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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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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17 【实施日期】2014.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6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已经2013年12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刘慧 2013年12月1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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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具备与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条件;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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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制定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应当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经政府审定通过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区位、权属、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登记情况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收依据和征收目的;

(二)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三)征收范围和征收期限;

(四)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五)补偿方式、内容、标准和计算方法,补偿金支付期限、方式; (六)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选购办法;周转用房基本情况; (七)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八)补助与奖励办法、标准;

(九)其他应当纳入征收补偿方案的事项。

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 3 / 4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发文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3.12.17【实施日期】2014.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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