果和附件报送和送达集团财务部、权属公司财
务部门和权属公司审计部门;
将日常工作资料进行总结,整理归档,开始新一轮日常监督
和指导工作;
在对下属公司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进行考核前,将自己的考
核意见上报至集团财务部,并负责将财务部汇总后的结果提交权属公司考核部门;
集团财务部、外派财务监事对考核结果持重大不同意见时,
负责向权属公司考核部门提出异议和调整意见,如考核部门仍无法做出合理调整,负责向考核部门主管领导直至权属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提出异议和调整意见,直至问题和异议得到合理处理为止。
集团审计部门对权属公司日常财务工作管理和监控核心流根据审计工作计划和相关审计委托,遵循国家法规、集团和
所在公司的财务制度,依据权属公司的财务工作计划、财务部、审计部和权属公司审计机构对财务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和整改要求,对财务日常工作情况和整改情况进行审计;
根据日常工作和工作改进情况撰写审计报告、工作改进意见
并准备相应文件和附件;
将相应工作成果和附件分别报送集团财务部、外派财务监事
和权属公司财务部门,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4) 将日常工作资料进行总结,整理归档,进入下一轮审计和监
督工作;
(5) 在对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进行考核前,将本部门的考核意见
送呈集团财务部。
第二十三条 权属公司审计部门对权属公司日常财务工作管理和监控核心流程如下:
(1) 根据外派财务监事的信息输入,全面了解集团财务部、审计
部、外派财务监事对公司日常财务工作的要求以及权属公司自身财务工作情况,并根据审计工作计划和相关审计委托,遵循国家法规、集团和所在公司的财务制度,依据权属公司的财务工作计划、财务部、集团审计部和外派财务监事对权属公司财务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和整改要求,对财务日常工作情况和整改情况进行审计;
(2) 根据权属公司财务部门日常工作和工作改进情况撰写审计
报告、工作改进意见并准备相应文件和附件;
(3) 将相应工作成果和附件报送集团财务部、外派财务监事、权
属公司财务部门以及审计委托部门,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4) 将日常工作资料进行总结,整理归档,进入下一轮审计和监
督工作;
(5) 在对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进行考核前,将考核意见送呈集团
财务部和考核部门。
第二十四条 通过各类财务检查和外部审计对权属公司日常财务工作管理和监控核心流程如下:
(1) 集团财务部根据自身需要和相关部门的要求,以及各级审计
部门和财务监事对财务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和整改要求,以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和所在公司的财务制度为依据,组织和积极参与对权属公司日常财务工作的例行检查,包括自察、互查、财务部检查、各种外部检查和外部审计等多种形式,对权属公司财务部门的日常财务工作情况进行了解和检查;
(2) 根据权属公司财务部门日常工作和工作改进情况撰写检查
报告、工作改进意见并准备相应文件和附件;
(3) 将相应工作成果和附件报送集团财务部、外派财务监事和权
属公司财务部门,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4) 将日常工作资料进行总结,整理归档;进入下一轮管理和监
督工作;
(5) 在对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进行考核前,检查负责部门将检查
内容整理成为考核意见,财务部负责汇总。
第二十五条 集团财务部对权属公司日常财务工作综合管理和监控核心流程如下:
(1) 集团财务部综合分析本部门、各级审计部门和财务监事对下
属公司财务部门提出的工作反映和整改要求、日常财务工作检查和外部审计对下属公司日常财务工作的反映和整改要求,以及下属公司财务部门的工作总结和相关资料,对权属公司财务部门的日常财务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分析;
(2) 撰写分析结论、工作改进意见并准备相应文件和附件; (3) 将相应工作成果和附件送交外派财务监事和权属公司财务
部门,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4) 将日常工作资料进行总结,整理归档;进入下一轮管理和监
督工作;
(5) 在对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进行考核前,将本部门的考核意见
加以整理和总结;
(6) 汇总和综合外派监事、集团审计部、权属公司审计部门的考
核意见,得出最终结论,并通过财务监事送交权属公司考核部门;
(7) 集团财务部、外派财务监事对考核结果持重大不同意见时,
通过财务监事向权属公司考核部门提出异议和调整意见,如考核部门仍无法做出合理调整,通过财务监事和集团相关部门向考核部门主管领导直至权属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提出异议和调整意见,直至问题和异议得到合理处理为止。
第六章 日常财务工作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六条 集团根据各公司情况,应尽快规范财务人员考核制度,并将对财务人员日常工作管理和考核进行挂钩,集团各部门和外派财务监事对财务人员日常工作表现的评价在考核总比重中应不低于30%。
第二十七条 集团财务部,审计部,外派财务监事和权属公司审计部门应在对各权属公司日常财务工作管理和监督中按照考核要求做好资料整理和备案,并于对权属公司财务部门和人员考核期前将相关考核资料和建议交由集团财务部进行综合,最终考核意见通过权属公司外派财务监事送交权属公司考核部门,并对考核结果进行了解和备案。
第二十八条 集团财务部、外派财务监事对考核结果持重大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权属公司考核部门提出异议和调整意见,如考核部门仍无法做出合理调整,可以向考核部门主管领导直至权属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提出异议和调整意见,直至问题和异议得到合理处理为止。
第二十九条 未尽事项参照集团人力资源考核有关制度和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集团财务部起草和修订,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如有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集团总会计师审批后发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