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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些属于无效婚姻及其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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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及法律后果

一、无效婚姻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无效婚姻有以下四种情形。

第一种:重婚。就是本来已经结婚的人,在未离婚的情况下,与他人再次进行婚姻登记。

第二种: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这里指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结婚年龄的,均属于无效婚姻。我国的法定结婚年龄是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港台地区的法定结婚年龄是男不得早于18周岁,女不得早于16周岁。

第三种: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这种情况比如说兄弟姐妹结婚的等,一般来说,表兄妹也禁止结婚。

第四种: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比如麻风病是一种严重危害健康的恶性传染病,不但会传染给配偶,还会祸及后代,未治愈前禁止结婚。 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疾病;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未治愈前不能结婚。生殖器官发育异常,不能性生活,且无法矫治者不宜结婚。

二、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有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的问题、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和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1、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的问题。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在司法实践,许多法学界学者认为自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区别,自始无效婚姻因严重违背社会公益要件,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应自始无效,有溯及力,而可撤销婚姻只是一般性违背社会的私益要件,违法程度不是很严重,应从被宣告撤销之日起无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对撤销宣告无溯及力。

2、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婚姻法规定,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而我认为,自始无效婚姻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而可撤销婚姻,在宣告撤销之前,应认可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

3、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婚姻法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全面周到的处理: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否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且无法查实的,按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分割,个人所欠债,个人独立偿还,共同所欠债,由双主负连带责任予以偿还。而且,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生活困难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经济补偿,无过错一方还可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4、父母子女关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存在父母子女关系。

下列哪些属于无效婚姻及其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及法律后果一、无效婚姻的情形根据婚姻法,无效婚姻有以下四种情形。第一种:重婚。就是本来已经结婚的人,在未离婚的情况下,与他人再次进行婚姻登记。第二种: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这里指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结婚年龄的,均属于无效婚姻。我国的法定结婚年龄是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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